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協議
① 買小區人防車位,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註:人防設施會被戰時無條件徵用。
(1)人防車位協議擴展閱讀:
2015年3月,原告御景半島公司與被告李某簽訂了《車位購買協議》,約定李某購買御景半島公司建設的地下車位,總價款80600元,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購買費用,逾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一向出售方支付滯納金。
協議簽訂後,李某按約定付款期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剩餘兩筆尾款共50000元未能支付。御景半島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欠款50000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李某答辯稱,御景半島公司未取得車位的銷售許可證,無權出售車位,雙方簽訂的《車位購買協議》應屬無效合同,御景半島公司應向李某返還已付款項並支付利息。
承辦法官認為,御景半島公司與李某訂立的《車位購買協議》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之上,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承辦法官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向御景半島公司給付車位款5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
②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與業主簽租賃協議嗎
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③ 跟開發商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協議,有何風險
的確有風險,這個風險就是按規定人防車位是不可以售賣的,因為人防車位是不可能辦到產權證的,沒有產權證,就沒有法律保障,就這么簡單。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