田士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1 09:56:54
以上人士的回答在法律上都沒問題,但我以為,訴訟只能解決一時,並且後遺症很厲害!因而建議你們再作最後的調解或和解努力!實在不行的話再訴訟。
② 土地糾紛:別人擅自耕種我家土地,報警警察不抓他,警察說只能調解或到法院去告狀,我們該怎麼解決。
想最快解決的話,你就把他種的都給拔了,然後打一架,警察就能幫你處理了,速度絕對快,比你去法院好多了。而且農村裡面很多事情光講法律是沒用了,拳頭大才是硬道理。
③ 關於水田經營糾紛的咨詢
一、該承包地的性質應當屬於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承包經營的代表人應當是聶專某嬌。劉某佳口頭屬協議將部分承包地發包給姚某新,應當是無權發包,但後來聶某嬌未明確反對,應當視為是追認。由於未採取書面轉包合同,應當認定是轉包期不超過一年。
二、麥某梅與劉某佳不屬於事實婚姻。因為他們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她對水田無權利發包。如果她對劉某梅、劉某玉的抱養有合法的手續且梅、玉尚未成年,她還承擔梅、玉的扶養責任,可以為梅、玉兩人保管水田所得的收益,但不能單獨處分水田的發包。
三、姚某新與已經去世的劉某佳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因為合同的另一方主體不存在。
四、爭議的水田應當歸劉某梅、劉某玉、劉某炫、劉某道四人經營管理。該四人中的成年人應當為承包的代表人行使對外的權利。如果四人都成年,可以分開經營,如果合在一起經營,應當推舉代表人。如果四人都未成年,可以有劉某新經營管理。所得收益歸四個未成年人。
五、可以給予姚某新適當的補償。
④ 起訴私人土地糾紛
起訴私人土地糾紛,最好是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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