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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和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31 13:28:23

1. 無因管理中,本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管理利益返還是時,管理人不享有請求償還必要費用等三項權利么

管理人的管理承擔不利於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專常也構成侵權行為。屬
本人可以選擇對管理人依據無因管理主張管理利益返還,也可以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本人選擇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表明這時就不是無因管理,本人就不能再主張無因管理利益返還,管理人也不能主張三項權利。

2. 法律上什麼叫無因管理

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於古代法中對遺失物十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屬於准契約之一,賦與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於本人的訴權。
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羅馬法中具體、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性的無因管理制度。
(1)法國民法《法國民法典》於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之第四編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中設有兩章規定:一為准契約,一為侵權行為與准侵權行為。准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非債清償兩部分。《法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設有四條,即第1372-1375條。第1375條規定,「其事務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對於事務管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約束,應予履行;對於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負擔的全部個人債務,應予賠償;對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費用,均須償還。」
(2)德國民法《德法民法典》於第二編債的關系法的第七章(各個債的關系)的第十一節設有無因管理的規定,緊接在委任一節之後,稱為無委任的事務管理。共計11條,即第677-687條,其規定了管理人的義務和權利。並創設了准無因管理,包括誤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如第677條規定,「未受他人之委任,並對他人無權利,而為他人處理事務,負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適合於本人利益之方法而為管理之義務。」第678規定,「條無因管理之承擔,違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為管理人所明知者,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管理人對於本人亦應賠償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
(3)、瑞士法《瑞士債務法》在第二編(各種契約關系)的第十四章設有無因管理之規定,共計6條,即第419-424條。該法第419條規定,「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負有適於他人之利益及得推知之目的,而管理其事務之義務。」第422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事務如認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所必要者,本人應償還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而且適應其情事之費用及利息,並依同一情形為免除管理人所負擔之義務,至其他之損害,有依法院之裁量,負賠償之義務。」
(4)、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編(債權)的第三章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共計6條,即第697-702條。第697條規定,「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應依事務的性質,以最適合於本人利益的方法而管理。管理人知悉本人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應依其意思管理。」第702條規定,「管理人為本人支出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
(5)、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在第二編債的第一章通則中的第一節債之發生中的第三款設無因管理,共計7個條文,即第172-178條。該法典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為之。」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3. 無因管理的法律性質及法律特徵是什麼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准。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4. 正確區別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從形式上看,由於都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干涉或侵內犯他人權益的情況,故在劃分容上存在一定難度。

可以以行為結果為主行為動機為輔為標准判別兩種行為。盡管兩種行為均起於無因,但無因管理人從主觀上看是源於為他人謀利益的善良願望,並且也積極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從結果上看,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因為無因管理而得到了好處,從而避免了其在財產或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損失,即管理人的行為最終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5. 好心幫忙發生意外事故是侵權還是無因管理

可能是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分析上述法律條文,主要有三層意思:
一、一般情況下,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則責任。幫工人在無法定和約定義務情形下,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幫助,被幫工人作為幫工行為的受益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有助於鼓勵親友鄰里之間互助,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二、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通常幫工人是應邀無償提供幫工行為,或者即使是幫工人主動參加幫工活動的,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便視為對幫工人幫工行為的默許,出現致人損害情形的,被幫工人仍應承擔責任。但如果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則不承擔責任,這也避免了「好心辦壞事」的道德風險。但根據公平原則,可以在收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存在過錯的,那麼應當視具體情形相應減輕被幫工人的責任。這也是民法中過失相抵原則的體現。

6. 簡單區分無因管理 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為他人進行的管理和服務。
無權代理專是沒有代理權,屬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而進行代理的行為。
無權處分是沒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是未經授權進行處分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集體,個人,國家合法權益的行為。

7.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

侵權責任法抄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襲、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首先,關於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的法條內容分析,《侵權責任法》第23條:「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條法條當中存在侵權人、被侵權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被侵權人的損害是由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圍內予以補償。其次,關於民法第93條無因管理的規定,當中可能不存在侵權人和被侵權人當事人,如遇到台風,行為人為了防止鄰居的圍牆倒塌,采購木頭予以加固,避免鄰居的損失,這當中就不存在侵權和被侵權,只是受益人要為行為人購買的木頭進行支付而已。所以,對於兩個法條的適用,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用。

8. 請問無因管理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區別謝謝

1侵權是侵犯他人、國家、集體的各種合法權利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比如:A打傷了B,B請求版A支付的醫葯費、營養費等就是侵權的債務。
無因管理的債務指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比如:乙的牛跑到甲那裡了,權甲發現牛生病,替牛治病花費了錢。日後乙向甲要牛,甲要求乙支付給牛看病的錢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2 侵權的債務不能通過合同法規定自動抵銷(約定抵銷除外),無因管理的債務可以抵銷。

9. 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否能認定為無因管理

【案情】
錢某與孫某系某郵局聘用人員。2012年7月5日,錢某雇請孫某為其裝修新房,因不小心踩空樓梯而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後,錢某潛逃。為維護社會穩定,某郵局與死者家屬達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賠償款等計25.6萬元,且雙方約定將該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追償的權力轉移給郵電局。2012年12月3日,郵局登報發表債權轉移聲明,通知錢某還款25.6萬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者孫某家屬與郵局的債權轉讓協議系無效,故郵局給付死者家屬25.6萬元並約定債權轉移協議無效,故仍應由死者家屬孫某起訴錢某賠償損失,郵局並不是適格的原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郵局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構成無因管理。郵局與錢某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故郵局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系可以向法院起訴錢某償還其已支付的賠償款25.6而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於本案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本案債權讓與行為無效。民法上的債權讓與是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或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債權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條件:1、須有債權的有效存在,這是債權讓與的基礎;2、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讓與的債權和禁止讓與的債權如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孫某家屬享有的死亡補償索賠償權系孫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依法禁止讓與。故郵電局與孫某家屬所訂債權轉移協議指向的交易客體非法,故其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二、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有效。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債務向債權人改造合同的義務,或者第三人自願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際上可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願履行債務。本案債務代償行為屬於代為清償,現行法律允許甚至鼓勵此種清償。一方面,第三人的代為清償畢竟有利於債權的實現,在一般情況下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為清償以後,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也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構成無因管理。1、債務代償的起因。①當第三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代為履行時,第三人代為履行後,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如我國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扣繳義務人及交通肇事糾紛中機動車車主的墊付責任等。②當第三人是基於債務人的意思,而代為履行時,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委託合同關系,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處理。③當第三人履行構成無因管理時,應當按照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處理。考察本案債務代償行為的起因,符合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2、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本案當中,錢某作為僱主應對雇員孫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郵電局不負賠償責任。事發後錢某潛逃,也未與郵電局約定墊付賠償事項。由此可知,本案事故中,郵電局即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但其代錢某先行支付的死亡賠償款實質行為是在即無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他人的事務,屬於干預他人事務的范疇。是國家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因而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四、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了無因管理之債的形成。由此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郵電局與錢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救濟手段及范圍有:1、第三人為債務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債務人應清償該債務、債務人應償還第三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3、債務人應賠償第三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的損失;4、第三人為債務人管理事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故郵電局可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系,有權要求錢某償還代為支付給孫某家屬的25.6萬元。

10. 為什麼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否定侵權行為的成立

(一)構成要件:不正當的無因管理,又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有版二:①符合無因管理權的三個構成要件;②管理事務的的承擔,不利於本人,和(或者)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須注意:前述的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壓根兒就不構成無因管理。與此不同,不正當無因管理雖構成無因管理,但不能當然產生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為:①不具有違法阻卻性,構成侵權。②若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則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③若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制度處理(當然,本人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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