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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2-01 07:56:26

侵權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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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侵權責任,那麼侵權責任有哪些?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從而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侵權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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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等。侵權行為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分類的結果也是不同的,但是大家的處理的原則,都要遵循上述的四條來進行處理。

⑶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有:
1、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⑷ 侵權責任原則全部有哪些

您好,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適用情形:
1.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個人勞務責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半段:「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7.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就產品責任的追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9.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1.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2.被侵權人起訴第三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前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償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所有人對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後半段:「」
15.須按管理規定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7.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後半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一)適用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暫時喪失心智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醫療技術過失的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前半段:「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堆放物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人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林木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佔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復,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4、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復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
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說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5、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如親人的遺物,婚戒等情侶之間互贈的信物,有關組織頒發的獎品以及婚禮時拍攝的照片等等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重大紀念意義且無可替代,一旦損害或滅失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苦痛的物品。這些物品如果由於侵權人的行為發生損毀,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5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時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甲將乙的摩托車偷走,後甲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摩托車嚴重損壞。在這案件中,乙就可以同時要求甲返還原物並恢復原狀(修復摩托車),假設摩托車雖然經過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價值貶損(被導致之前市場價值為1萬元,經修理後市場價值只涉剩下6000元),此時乙還可以要求甲就車輛貶值的部分(4000元的市場差價)要求賠償損失。

⑹ 侵權商品的商標所有人 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商標權侵權糾紛中常常涉及到關於侵權商品的商標所有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那麼這種情形是否構成商標權的侵犯呢?
案情簡介:侵權商品的商標所有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曹某擁有一項名稱為「門鎖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2009年10月22日,曹某以獨占實施許可的方式許可A公司使用涉案專利。A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區建德固五金商行公證購買了型號為C902L—B3L的鎖具一套。該鎖具的外包裝盒上標示涉案商標。該涉案商標的所有人是B公司。據此,A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近似,B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以盈利為目的,經營被訴侵權產品,造成其巨額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屬於同類產品,兩者的外觀設計相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涉案商標是由B公司申請,並獲核准注冊,表明B公司是該商標專用權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作為主體申請商標注冊,故B公司提出汪元平因作為自然人無法注冊商標故由B公司代為注冊的抗辯與法律規定不符。B公司作為商標所有人未能說明該商標的使用狀況,也未抗辯並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存在他人冒用該商標的情況,雖然其不具有鎖具製造的經營資質,但不影響法院依法認定B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標。B公司作為專業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應具備較豐富的商標管理維護專業知識,對其注冊的商標使用、管理具有較高的謹慎注意義務,負有保證商標使用合法的職責。B公司將自有商標標注於被訴侵權產品之上,具有向社會公眾表明商品來源、提供品質保證的效用。商標本身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決定了商標是開拓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藉助商標吸引消費者選擇該商品,逐步樹立商品聲譽,從而獲得利益,因此B公司對於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後果享有利益。綜上,B公司將涉案商標標示於被訴侵權產品,應認定具有被訴侵權產品製造者的身份。故判令B公司停止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並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製造者身份

商標是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標志,商標的實際價值也在於區分商品的來源,故應當推定商標所有人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製造者是共同行為人,從而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或承擔連帶責任。商標所有人負有正確使用商標和合法使用商標的法定義務,其不僅擁有防止他人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權利,而且也負有防止因標示其商標而損害他人利益的義務。商標所有人具有比社會公眾更多關注其商標使用情況的法定義務,為此在商標所有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控產品及其標識是他人假冒其名義生產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商標所有人能在包括被控侵權產品在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中享有最終利益,也應對其商標使用的後果負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應當推定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上所標示商標的所有人B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者。

⑺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實際管理者承擔
當時誰在住誰是實際管理者承擔
如果實際管理者認為是,因為沒有維護的原因 可以向共同所有人、承租人追償

⑻ 在有多個侵權人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有哪些

按照我國目前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自,在存在多

下,可能承擔按份責任或者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是

自己應承擔的份額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對其他侵杉

不負責。而連帶責任是指每個侵權人都有負擔全部^

部的份額分擔對受害人無效,單個侵權人可以在賠

他需要承擔責任的侵權人追償。至於什麼時候承擔

候承擔按份責任,這要視侵權責任的歸責方式還有勇

法律的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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