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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和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31 10:51:42

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您好,二者的區別包括:
(一)產生基礎。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採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而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三)舉證責任。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但在特殊侵權中,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不同

兩者規則原則不同,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③ 合同糾紛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

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

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④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

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基本一致。盡管如此,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時候,究竟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違約賠償請求權,這對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掌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賠償請求權。 一看訴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害人應該從訴訟是否經濟、收集證據是否方便等方面選擇管轄法院。 二看損害發生前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侵權損害賠償發生前,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都是對世權,義務人是不特定的。違約損害賠償發生前,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的權利是對人權,其債務人就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侵權,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約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其請求將不會被支持。 三看賠償范圍。侵犯財產權利後要用相當的實物或者金錢賠償,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損失的,加害人也應該賠償;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非法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雖未造成經濟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對於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了間接損失。這與違約賠償有明顯的區別。 四看舉證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在一般情況下,不負舉證責任。違約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對方損害,就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因此,債務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債權人對合同是否履行不負舉證責任。在這一點上,受害人選擇違約責任較為有利。 五看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時效為3年,《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為2年。違約責任的時效,一般為2年,但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時效為4年。可見,兩類責任適用的時效期限是有區別的。受害人應當注意這些不同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 六看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即使就不可抗力來說,當事人也可以就可不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認為對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辯事由能夠對抗侵權責任的構成時,則可以選擇違約責任的請求權,使自己的賠償請求得到實現。 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因此,應該掌握兩種責任的區別,正確選擇請求權。

⑤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既體現了不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在民法上的一個重要貢獻是確立了所謂的「蓋尤斯分類法」。根據這一經典的分類,民事責任被主要劃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大類,區分的基礎是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分別。直到現在,幾乎所有的民法學教科書都是按照這樣的體例來展開其關於民事責任的敘述的。

盡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不可避免,但競合現象卻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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