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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31 09:52:27

㈠ 名譽權糾紛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犯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㈡ 名譽權糾紛案件由哪裡的法院管轄求解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內民法院管容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㈢ 名譽權糾紛證據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很多,只要能證明事實即可。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回三條證據包括答: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㈣ 怎樣打名譽權官司

所謂名譽權就是指公民和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名譽是指對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幹及其他方面素質在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社會評價。名譽意味著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對於其本人及與之有關的社會關系非常重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表現為企業在經營中的名聲和信譽。

名譽權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向社會公開或傳播;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名譽;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損害其名譽。

名譽權具有以下特徵:

專有性。即特定的名譽由特定的公民享有,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

②人身性。即名譽權是人身權的一種,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相聯系。死者也享有名譽權,對於侵犯死者名譽權的行為,其近親屬有權向法院尋求保護。

③非財產性。名譽權不是財產,不能以金錢觀念去衡量,只能以社會道德觀念去評價。

④不可侵犯性。即公民的名譽不允許任何侵犯。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我國法律的嚴格保護。根據《憲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個人的名譽。」不僅如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侮辱和誹謗等對嚴重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給予刑罰制裁。因此,對於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責任。

.如何提起名譽權官司打名譽權官司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當事人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起訴,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發生地和侵權結果地。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

當事人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明法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內容。

訴訟請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也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事實和理由部分主要寫明侵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及結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序等等。

.被告如何應訴當了名譽權官司的被告切忌感情用事,而應當在細讀訴狀的基礎上,理清答辯、反駁原告的思路。抓住對方在事實和法律上的漏洞,進行有力地駁擊。首先考慮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法律規定名譽權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被告應從以上四個方面著手,首先找准突破口,反擊對方。其次,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為自己的行為不權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尋找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有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們名譽權。……」作為被告可以以此為法律依據,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參與法庭審理。

在這一階段,當事人要接受法庭對侵權事實的調查。作為原告,在陳這訴訟請求後,要針對起訴書上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侵害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如時間、地點、採取的方式等;提供所受到的傷害程度的證據材料,而且還應證明侵害行為與原告受到傷害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等。被告可u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雙方當事人還可就各自主張的觀點進行質證、辯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當然也可以不接受調解。作為原告一方還可以根據案情變化發展的程度作出是否撤回起訴的決定。

.打名譽權官司應注意的問題。

訴前應慎重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健全,公民、法人的法律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名譽是社會的進步,對於他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要勇於與其斗爭。但是,在打名譽權官司之前要慎重。要仔細分析,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有沒有打官司的必要性。從法律上講,法院既要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又要保障正當的輿論監督,根據查明的事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衡量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有些公民可能會覺得他人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名譽,但根據法律的規定,並不構成侵權。如新聞報道宣傳「掃黃」之必要性,批評某人在娛樂場所搞色情活動,只要報道內容沒有失實,特定對象沒有張冠李戴,就不構成侵權。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要符合它的構成要件。對大多數公民來說,要正確斷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無疑是個難題,因此不妨在打官司之前請教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然後再決定是否打官司。

另外,打官司並不是解決名譽權糾紛的唯一途徑。如果侵犯名譽權的影響較小。經交涉或調解,侵權人承認錯誤並道歉,在侵權造成影響的范圍內消除影響,且適當賠償精神或經濟損失,就沒有再打官司的必要了。當然,如果侵權人蠻不講理,被侵權人就應該理直氣壯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肆意踐踏。

侵犯名譽行為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①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名譽被損害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前提。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不安,即造成受害非正常的名譽減損。

②行為人行為違法。一般來說,行為人只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的輿論監督,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③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名譽受損害的事實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該侵權行為與名譽損害事實2.1~1存在著因果關系。

④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民法上有過錯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損害後果,仍然希望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行為人的行為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在訴訟過程中,在加害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正在進行當中,為了及時制止侵害權行為繼續進行,防止侵害後果繼續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制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具體做法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在判決之前以裁定方式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應當注意的是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要予以審查,對有財產內容的要同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可以駁回其申請。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如果原告贏得了官司,那麼對這一項訴訟請求的執行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判決書中確定。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保護受害人的前提下,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公布於眾,其費用由被告承擔。

㈤ 關於名譽權的案件

幫你弄了幾個你看看有用么,謝謝
案例一
張靜是網路愛好者,網名為紅顏靜,在南京西祠網站中,真實姓名和網名都有一定知名度。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俞清風,並知其網名為華容道。俞清風後以'大躍進'的網名多次發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張靜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判決:

張靜,俞清風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並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見面互相認識並知道對方網名,且張靜的網名和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俞清風在西祠網站中多次以'大躍進'的網名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靜的議論,其間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主觀上具有對張靜名譽權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考慮到知道'紅顏靜'為張靜的人數有限,且張靜在被侵權後也曾在網上發表針對俞清風不當言論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

律師點評:

網路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動作用。網路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通過網路折射出來的人的行為卻是真實的。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也會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二以及意見

原告:武躍貴,男,49歲,臨汾造紙廠經銷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臨汾分行牡丹卡辦事處(以下簡稱牡丹卡辦事處)。

被告:臨汾福臨大酒店。

1997年6月26日,因公司業務關系,原告在福臨大酒店請客戶就餐,結帳餐費為260元。原告用其牡丹金卡與福臨大酒店結算,福臨大酒店服務員向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核實該卡上是否有款,牡丹卡辦事處答復卡上無款,酒店服務員拒絕原告用卡結算。原告解釋無效,停留達兩個小時,後由原告所請客人支付了費用。事情發生後,原告認為自己的名譽、信譽受到損害,向臨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審判臨汾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一直按信用卡章程使用信用卡,在1997年6月25日往卡上存款4000元,卡上存款余額為1530.08元。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賠償原告武躍貴520元,並賠禮道歉(當庭執行)。

二、案件受理費400元,其他訴訟費用230元,合計630元,由被告牡丹卡辦事處負擔。

臨汾市人民法院確認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於1997年8月7日制發了調解書。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責任呢?

一、原告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公民的名譽是指社會對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風等的綜合評價。在本案中,原告認為主要是其信譽受到損害,但我國有關法律中對自然人的信譽未做界定。公民的信譽是指人們對其在社會交往中信用度的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它顯然屬於名譽的范疇之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個人或企業的信譽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信譽的好壞往往能決定商業交易活動的成敗,信譽度愈高,意味著成功的機率愈大。因此,在社會交往中,人們是很看重其信譽的。本案中,被告牡丹卡辦事處向原告用餐的福臨大酒店提供了原告信用卡上無存款的虛假信息後,福臨大酒店拒絕原告用信用卡結算,造成了原告請客,反而由客戶付帳的尷尬局面,同時極有可能使原告的客戶和他人懷疑原告是否誠實可信,而實際上飯店拒絕原告用信用卡結算,就表明飯店對原告的不信任。對原告這種不信任的態度,就是對其不能公正評價的表現。因此,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是成立的。

二、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對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一構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牡丹卡辦事處的行為不符合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方式侮辱、誹謗的特徵,所以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應當承擔本案中的民事責任。我們認為,雖然牡丹卡辦事處沒有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存在,但其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應該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其他方式中的一種情況,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隱含情況。在我國法律規范中,這種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比較常見,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排除行為人的義務。至於被告福臨大酒店,其向銀行查詢客戶信用卡上有無存款是其正當權利,其拒絕原告用卡結算,也是因為銀行提供了虛假信息,所以不能認定福臨大酒店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被告牡丹卡辦事處有無過錯從調解書反映的事實上看,應該認定牡丹卡辦事處是有過錯的。根據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使用章程,銀行有義務在查詢時如實向特約單位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狀況,不論牡丹卡辦事處是做了查詢工作,而沒有如實回答,還是沒有查詢就輕易答復,都說明其行為的失職,主觀上存在故意過錯。

四、牡丹卡辦事處的行為與原告名譽受到損害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正是由於牡丹卡辦事處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造成福臨大酒店不信任原告,拒絕原告用卡結算,而由原告客戶付帳的後果,所以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很明確的。

根據以上分析,被告牡丹卡辦事處的侵權責任是成立的。牡丹卡辦事處也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在庭審過程中與原告達成了調解協議。

我們認為,本案在實體處理上是令人滿意的。但本案的調解書製作有不完善之處。第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條件之一是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但本調解書沒有反映出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籠統地說「請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合乎訴訟文書的製作規范,而且導致了訴訟費用數額的計算無依據。第二,協議內容沒有說明被告賠償原告520元的性質。本案是名譽侵權糾紛,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是精神上的損害,不是經濟上的損失,所以應說明賠償的性質。

責任編輯按:

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義含義來看,其所規定的損害名譽權行為方式表現為一種積極的作為方式,因此,常有人認為,只有積極的作為方式才構成侵犯名譽權,不作為行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其實,該規定的重點在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不在於規定侵害名譽權的具體行為方式或表現形式。規定中雖然列舉了兩種積極的作為方式,但還用「等」字表示了可能有的侵權行為方式,而且,此處的「等」是不能用積極的作為方式來限定的;或者說,當初為什麼僅列舉了兩種積極作為的方式,這主要是考慮總結文革的教訓的結果,是當時的立法環境和基礎決定的。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依該規定之文義,侵害名譽權行為應是一種故意行為,不包括過失行為。確實,侮辱、誹謗行為應屬故意行為。但故意行為在實踐中是一種極端行為,因過失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害的情況時常發生,甚至後果更嚴重。而對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只有故意行為才構成侵犯名譽權,從立法技術上,區分「故意」和「過失」而定責任,必須是明文規定的。法律上未作這種區分定責的明文規定時,既是以包括「故意」和「過失」在內的「過錯」定責。

本案被告牡丹卡辦事處為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有權在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不足規定的額度時予以拒付,但也有義務在持卡人信用卡存款符合規定要求的額度時,及時、正確地為持卡人辦理結算支付。本案被告牡丹卡辦事處在原告信用卡上存款足以支付消費費用情況下,向特約單位提供不實信息,不論什麼原因,都說明其有過失,特別是在其是為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經營單位的情況下,更難以什麼理由來推脫自己的責任。雖然其這種過失並不必然造成原告在特定情況下的名譽受到損害,但原告在本案特定情況下感到的名譽損害,畢竟出於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沒有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原告是不會有這種特定情況下的名譽損害的。因此,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論,牡丹卡辦事處的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到的名譽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牡丹卡辦事處就具備了歸責的基礎。而福臨大酒店在消費者持卡消費結帳時,為本店的利益和發卡銀行的利益及維護信用卡交易安全,有權向發卡銀行查詢核實,並在發卡銀行表示拒付情況下有權拒絕接受消費者的信用卡支付方式,此拒絕接受實際上是執行發卡銀行的指令。所以,該酒店在本案中的行為是正當行為,沒有過錯。

㈥ 發生名譽權糾紛應怎麼辦

關於名譽侵權的法律規定,除《民法通則》第101 條作原則性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 日作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現根據上述規定和結合本人的理解綜合講述如下: 1、名譽侵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即由哪法院受理? 答: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一般指報刊的印發地和傳閱地。侵權行為結果地包括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這樣規定無論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只由原告選擇了。 2、因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侵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原則上根據原告起訴確定被告,即原告起訴誰,誰就作為被告。如果只起訴作者的,只列作者為被告,不再將新聞機構列為被告;只起訴新聞機構的,只列新聞機構為被告,不再將作者列為被告;既起訴作者也起訴新聞機構的,兩者同時列為被告。但是,作者與新聞機構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新聞機構為被告。 3、名譽侵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4、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如何認定名譽侵權? (一)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二)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三)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5、文學作品如何確定名譽侵權? (一)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二)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三)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6、如下兩種名譽權糾紛法院應否受理:(一)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來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二)機關、社團、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一般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 答:第(一)項即使當事人以其內容名譽侵權起訴的,法院也不應受理;第(二)項所載內容引起名譽糾紛的,法院應受理,並按上述規定認定是否名譽侵權。 7、新聞機構轉載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法院應否受理? 答:新聞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按上述規定認定是否名譽侵權。 8、新聞機構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引起名譽權糾紛,是否認定構成侵權? 答: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9、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應區分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10、新聞機構對產品、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糾紛,如何認定名譽侵權? 答: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11、名譽侵權應如何承擔責任? 答:(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既可書面也可口頭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查確認;(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 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三)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調解或法院判決;(四)不執行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將判決內容公告、登報,並可按拒不執行裁判論處。 12、新聞報道和作品應如何防止名譽侵權? 答:(一)反映的問題應當真實,不應有虛假失實內容;(二)評述應客觀、公正,不應有任何侮辱人格或誹謗他人內容;(三)采訪時力爭深入了解,不應偏聽偏信;(四)應遵守職業操守,不應搞有償新聞或為事主當「出氣筒」;(五)有條件的最好能讓新聞材料提供者在采訪筆記或稿件上簽名同意發表,以免矢口否認把責任推給記者;(六)對敏感的新聞沒有把握的最好不發表,要發表就應盡量查清、查實;(七)對於有關單位未公開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尤其有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不應公開發表;(八)轉載的作品不應帶有任何名譽侵權內容;(九)國家機關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報道應客觀准確,不應刪改作失實的報道,已公開糾正的應作及時更正報道;(十)對於個人隱私和患者患的性病不應公開報道;(十一)批評文章和報道未生效的裁判及案情不宜寫明真名實姓;(十二)對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原則上應按有關部門的結論為依據。 13、發生名譽權糾紛應怎麼辦? 答:發生糾紛後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和知會法律顧問,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分析新聞報道是否嚴重失實、是否誹謗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損害他人名譽,如果確是我方有錯的和不宜與對方對簿公堂、分庭抗禮的,應主動與對方協商解決,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但是,如果我方確是沒有錯,或者對方拒不協商解決或協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到底:(一)及時與法律顧問研究對策,分析案件的利弊;(二)及時組織和收集案件原證據;(三)圍繞報道沒有失實,沒有侮辱人格、誹謗他人和沒有名譽侵權的重點進行調查取證;(四)針對原告的起訴撰寫我方沒有構成名譽侵權的答辯狀;(五)按舉證期限進行庭前交換證據; (六) 擬定抗辨和詰問的重點和策略;(七)收集案件的有關法律依據和案例;(八)在開庭前曉之以理動員原告撤訴;(九)參加法庭調查、辯論和調解。

㈦ 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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