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蓋了公章
㈠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合同章是代表單位專門用於簽訂合同的,公章(行政章)是代表整個單位。單位公章只能有一枚,而合同章可以有多個。公章可以用於簽訂合同,但合同章不能代理公章。行政事業機關單位不採用合同章,簽訂合同都蓋公章。企業單位簽合同業務多,不可能帶公章跑,所以使用合同專用章。
㈡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說,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理由如下:
一、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蓋章類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公章簽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印證二者沒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沒有區別。
(2)合同蓋了公章擴展閱讀:
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二、用途范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
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㈢ 合同已經蓋了公章,為什麼還要代表簽字
公司雖然簽了公章,確實是還要代表簽字的,這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㈣ 合同蓋了公章,但沒簽字,有效嗎
合同上蓋了公章沒來簽字是有效自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一般來說只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則有可能不僅無效而且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 在合同效力方面, 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准。 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
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處理。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評價當事人合意的標准,故應不同於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應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
㈤ 合同上蓋了公章沒簽字有效嗎
某公司業務員咨詢:我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分期供貨合同,由某公司分期供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後三日內支付貨款,合同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只在該合同上蓋了公章,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員均沒有在該合同上簽字。此後,雙方依該合同約定履行了多期。合同期內,因該貨源緊張,對方欲漲價(已約定合同期內不得漲價或跌價),我方不同意,對方遂提出本合同沒有簽字,沒有生效,屬無效合同,對方的觀點正確嗎?
答復:對方的觀點不正確。《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由該條規定可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只要具備簽字、蓋章中的一個要件合同即成立,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公司沒簽合同,工資全憑老闆說了算,合理嗎?
答復:黃先生可以明確提出來要求和老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標准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獎懲標准等);如果老闆不簽合同,黃先生覺得目前的工作還滿意的話,可保持現狀繼續工作下去,到時再和老闆一起算賬;如果黃先生不滿意目前的工作,即可馬上和老闆算清賬走人,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經濟補償金。當然,因為此前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等證據,和老闆算賬時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關證據如入職時間、工資標准等方面的證據。
張先生咨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因故在荊門購買了一套住房,因當時系按揭購買,我尚未取得荊門戶口,便與朋友王某協商,以他的名義辦理的購房手續,雙方為此還專門簽訂了一份代購協議,約定該套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是我,名義產權人是他。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我付的,後來辦理的房屋產權證是他的名字,現因房屋漲價太高,王某以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他的為由,主張房屋應該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債權債務關系,他可以按購房價付款給我,他的主張和理由能成立嗎?
答復:王先生的主張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物權法》第17條雖然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該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並不具有代表不動產物權的功能,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與實際權利狀況並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首先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在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權屬。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也是可以依證據推翻的。
醫療保險已報銷的部分在人身損害賠償中能否扣除?
答復:醫療保險已報銷的部分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不能扣除。理由是全先生與醫保部門之間是醫療保險合同關系,而其與對方之間是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因為醫療保險和人身賠償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在一起。全先生在醫保部門能否得到賠付與其能否從對方得到賠償是不相關的。
貨運車輛沒記明實載重量的,是按以前的平均重量計量,還是按核載重量計量?
市民張先生咨詢:我用自己的汽車為某工地運送了多次石料,每次工地記賬員均給了我入庫單,但入庫單上只記載了車號和拉運車數,沒有記明每車拉運的實際重量。工地老闆結算了約一半的費用後(含石料款和運費),另一半始終拖著不結算,後來被逼急了,又提出我的車屬超載運輸,只能按行車證上核載的重量計算噸位,不同意我提出的按已結算的入庫單的平均重量計量,我和老闆的說法哪個對?
答復:張先生的說法是對的。在無法確定實際載重量時,可以參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計量。至於超載與否,那屬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問題,與民事責任無關。
商品存在批量性的質量問題,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嗎?
答復:如果加工廠提供給你的商品,經你和加工廠雙方確認確實存在批量性的質量問題,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或合同約定的標准,你有權要求解除並終止履行合同。
㈥ 合同上蓋公章是否有效
蓋印工商局備復案的公章制有效。
如需查詢是否備案公章,可委託律師辦理。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㈦ 簽合同對方註明了用公章而蓋了合同專用章有什麼法律區別
企業·公章的效力范圍比企業合同專用章使用范圍較廣,企業公章可以對社會各級往來事務承擔信譽行為,而企業合同專用章只能用於該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專用。在大多的公司只有公章而無合同專用章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蓋公章也是可以的。
公司合同專用章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