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服務協議
①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什麼意思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是規范工傷醫療服務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控制醫療費用非理性增長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切實提高工傷醫療服務質量,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治。
(工傷保險部供稿)
② 工傷保鏢服務合作協議
1.工傷職工在領取勞來動能力鑒定結源論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工作情況選擇辭職,辭職後可以按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
2.工傷職工無論是否離職,都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③ 工傷時如果未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工傷認定和賠償,與
未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無關,只要是正規,合法的醫院治療的費用,都可以報銷。
④ 工傷保險醫院協議管理辦法
工傷職工未住院治療休養期間需要提交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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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符合工傷救護條件,當穩定後要轉回簽訂服務協議的醫院住院治療,(工傷條例第二十回九條規答定)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供你參考)
⑥ 工傷協議怎麼寫注意什麼
工傷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XXX,是 廠員工,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是甲內方的員工,在容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甲方將乙方送住醫院治療,全部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於 年 月 日被認定為工傷,於 年 月 日被評定為 級傷殘,現甲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願意給予乙方適當補償,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意一次性補償乙方傷殘賠償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誤工工資、交通費、生活費、伙食費等合共 元,上述費用在雙方簽訂本協議當日支付。
二、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後,保證以後不再向甲方追討其他方面的經濟損失,不向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追究甲方的任何賠償責任。
三、雙方簽訂本協議並履行後,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即時離開甲方廠,今後一切事故與甲方無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⑦ 赤峰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工傷保險 醫療服務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甲方確定乙方為沂源縣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本著平等、自願、相互支持的原則,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我縣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
二、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並在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乙方要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工傷保險醫療政策宣傳欄」和「工傷保險醫療投訴箱」,接受社會監督。工傷職工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違反醫療規定的,甲乙雙方應協同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工傷保險醫療工作,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甲方共同做好工傷醫療服務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工傷保險醫療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工傷職工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病情及有關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五、乙方應對工傷職工的身份(工作證、身份證等)和參保證明進行識別,詳細記載工傷職工的工傷時間、地點、受傷原因、受傷部位等。患者診治期間的所有病歷資料與其真實身份相一致,保證工傷職工醫療資料的真實性。
六、乙方應為工傷職工建立就醫檔案或微機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單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傷病情、診療與費用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乙方為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核對其工傷證件,做到人、證、冊(工傷職工就醫手冊)相符。工傷職工門診治療的掛號收據、各項檢查結論單據及各種費用收據,乙方應加蓋「工傷醫療」專用章。
七、乙方醫師配合用人單位為受傷職工及時辦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時間)審批,寫明初步診斷、病情、摘要、治療方案及預計醫療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及出院休養),醫師簽名,醫務科蓋章。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受傷職工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若用人單位初步認定送診職工為工傷,乙方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准(以下簡稱三大目錄)及費用結算規定實施治療,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錄的項目。
對工傷保險葯品目錄中存在限制適應症的葯品,乙方醫師應根據病情,如實在職工病歷中詳細記載或單獨提供病情說明;未提供限制適應症說明等發生的相應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單位或職工可向乙方追究相應責任。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九、乙方醫師確因傷情需要,為工傷職工實施超出三大目錄范圍的項目,應提前書面告知職工及其單位,實行單項費用事前審批管理:通知用人單位填寫《淄博市職工工傷特殊醫療審批表》,醫師寫明傷情、理由、預期效果、涉及費用,由用人單位報甲方批准後方可使用。 危重搶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醫師應在事後立即通知職工及其單位並補辦填寫事宜,補辦填表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未按上述規定提前或補辦特殊審批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十、乙方對工傷職工實行費用明細制度,門診就醫實行雙聯處方,住院治療必須提供費用明細清單,做到項目、費用同實際相符。門診帶葯不得超過七日量,出院帶葯不得超過十日量。乙方雙處方使用率不得低於95%。
十一、乙方應嚴格掌握住出院標准,嚴禁掛床。對於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時安排工傷職工出院的,其掛床期間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職工或其家屬拒絕出院,乙方應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傷醫療記賬,改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及用人單位,由甲方與用人單位共同處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對乙方門診處方及住院費用進行隨機抽查,查實乙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甲方不定期對乙方門診處方及住院費用進行隨機抽查,查實乙方人員違反本協議、不合理收費、弄虛作假或醫護人員串通工傷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責任的解除服務協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職業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四、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並報人社行政部門備案。
十五、協議雙方要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職責。協議執行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工傷保險醫療行為的監督,建立日常審核、重點監控、問題稽查與反欺詐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防止各種違規行為發生。制定對協議醫療機構的考核辦法,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自律機制,促進合理診療、合理用葯、合理收費、為工傷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醫療服務。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年)。
甲方:沂源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⑧ 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指的怎麼個醫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
簽訂服務的醫療機構就是指工傷保險定點醫院,一般是二級以上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除了工傷當日的急診以外不要去一級醫院。如果是外出辦公途中的異地急診,病情穩定後需要回當地定點機構繼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