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對價合同
Ⅰ 既可是有償合同也可是無償合同的有那些
很多的,像保管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委託合同、服務合同、居間合同等。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很多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約定
Ⅱ 簡述英美法中的合同對價的有效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對價無效,如雇兇手殺人;
2、過去的對價無效。過去的對價指一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對價,對此,該方當事人不得以此作為對方當事人允諾的對價。故原則上,英美法不承認無因管理行為;
3、對價不一定要求在價值上和允諾相當。交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且不違背公共利益, 法律無權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諺:一分錢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為對價,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4、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不能構成新的對價。有這樣一個經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長, 在倫敦雇了幾個海員。在某次航行過程中, 因兩個海員開小差, 被告許諾其他船員如果把船開回目的港, 就將開小差船員的工資分給他們。船到達目的地後, 船長反悔, 辯稱這些船員沒有向他的許諾提供對價。船員遂起訴。法官認為, 兩個海員開小差並沒有給原告增加新的義務,因此, 被告的許諾沒有對價, 而原告本就負有盡力把船安全開回目的港的合同義務, 故駁回原告的訴求。
5、法定義務不能構成對價。如維護治安是警察的法定義務,故警察不能以其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而要求當事人給付報酬。
對價制度是英美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很多,你可以找找這本書看看:《英美契約法論》,楊楨,北京大學出版社。
Ⅲ 什麼是零對價
對價就是指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為換取另一方的承諾所支付的代價。當前在我國的股版權分置改革中一般來權說非流通股東需要向流通股東支付一定程度的對價,以換取流通股東對非流通股上市交易的承諾。
但是,有些擬股改的公司由於其股價低於凈資產或者其他的原因,在股改過程中無需支付對價,所以稱其股改方案為零對價。除ST績差重組公司外,符合零對價條件的公司並不多見。
Ⅳ 為什麼英美法對於合同法有對價呢對價有什麼好處
對價,我國台灣和香港地區一般稱為約因,是英美法的合同的實質性要素。簡言之,就是一方當事人的允諾、給予或忍耐以交換另一方當事人的允諾、給予或忍耐。討價還價的交換。合同有了對價,才能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對價,合同無法強制執行,那麼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羅馬法系中,有要約、承諾即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的合同必須有對價這一要素。在沒有對價這一要素的合同情境下,如單務合同,則通過禁反言規則來強制執行該合同的。
英美法中合同對價的有效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對價無效,如雇兇手殺人;
2、過去的對價無效。過去的對價指一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對價,對此,該方當事人不得以此作為對方當事人允諾的對價。故原則上,英美法不承認無因管理行為;
3、對價不一定要求在價值上和允諾相當。交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且不違背公共利益, 法律無權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諺:一分錢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為對價,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4、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不能構成新的對價。有這樣一個經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長, 在倫敦雇了幾個海員。在某次航行過程中, 因兩個海員開小差, 被告許諾其他船員如果把船開回目的港, 就將開小差船員的工資分給他們。船到達目的地後, 船長反悔, 辯稱這些船員沒有向他的許諾提供對價。船員遂起訴。法官認為, 兩個海員開小差並沒有給原告增加新的義務,因此, 被告的許諾沒有對價, 而原告本就負有盡力把船安全開回目的港的合同義務, 故駁回原告的訴求。
5、法定義務不能構成對價。如維護治安是警察的法定義務,故警察不能以其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而要求當事人給付報酬。
Ⅳ 什麼是對價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根據《票據法》第10條,對價是指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它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對價是相對應的代價,比如出票人收款人處購買價值10萬元的商品,簽發一張10萬元的支票給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萬元商品就是相對應的代價。 第二,代價應由票據雙方當事人約定。即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代價,無論是商品,還是勞務、債權等,均需雙方認可、同意。《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在實務中,票據的取得不給付對價有兩種情況:一是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對價或相當的對價而取得。 第一種情況,因稅收、繼承、贈與本身系無償法律行為,因此而取得的票據,自然不受對價原則的限制,無償取得票據者享有票據權利,但其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這里的前手應為直接前手。 第二種情況,除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情形外,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相當對價的,票據的取得人只要沒有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等行為,屬於善意取得,比如持票人,因無息借貸取得票據,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未能對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貨義務且基礎合同關系仍然有效而並未解除時,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其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
Ⅵ 合同必須有對價嗎
合同的種類太多了,比如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每一種合同的構成和表現形式都不完全一致,合同是雙方合意、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害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都是合法的。
贈與合同屬於單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這個肯定不是對價的,贈與合同也不要求等價有償,當然居於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也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你所謂的自願傷害協議這種協議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算簽訂了也是無效的,如果一方受到侵害,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調整,輕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重則要定罪處罰的。
Ⅶ 什麼是對價
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7)無對價合同擴展閱讀
必要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
3、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毋需完全等價;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棄有效的訴權構成對價;
7、部分支付不能作為償還全部債務的有效對價,但這一規則受到禁反言規則的制約。
Ⅷ 什麼事"零對價"
對價就是指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為換取另一方的承諾所支付的內代價。當前在我容國的股權分置改革中一般來說非流通股東需要向流通股東支付一定程度的對價,以換取流通股東對非流通股上市交易的承諾。
但是,有些擬股改的公司由於其股價低於凈資產或者其他的原因,在股改過程中無需支付對價,所以稱其股改方案為零對價。除ST績差重組公司外,符合零對價條件的公司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