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6
① 借據是8萬,規還二萬,借據未改,協議約定借據6萬不能起訴,協議有效嗎
歸還時借方沒有打收條嗎?要起訴就要拿借據和收條一起,就可起訴6萬了。協議借據加收條(2萬),協議還是有效的。
② 合同管理六條標准指什麼
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合同管理規范化標准
甘肅法律服務網 作者:鞏宏律師 2007-3-3 9:32:05 第 18 位瀏覽者
(甘肅法律服務網建議稿)
第一條 為依法經營管理,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樹立依法為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特製定《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合同管理規范化標准》。
第二條 合同管理的總目標:機構網路化,制度系列化,行為規范化,經營管理和合同管理一體化。
第三條 本單位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機構總管,科、室、部、辦分管,合同管理員具體管的逐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合同管理機構夠名稱、組成和職責。
名稱:
負責人:
成員:
職責:
一、貫徹執行《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並貫徹實施。
三、負責合同簽訂、履行、變一更、轉讓和終止。
四、審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帳和檔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授權委託書》,進行合同統計,做出統計分析。
五、決定合同會商、評審、審批、登一記、備案、咨詢事宜;決定格式合同製作、合同鑒證、合同催告、合同撤銷事宜;決定合同擔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解決合同問題和處理合同糾紛。
七、領導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開展合同調研活動。
第五條 合同管理員及其職責
一、合同管理員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語言文字能力,具有相應的合同法律、法規知識,懂業務,懂管理,工作認真細致。
二、合同管理員除搞好自身的學習外,應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合同知識培訓。
三、參與合同的會商、評審。根據委託訂立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
四、檢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辦理合同簽證,辦理抵押物登記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和法人授權委託書並按規定使用。登記如帳,填報統計報表,建立合同檔案。登記、保管與合同有關的文字、單證材料。
六、清理債務,追討欠款,參與仲裁、訴訟活動。
七、合同管理員調崗,應認真辦理檔案、資料移交等手續,經領導同意後離任。
第六條 合同訂立制度。
一、合同形式
本企業訂立合同,一般應採用合同書或數據電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應訂立合同確認書。
(1)合同書:使用國家發布的示範文本、安徽省工商局制定的統一文本或經省工商局批准、監制,單位設計的格式合同文本。
(2)數據電文合同:經由電子手段、光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包括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二、合同主體
本單位對外簽訂書面合同,對方當事人除須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須具各下列條件:
(1)有核準的經營范圍;
(2)有履行義務的資格證明;
(3)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有良好的信用等級。
三、訂立程序
本單位訂立合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1)進行可行性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2)審查對方要約或向對方發出要約。
(3)等待對方承諾或決定向對方承諾與否。
(4)協商合同的訂立。『嚴禁惡意磋商、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5)擬訂合同,並報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6)訂立合伺,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守法原則。
(7)簽字和蓋章。本單位所訂立的合同,署名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
代理人簽字和蓋章;
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簽字;
(8)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
四、合同內容
本單位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書:主體合格、標的合法、手續完備;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約定明確;文字清晰、語言規范;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2)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信息由當事人認可,當事人身份、簽字、蓋章經過可靠方法的鑒定。
五、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本企業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遵照以下規定:
(1)通知或答復
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理由、要求和具體內容通知對方。接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要通知收到後15日內做出答復。
(2)雙方派員進行充分協商。
(3)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4)經過鑒證、備案的合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送原鑒證、備案機關審核存查。
第七條 合同鑒證制度
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以下重要合同應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鑒證:
一、農葯、化肥、種子、糧食等重要生產資料合同。
二、技術開發與轉讓、建設工程、承包租賃、融資租賃、產權轉讓、加工承攬、委託拍賣、居間、借款、抵押、房屋租賃、商品房購銷、廣告發布等重要合同。
三、「三會」(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合同。
四、國家指令性計劃合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合同。
五、價款或報酬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
第八條 委託代理制度
一、代理人資格:代理人必須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合同法》培訓並經考試發給合格證書,才具有代理資格。
二、代理人簽訂合同,必須經過授權,本企業授權形式如下:
(1)職務代理:在單位明確規定的職權內代理。
(2)特別授權: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簽署《授權委託書》。
(3)授權委託證書: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授權委託書》證書的,在證書填寫的授權范圍內代理。
三、要求:代理人應在代理期限內,按照代理許可權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授權委託書,不得轉借、轉讓或出賣給他人。如有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代理人離崗,應交回有效期內的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合同文本、專用章、台帳和檔案制度。
一、合同文本使用制度:
(1)本單位使用的合同文本種類有:
國家工商局頒布的全國統一示範合同文本;
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全國統一指導合同文本;
省工商局制定的全省統一合同文本;
本單位自行草擬,由省工商局監制的特殊文本;
當事人雙方參照示範文本協商擬定的合同文本。
(2)對方當事人擬定的格式條款合同一般不予使用,特殊情況(如保險合同)必須使用時,須經法定代表人同意。
(3)合同文本由專人保管、登記使用。
(4)合同文本使用應建立台帳。
二、合同專用章制度:
(1)合同專用章統一刻制、統一編號、統一保管、統一啟用並在所在地工商局備案。
(2)合同專用章專供簽訂合同使用,嚴禁外借、轉讓和利用合同專用章牟利。
(3)使用合同專用章,應獲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並登記備案。
(4)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5)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三、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的管理,應做到規范化、科學化、統一化。
(2)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含正、副本);與合同有關的材料(變更、解除、轉讓合同的通知;履行情況、驗貨、交貨記錄、協商記錄;會議紀要;雙方往來的信息記錄,有關單證等);合同台帳;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授權委託登記;合同學習、培訓情況;幫扶情況記錄;重合同守信用情況記錄;合同糾紛卷宗材料等。
(3)合同檔案應裝訂成冊,由專人管理備查。
(4)查閱合同檔案需經過批准並進行登記。
四、合同台帳制度
(1)合同台帳包括合同登記台帳、合同檢查台帳、合同統計台帳、.合同法律法規學習與培訓台帳、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台帳、合同文本領用登記台帳、《授權委託書》使用登記台帳。
(2)建立合同台帳,旨在通過合同管理,管理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使決策者了解本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
(3)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按合同類別建立健全合同匯總台帳,分管單位(部門)應建立健全分類台帳。
(4)合同台帳要及時登記,全面填寫。
(5)合同台帳須裝訂成冊,按檔案卷宗標准加封面。
第十條 合同審查制度
一、重大合同應經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二、一般合同簽字蓋章前應經合同管理員或合同管理機構審查。
三、合同的審查包括: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合同約定是否明確,質量要求明確與否,價款報酬約定明確與否,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約定明確與否,履行費用負擔的約定明確與否。
(2)審查有無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條款等。
(3)審查交付與驗收,方法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交付人,驗收人是否經過授權。
(4)審查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是否辦理。
(5)審查合同是否設立擔保,如設立,審查擔保方式是否恰當。保證人的主體是否合格,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的條款約定是否符合《擔保法》要求。
(6)審查合同是否發生變更或解除,手續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
(7)審查履約、違約情況,有關證據是否齊全。
(8)審查是否存在預期違約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審查合同履行情況;審查是否具有抗辨權、撤銷權、代位權,決定是否行使該權利;審查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並檢查履行情況。
(9)對方當事人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級。
(10)審查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否利於解決合同糾紛。
四、審查是否有表見代理情況發生。
(1)審查是否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簽訂合同。
(2)審查有無加蓋合同印章的空白合同書、證明書、介紹信流落在外。
(3)審查有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4)審查代理人離崗是否交回有效期限內的《授權委託書》並向有關劉一方當事人發出相應的通知。
第十一條 合同管理獎懲制度
一、凡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以及合同規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1.在訂立、審查、履行合同過程中,工作認真負責,為本單位爭取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被有關部門評為先進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本企業增加較大效益,節約較大資金、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4.追討欠款、索賠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訴訟中由於自身的工作獲得勝訴的;
5.勇於檢舉、揭發他人利用合同行賄受賄、牟取私利、為違法行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和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盲目簽訂合同,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擅自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進行驗收、查詢、反饋信息,導致企業喪失抗辨權、撤銷權、代位權、勝訴權的;
4.工作不負責任,對方違約不匯報、不追究、暗中向對方提供內情,收受賄賂,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5.有締約過失責任的;訂立無效合同的;因重大誤解和惡意串通而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嚴重不負責任被欺詐的。
③ 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過了6年在起訴有效嗎
1、超過訴訟時效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但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回再予以支持。
答2、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過了六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強制保護,但並不影響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3、法院受理訴訟後,對方當事人對向法院申明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經查明後,會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不再保護。
④ 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是3+6是什麼意思啊急急急!!!
預付款30%,交貨時付款60%,質保10%。
合同中應該有具體條款,不會這么簡單。
⑤ 保密協議中的六個月限制條款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⑥ 協議約定離婚6年後房產過戶給其中一方可行嗎
如果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六年後可以房產過戶則這個要求不合法,供參考。
⑦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6種合同責任制度是哪6種
合同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對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制度概念、法律特徵、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構成以及違約責任免除范圍等基本規定進行論述。合同法確立嚴格責任作為合同歸則原則與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歸則接軌,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是我國合同法制度的重大進步,有效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三個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吸取了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移植和借鑒國外立法,摒棄了三個合同法過於原則、過於簡單的缺陷,是一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交易規則,較為完備重要法律。違約責任制度無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國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完善,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對違約責任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種形式,這三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還可以同時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後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給以補償。
二、違約責任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讓違約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補償和懲罰所承擔的財產支出,維護守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合同
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並且繼續履行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
2.採取補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違約方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合同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導致的損失,以及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恢復合同的全面履行創造條件,為對方實現合同權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我國合同法第111條規定,合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由於當事人的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必要的補償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賠償損失要根據公平原則和等價的原則進行。既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然,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違約責任也體現出懲罰性,如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高於但不是過分高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懲罰性。根據第11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英美法系較之大陸法系更強調違約責任的補償性,這體現在其對實際履行的態度上。
英美法繫上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外,首要的違約救濟是損失賠償,而非實際履行。實際履行作為平衡法上的救濟方式,是以公平正義原則為指導的,即以所謂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為准,需要個案酌量。同時,它又作為一種補充救濟方式,總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適用的條件通常以其不適用的情況表達出來,法律經濟分析學派對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論根據,若他不履約而增加的收益超過對方因其履行而可獲得的利益,那麼他的違約行為就是一種有效益的行為 。即所謂:「有效益違約」(Efficient Breach)。這對合同雙方而言沒有損害,對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違約」主張只要賠償守約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實際履行,其假設的前提可期待利益是確定的,這些都使該理論受到許多批評和反對。反對者認為,可期待利益的確定本身便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可期待利益賠償中的種種限制,如損失的可預見性、確定性等,使守約方基本上無法得到充分
⑧ 合同約定6年,約定乙方每年的任務量,如果未完成,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保證金。乙方未完成09年的任務量
合同約定6年,起始日是什麼時候?
乙方未完成,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保證金。09年,甲方專未行使其權屬利,10年繼續合作,應視為甲方放棄行使其權利,默認合同繼續有效。
關鍵在於,截至10年甲方提出終止合同時,是否已完成09年工作量。
⑨ 我2006年在學校時與單位簽了就業協議協議上約定給公司服務6年
一,公司沒有給你交納保險已違法了法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專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你可以不受服務期的限制離職要求企業給你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