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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糾紛訴訟

發布時間: 2021-01-31 23:02:10

㈠ 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現實困惑

著名漫畫家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賠額30萬元。原告在遞交法院的訴狀中稱,他所創作的《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記了》及《地下鐵》等繪畫書籍,出版後深受讀者歡迎。但是,他卻發現,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竟然在網站上擅自使用他上述作品中的內容供用戶作為手機主題下載。原告在訴訟中取證的方法有哪些?律師點評

原告在訴訟中取證的方法有以下幾種: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且委託律師調查取證是首選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的把握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2.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或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方式,至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則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很難得到。

3.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門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特別提醒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合法。實踐中,證據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 (2)取證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脅、欺騙、引誘、收買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3)內容不合法,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虛假的事實材料。

此外還要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首先,各個證據之間要有某種客觀的聯系,相互印證,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當事人應收集與證明對象相一致的證據。實踐表明,證據證明對象過於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證據的證明力,至於相互矛盾的證據更是不為法庭所採信。所以,在收集證據後要仔細研究它們的內在關系,剔除無關緊要的證據,確保有的放矢。最後,注意證據的客觀性。不管採取哪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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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怎麼做

轉讓專利來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自屬於技術轉讓合同,主要受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調整,並應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審理此類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此類合同糾紛作為專利糾紛案件,規定了指定管轄,而一般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則可以受理。應當指出的是,解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糾紛,仍然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在技術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吉利撤訴第一場訴訟,威馬專利侵權案仍未了斷

[億歐導讀]?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已經對2018年起訴的案件進行撤訴,並於2020年1月得到四川省高院的准許。但該案僅是吉利與威馬專利訴訟的一部分。

作者丨張宇喆

編輯丨張嫣

在與吉利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威馬汽車取得了第一場訴訟的勝利。

在2018年10月、2019年8月,吉利方面以不同主體起訴威馬。近日,億歐汽車獲悉,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已經對2018年起訴的案件進行撤訴,並於2020年1月得到四川省高院的准許。

2月12日,威馬汽車相關人士於對億歐汽車表示上述消息屬實。同時,他表示:「威馬在任何時候、任何領域,都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威馬始終堅持正向研發、自主開發,並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2020年1月12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與威馬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建明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稱:

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威馬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建明、鍾幸原、寇芯晨、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於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自願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准許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391800元,減半收取695900元,由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一級製造子公司,主要承擔SUV車型吉利遠景SUV(全球鷹GX7)的研發和生產製造。有消息稱,吉利方面認為,威馬EX5的部分設計抄襲了吉利遠景SUV車型,但威馬方面堅稱全部為自主開發。

已被吉利撤訴的上述訴訟,僅是吉利與威馬專利訴訟的一部分。

2019年8月30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吉利汽車研究院再次以侵害商業秘密的名義向國家高院提起訴訟,被告方則是威馬汽車以及旗下的四家子公司——威馬汽車科技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威馬汽車製造溫州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而這次的索賠金額高達21億元,引發各界關注。

本次案件糾紛已於2019年9月17日在上海高院正式開庭。該案件由於最終採用非公開審理,非相關人員無法旁聽,訴狀也未公示。因此,外界也難以獲得該案件的具體信息。

目前,吉利與威馬的專利訴訟案仍在博弈之中。有專家表示,關於本次訴訟的最大難點在於舉證,預計案件的審理不會短時間結束,除非二者在庭外達成和解。

編輯:張嫣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哪些案件屬於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有:
1.著作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2.鄰接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3.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4.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5.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7.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8.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9.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10.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1.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1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3.廠商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服務標記糾紛案件;
14.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糾紛案件;
15.偽造產地糾紛案件;
16.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17.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18.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19.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
20.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1.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案件;
2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23.侵害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
24.訴前申請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案件;
25.與計算機網路域名的注冊、使用有關的糾紛案件;
26.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案件;
27.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件;
28.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30.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案件。

㈤ 科技有限公司的這種營銷方法涉嫌欺誘導消費,欺詐消費者,涉嫌欺詐,算不算刑事案件,需不需要判刑

搜一下:科技有限公司的這種營銷方法涉嫌欺誘導消費,欺詐消費者,涉嫌欺詐,算不算刑事案件,需不需要判刑?

㈥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科大為什麼會敗訴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受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

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6)科技糾紛訴訟擴展閱讀

對於田永案判決我們不能求全責備,盡管其在說理上略有遺憾,但是結合當時田永案所處的環境,海淀區法院作為開先河者,無論是在勇氣還是智慧層面均經受住了考驗,並由此推動了我國教育行政訴訟之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甚至在我國行政訴訟發展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曾幾何時,司法的陽光無法照進學術的殿堂。彼時,盡管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受到學校的侵犯等問題層出不窮,並由此導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糾紛屢屢發生,但是化解這些教育糾紛的機制尚不健全。其中,民事糾紛的訴訟渠道還算暢通,而行政糾紛的救濟則問題較多,尤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而發生糾紛的救濟渠道不暢。

20世紀90年代頒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雖有關於申訴的規定,但沒有明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設計,致使學生維權艱難,出現了法治的真空和縫隙。這一現實直到「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判決的作出才真正得到改變。

㈦ 和百分之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經濟糾紛可以起訴東方紅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嗎

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與糾紛案件無關,則只起訴有糾紛的公司。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就都連帶起訴。

㈧ 個人和公司之間打官司,這叫什麼訴訟

是民事訴訟。中國訴訟只有三種:刑事訴訟,一般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被告(殺人放火之類的);第二是民事訴訟(借錢不還,勞動糾紛等等);第三是行政訴訟(公民或者包括公司在內的社會組織因為政府的行政行為而起訴政府,必須是因為行政行為,比如被工商罰款了,你不服,起訴工商局,才是行政訴訟。

公司請律師是要看各種情況的。如果是訴訟,也就是通俗說法的打官司,那律師可以按照標的(也就是這個官司所涉及的具體金額)的百分比收費,也可以按時間收費(國外公司基本都按小時付律師費,每小時幾百到幾千不等)。如果是非訴訟,比如公司上市請律師出法律意見書,那就看律師的名氣和公司的財力了,價格可以由公司來定。

(8)科技糾紛訴訟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與形式訴訟的區別:

一、調解形式不同: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同: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㈨ 怎樣打知識產權糾紛官司

我國知識產權來制度的建設自起步較晚。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幾十年間,中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對特定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權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那麼,怎樣運用法律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呢?20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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