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侵權
❶ 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歌侵權了,那鋼琴家開音樂會彈音樂家的曲來賺錢算侵權嗎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音樂作品不需要經過許可但是應當支付許可使用費。因此鋼琴家如果沒支付許可使用費,就是侵權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收益的權益。
❷ 常聽說歌曲侵權的事,比如汪峰和旭日陽剛,龔玥總是翻唱別人的歌曲不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嗎。是原唱默許了
沒人告她侵權是因為沒翻唱汪的歌
❸ 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歌侵權了,那鋼琴家開音樂會彈音樂家的曲來賺錢算侵權嗎,為什麼
有道理,原來還沒考慮過……但是這樣想的話那些寫古人的詩詞賣錢的豈不是都要給古人燒香磕頭?結合我們老師的講座,目前我的理解是,1.作曲家寫出的鋼琴曲只是一度創作,需要演奏家的演奏將其表達出其中的情感內涵,這是二度創作,也就是打譜(樓主可以網路一下打譜的涵義),如果沒有二度創作,那麼作曲家的作品價值無法實現,他的作品也無法面世。2.其實作曲家寫出的曲子只是手稿,他要有出版社將其修訂印刷,那麼在出版的過程中,其實他是將版權賣給了出版商,而購買曲譜的人們其實已經向作曲家支付版稅了。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參與的合唱團有時候從國外買譜子,或者唱國內現代音樂作品時直接向曲作者預定未出版的原版總譜,並且老師說這些譜子不能復印外傳的了。樓主如果學音樂的話,甚至你上網搜搜一些歐美樂曲的原版伴奏譜,都會發現,買原版譜子的價格很貴的。我這樣說你聽懂了嗎?
對於旭日陽剛侵權了,這是因為流行歌不想古典樂一樣需要譜子,跟著曲子聽幾遍,下個伴奏或者自己製作一個伴奏,基本上就可以翻唱重錄這些曲子了,聽旋律也能扒出譜,並沒有向原作者支付版稅的過程。你見過有人能將第九交響樂扒出譜的嗎?(扒譜請樓主自行網路)而且汪峰本身是原創型歌手,他的歌在沒有賣出版權時默認是自己演繹,別人怎麼能通過唱他的歌獲利呢?
中國流行樂壇現在侵權現象非常嚴重,網路歌曲的版權一首隻有50,這其實對費大量心血創作歌曲的人來說非常不公平,就這樣還有大量的侵權現象,令我好憤怒啊!如果這些原作者都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你想一想,誰還會費盡心血創作膾炙人口的佳作,誰還會願意為推動流行樂發展嘔心瀝血,那麼將來中國的流行音樂會是什麼樣子!
❹ 旭日陽剛翻唱汪峰的歌曲侵權了嗎 為什麼侵權
在營利性商業演出中唱別人的歌是要經過允許的,旭日陽剛在上春晚時汪峰簽署協議了,但之後的演出汪峰從來都沒有簽署過協議,所以侵權
❺ 汪峰的人品爭議是從什麼開始的有哪些
未婚生女
汪峰第一任妻子是四川的一名主持人齊丹。離婚後,34歲的汪峰和18歲嫩模葛薈婕生下女兒「小蘋果」,怕影響事業,兩人未婚,也沒報戶口,直到有一次他看到女兒哭、葛薈婕在打電玩,他感到葛薈婕年輕貪玩,無法當賢妻良母而分手,小蘋果要上小學時,才要求葛薈婕做親子鑒定,為女兒報戶口。 2011年《生無所求》中的歌曲《向陽花》,就是寫給女兒的。
汪峰自2013年9月13日在微博中宣布離婚之後,有網友爆出汪峰與章子怡一同打麻將、一同觀看陳奕迅演唱會的照片,對此汪峰不做回應。其經紀人表示,汪峰與妻子離婚完全是因為兩人的感情問題,與外人無關。由於汪峰小女兒年紀尚小,離婚後判由媽媽撫養。
❻ 為什麼說汪峰人品不好
具體來我也不知道、
反正源我個人是不喜歡他的、
因為他很虛榮、
就比如說之前《春天裡》那首歌、他自己唱不火、旭日陽剛一唱、火了、然後汪峰就告人侵權什麼的、等等好多例子呢、
不知道你喜不喜歡他、這都只是我自己的看法哈、
嘿嘿嘿、還望採納哦~y∩__∩y
❼ 汪峰是否有權禁止旭日陽剛翻唱《春天裡》
一、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前提,那就是:汪峰作為《春天裡》這首歌的詞曲作者,是《春天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和第10條規定,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表演權。汪峰對《春天裡》享有的著作權中,包括該曲目的表演權。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權許可他人表演。
二、其次,必須明確,如果說旭日陽剛未經許可演唱的行為構成侵權,並不是因為汪峰是《春天裡》的「首唱」,只是因為汪峰是這首歌的詞曲作者。
換言之,汪峰是否自己演唱過這首歌,並不影響旭日陽剛侵權行為的認定。為此,需要為大家澄清一個概念:嚴格地講,旭日陽剛不是因「翻唱」而侵權,而是因為其未經許可「演唱」而侵權。
三、汪峰完成了《春天裡》詞曲創作,又親自演繹了它,這是兩個創作過程。因此汪峰對這首歌以兩種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質的權利:
一是作為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二是作為表演者的表演者權(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鄰接權)。如果說旭日陽剛演唱行為侵權,其實是侵犯了前一種權利,而與後一種權利無關。
四、如果旭日陽剛願意,進行免費表演是法律允許的,這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疇,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許可。
還有另外的可能性,比如汪峰和旭日陽剛達成許可使用協議;或者汪峰加入音樂著作權人協會,授權該組織代為行使著作權的部分權能,旭日陽剛由此獲得許可。
1、《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旭日陽剛的身份是歌手,屬於表演者,根據上述規定,汪峰有權禁止旭日陽剛演唱自己創作曲目。
2、《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十二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其中第九種情形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雖然沒有汪峰的許可,但旭日陽剛在該種場合下,仍可演唱《春天裡》
❽ 就法律而談旭日陽剛侵犯了汪峰的什麼權
一、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前提,那就是:汪峰作為《春天裡》這首歌的詞曲作者,是《春天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和第10條規定,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表演權。汪峰對《春天裡》享有的著作權中,包括該曲目的表演權。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權許可他人表演。
二、其次,必須明確,如果說旭日陽剛未經許可演唱的行為構成侵權,並不是因為汪峰是《春天裡》的「首唱」,只是因為汪峰是這首歌的詞曲作者。
換言之,汪峰是否自己演唱過這首歌,並不影響旭日陽剛侵權行為的認定。為此,需要為大家澄清一個概念:嚴格地講,旭日陽剛不是因「翻唱」而侵權,而是因為其未經許可「演唱」而侵權。
三、汪峰完成了《春天裡》詞曲創作,又親自演繹了它,這是兩個創作過程。因此汪峰對這首歌以兩種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質的權利:
一是作為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二是作為表演者的表演者權(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鄰接權)。如果說旭日陽剛演唱行為侵權,其實是侵犯了前一種權利,而與後一種權利無關。
四、如果旭日陽剛願意,進行免費表演是法律允許的,這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疇,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許可。
還有另外的可能性,比如汪峰和旭日陽剛達成許可使用協議;或者汪峰加入音樂著作權人協會,授權該組織代為行使著作權的部分權能,旭日陽剛由此獲得許可。
1、《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旭日陽剛的身份是歌手,屬於表演者,根據上述規定,汪峰有權禁止旭日陽剛演唱自己創作曲目。
2、《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十二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其中第九種情形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雖然沒有汪峰的許可,但旭日陽剛在該種場合下,仍可演唱《春天裡》
❾ 汪峰為什麼起訴旭日陽剛
1、首先搞清楚旭日陽剛做了什麼? 翻唱汪峰的大多數作品,同時翻唱是用於商業用途版。其他的歌手翻唱,權是翻唱個別的,不是很多,更不是用於商業用途,或者許可付費才用於商業用途。
2、汪峰起訴是因為旭日陽剛侵權,大面積的翻唱,未經許可付費的使用,長期的翻唱用於商業用途,這就是性質惡劣的侵權。
❿ 汪峰訴韓炳江案件中雙方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汪峰訴他人侵犯名譽的,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的證據制度, 應當由汪峰一方承擔「對方侵權」的舉證責任;而對方也可以反駁,或就本方「沒有侵權」進行舉證。
一、汪峰一方的舉證責任
1、對方客觀上存在損害本方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即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且行為向第三人散布, 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准,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被侵害人是明確的,就是汪峰本人。 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
二、對方可以舉證或反駁
1、本案不存在名譽被侵害的事實;
2、本方(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3、被告的行為和所謂的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
4、被告主觀上沒有過錯。
三、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