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夥人協議
㈠ 企業合夥人協議
給您一份範本
合夥人協議
合夥人:甲: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乙: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丙: 身份證號碼:
1、為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合夥人丙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權利,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和友好協商原則,訂立本協議。
2、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為:
法定地址:
3、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後其他新增的合夥人接受本協議約束,方能加入本合夥事務所。
4、合夥人出資:甲: 乙: 丙:
5、合夥人丙不出資,不參與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丙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由丙承擔的民事責任,丙予以承擔。其他各合夥人同意在丙承擔民事責任之後,對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給予全額賠償,且各其他合夥人對丙的賠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丙在事務所正常決定經營范圍內的執業行為,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執行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業務過程中,因本人過錯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不受本協議第5條約束,由丙本人承擔責任。
7、盈虧的處理,全體出資合夥人一致同意丙不承擔合夥企業的虧損,也不享有合夥企業盈利分配(抵觸合夥企業法第32條)。
8、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丙享有一切執業的權利,合夥企業為丙提供一切執行職務的便利條件,並免除各項費用。
9、退夥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在丙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售貨員情況下,可以退夥,無條件為丙辦理退夥手續。
10、其它未盡事項,另行協商,本協議各合夥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簽名
乙:簽名
丙:簽名
制定合夥企業協議須知
一、為方便企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製作了合夥協議參考格式。合夥人可以參照參考格式制定合夥協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合夥協議中必須具備本須知第二條所列的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三、全體合夥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
四、合夥協議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列印。
附:《合夥協議》參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合夥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夥目的:
第九條經營范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
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伙、退夥
1、新合夥人入伙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