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蟲侵權案
① 珊瑚蟲侵權案一審判決書 網上有沒有原文
沒有判決書,但是有判決審理主要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近日,南山法院審結一起目前國內影響最大的非法修改軟體而侵犯著作權的案件——珊瑚蟲QQ案。原為北京理工大學計算機系教師的被告陳某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0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1172822元。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07]1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間從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簡稱騰訊公司)的網站上下載騰訊QQ軟體後,未經騰訊公司許可擅自對騰訊QQ軟體進行修改,將騰訊QQ軟體的廣告、搜索功能進行刪除,加上顯示好友IP地址功能,並安裝其他公司的商業插件做廣告,後將修改好的軟體以珊瑚蟲QQ的名義放在自己注冊的網站上供用戶下載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自2005年 11月至2007年1月,陳某從智通公司收取15筆廣告費共計人民幣105萬元(每筆人民幣7萬元);於2007年2月2日從265北京公司收取了廣告費人民幣122822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著作權人的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理由如下:1、被告人陳某開發、復制並發行騰訊QQ軟體經過了騰訊公司的許可;2、被告人陳某獲得的廣告收入人民幣1172822元,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違法所得;3、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4、被告人陳某沒有修改騰訊 QQ軟體;5、被告人陳某在與騰訊公司的民事訴訟結束後就停止了提供珊瑚蟲增強包軟體(插件)和騰訊QQ軟體打包下載的行為;6、被告人陳某的認罪態度好。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陳某從騰訊公司的網站下載了不同版本的騰訊QQ系列軟體後,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在騰訊QQ軟體中加入珊瑚蟲插件,並重新製作成安裝包,命名為「珊瑚蟲QQ」後放到「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www.coralqq.com、 www.soff.net)供用戶下載。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陳某在提供下載的珊瑚蟲QQ軟體中加入了其他三家公司的商業插件,並收取商業廣告費用。
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粵安計司鑒[2007]第055號《鑒定檢驗報告書》,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出具的中版鑒字[2007] (005)號《關於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QQ軟體與珊瑚蟲工作室珊瑚蟲QQ軟體鑒定報告》和中版鑒字[2007](023)號《關於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QQ軟體與珊瑚蟲工作室珊瑚蟲QQ軟體鑒定報告》均證明珊瑚蟲工作室的QQ軟體是在騰訊QQ軟體上加以修改而來。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騰訊公司訴被告人陳某著作權侵權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人陳某停止在「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使用騰訊公司的騰訊QQ軟體,在「珊瑚蟲工作室」網站上刊登聲明向騰訊公司公開致歉,並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騰訊公司許可,製作的珊瑚蟲QQ軟體包含有騰訊QQ軟體95%以上的文件,且與騰訊QQ軟體的實質功能相同;同時,被告人陳某將珊瑚蟲QQ軟體放置於互聯網上供他人下載,其行為已構成對騰訊QQ軟體的復制發行,並據此獲利人民幣1172822元,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當庭亦認罪。對辯護人提出的無罪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法院予以駁回。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陳某當庭的認罪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② 珊瑚蟲QQ的事件背景
2001年,北京理工大學計算中心老師陳壽福推出珊瑚蟲版QQ;2002年11月,陳壽福曾發表聲明稱將停止更新和傳播珊瑚蟲版QQ,但2003年後再度開始更新珊瑚蟲版QQ;
2006年8月20日,騰訊公司對珊瑚蟲版QQ的作者陳壽福提起訴訟;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騰訊公司起訴珊瑚蟲版QQ侵犯著作權勝訴,軟體作者陳壽福被判向騰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2007年9月8日,深圳電視台播放的《撲火的珊瑚蟲》中表明,軟體作者陳壽福已被當地公安局羈押。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蟲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根據珊瑚蟲工作室網站披露的庭審細節,陳壽福一度認罪,一審未宣判。
2007年12月24日,該案在深圳再度開庭審理,雙方在法庭上進行庭辯,審判結果將擇日宣判。陳壽福律師在辯護詞中稱,對於陳壽福開發珊瑚蟲QQ系列軟體並提供下載行為,騰訊是知情、許可、甚至引導和獲益的。
2008年1月份,有報道與傳聞稱該案件一審出結果,法院一審認定陳壽福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騰訊與珊瑚蟲工作室均給予否認。
2008年3月6日,騰訊QQ珊瑚蟲案一審第三次開庭,庭審時間不到10分鍾,當庭仍未宣判結果。
2008年3月20日,騰訊QQ珊瑚蟲案一審判決陳壽福有罪,陳壽福當場表示將會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上訴。
2008年11月24日,搜狐IT從法律界人士處獨家獲悉,年初鬧得沸沸揚揚的「騰訊告珊瑚蟲侵權案」已於三月前做出了終審判決。
二審維持了原判,法院判定被告人陳壽福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追繳117萬,再處罰金120萬,總共涉案金額達237萬。
2010年3月,珊瑚蟲QQ作者陳壽福(soff)已經出獄,並且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