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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00:09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和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1、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法律沒有做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虛構單位或冒充其他單位實施合同詐騙時,以個人合同詐騙罪論,相應刑罰和賠償責任由個人來承擔。

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該單位也構成合同詐騙罪,相應的刑法和賠償責任由單位和相關個人共同承擔。所以區分合同詐騙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對於犯罪刑罰輕重和被害人損失的彌補都大有不同。

2、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並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種非他佔有的主觀故意始終存在。

如果簽訂合同之初具有非他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而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打消了非法佔有的主觀念頭,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簽訂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3、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詐騙方式五花八門,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其他詐騙方式。就貴之步實際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為而言,簽訂合同而不履行,收受佔有對方財物的數額巨大。

結合前後多次合同行為、公司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如果能夠判定他對多個交易對象的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4、非法佔有了較大數額的財物,對於「較大數額」的法律規定,個人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萬元至20萬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詐騙罪是沒有區別的。

(1)合同詐騙罪擴展閱讀:

案例:實施合同詐騙覃某退贓又領刑

河池市金城江區無業遊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礦窿為由邀請劉某參與投資,之後將劉某「投資款」30萬元揮霍一空。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該案,被告人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覃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劉某。當得知劉某有意要做礦生意後,便將劉某帶到廣西南丹縣某礦業公司管轄的「610」礦窿進行「實地考察」,謊稱其有關系承包該礦窿,並煞有其事地動員劉某參與投資經營,所得利潤由雙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計的劉某在覃某多次鼓動下,於2013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合同協議書,並於次日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農村信用社將款項30萬元轉到了覃某賬上。覃某收到劉某支付的30萬元資金後,竟玩起了「人間蒸發」,僅一年時間就將該款揮霍一空。

劉某在得知實情後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覃某迫於壓力主動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將20萬元現金退賠給劉某,剩餘款項10萬元定於2015年6月30日前退賠完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

鑒於案發後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㈡ 公司合同詐騙罪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㈢ 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是,行為人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了欺詐手段;三是,合同詐騙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如供銷合同、借貸合同等。只要行為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中,其行為具備以上特徵,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列舉了五項具體犯罪情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是指虛構合同主體,即採用根本不存在的單位或者未經他人允許或委託而採用他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即虛構擔保。在簽訂合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擔保,這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規做法。這里所說的「票據」主要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權屬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採用虛構的擔保文件的方式欺騙對方當事人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是合同詐騙中一種常見的方式。(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與其簽訂合同的。這是通常講的「放長線釣大魚」。即行為人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後,繼續與其簽訂合同,以騙取更多的財物的情況。(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是指行為人一旦收受了對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給付的上述財產後,一逃了之的行為。「逃匿」是指行為人採取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尋找到的任何逃跑、隱藏、躲避的方式。(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指除了上述規定的四項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
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的處刑規定為三檔。第一檔刑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檔刑為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檔刑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深圳合同詐騙罪量刑標准

您好!合同詐騙,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㈤ 合同詐騙罪怎樣定罪量刑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於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於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

㈥ 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借熟人關系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於面子或出於「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咱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現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於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抬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4、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群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採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後,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騙計劃周密、發現不易,危害性較大。
詐騙罪立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准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㈦ 合同詐騙罪要被判多少年很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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