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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合同無效

發布時間: 2021-01-31 09:26:16

⑴ 典當行違反了典當行管理條例,和客戶簽的典當協議是否算是無效合同

肯定合同無效!但是否有續當的事實?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當期只能是六個月,但允專許當期到後續當。如果典屬當行能證明每隔六個月,都進行了續當,則3年沒有問題。如果典當行不能證明進行了續當,且合同直接約定期限六個月,那麼典當合同無效。這個無效主要是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且典當行不是金融機構,無權對外貸款。其實,很多人都知道,典當,特別是不動產的典當就是放高利貸的,區別就是有點典當行操作規范,有點不規范。

⑵ 典當行的續當合同不經公證,原合同經過公證,續當合同還有強制執行效力嗎

1、合同公證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除非原合同明確約定了 將來的補版充協議 需要公證才是權生效。
2、合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合同產生的債權,債權本身是一種請求權,就是你只能請求對方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如果不配合,必須通過一定機關和程序來保護你的債權;但是生效的合同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對方不執行,可以到法院起訴。生效的判決書,對方還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可以採取一些自助維權,但是這個非常有限,弄不好你還未侵權,從受害人變成侵權人。

⑶ 典當合同屬性如何違反《典當管理辦法》,如何處理呢

依法設立的典當企業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簽訂的以房地產、財產權利、動產為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當認定為借貸合同性質。 典當企業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或者質押的,其性質屬於違反《典當管理辦法》關於典當企業「不得從事信用貸款」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因抵押登記機構未及時辦理登記、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等非因當事人過錯原因導致典當企業未依法取得抵押權、質押權的除外。 借款人僅向典當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當認定無效。

⑷ 典當合同的典當合同的法律效力

典當合同一般應是書面的,其內容包括典當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版原值、新舊程度、典當金額權、典當息費、典當期限,以及典押人與典當行各自應負的責任等 。
凡典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不但雙方當事人都要嚴格履行,而且人民法院也應予以確認。因為如果不確認典當協議的法律效力,不保護正常的典當關系,愈期還允許典押人回贖,那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典當協議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嚴肅性就得不到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就會受到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⑸ 簽訂典當合同,但是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典當合同有效嗎

要根據抵押物的性質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⑹ 典當合同中的典當人突然死亡,典當合同如何處理

去去典當行接洽,繼續履行合同。
保留所做的一切,比方支付憑證。
將來遺產糾紛時候可以作為憑證。
如果典當行需要繼承人證明,你們就需要盡快辦理這典當合同繼承的公證。
謝謝你的提問

⑺ 典當合同與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⑻ 簽訂買賣合同後又典當房屋屬不屬於詐騙

不屬於詐騙,屬於違約。但買受人如果能證明出賣人與典當行惡意串通,損內害買受人的利益容,可以請求確認典當合同無效或撤銷出賣人與典當行的典當合同。另外,根據典當管理辦法,房子作為不動產,典當必須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否則典當無效。

⑼ 名為典當實為借貸,典當合同有效嗎

有效
現在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只能是法定無效

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專》第52條規定:"有下列屬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⑽ 沒有出典財產 典當合同是否有效

【收當人】: 指以收當一定當物為條件並按相應估價進行放款的典當機構。它主回要有如下一答些稱呼: 受質人,即接受押品的人,又稱「收當人」,「受質人」。 承典人,即承受典當物品的人 質權人,即享有典當物品權利的人。 抵押權人,即享有抵押物品權利的人。 貸款人,即現代對發放資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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