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判決書
『壹』 老公承攬合同糾紛判決付對方錢,法院強制執行會不會凍結我的賬戶
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法院不應輕易凍結你的賬戶。因為你不是被執行人,追專加你為被執行人也沒有法律屬依據。當然,對方起訴請求確認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建議你主動與對方協商,否則早晚可能成為被執行人。
『貳』 承攬合同糾紛,法院開庭時,有事沒去,到後來法院給我發了個簡訊,我上網一查已經判決,法院接下來會怎麼
當事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時開庭審理,原告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叄』 判決書生效時間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回,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答賠償。生效後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12月24日判決生效。
12月9日拿到判決書,上訴期到12月23日,未上訴的,12月28日起的二年內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超過二年就過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承攬合同判決書擴展閱讀:
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
1、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肆』 想從匯法網找承攬合同判決書是用案號檢索嗎
案號是法院等司法機關立案後,對收到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類並進行登記回,所分配的案件號碼。案號的答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
案件號是司法審判機關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為了更好的統計、查詢、責任到人及受理案件的數量和結案情況等而排列的編碼順序。
『伍』 房屋建築承攬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石民初字第300號
原告陳啟樹,男,1961年9月2日生,土家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個體建築承包者(農民),住本縣大歇鄉雙會村團堡組(原雙筧村蓼葉組)。
委託代理人譚春榮,南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建平,男,1968年7月9日生,土家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居民,住本縣橋頭鄉街上。
委託代理人李天貴,男,1962年6月21日生,土家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教師,住本縣橋頭鄉街上。
原告陳啟樹與被告陳建平房屋建築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彭松濤於2005年7月19日適用簡易程序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於2005年8月10日由審判員彭松濤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春陽、馬文權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啟樹及其委託代理人譚春榮,被告陳建平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天貴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審理終結。
原告陳啟樹訴稱,原、被告於2004年2月4日簽訂房屋建築承包合同,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在橋頭新場鎮的三樓一底兩間磚混結構私房。原告經過5個月的修建,房屋主體工程已完工。然而,被告以「不能按期完工為由」,於2004年8月5日未經原告同意強行搬進第三、四樓居住,導致原告無法施工,其尾欠工程被告另找人做完。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按建築面積計算,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3378元,但被告拒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3378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舉證如下:
1、合同書。
2、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證人冉從華的證言。①陳啟樹包工包料修建陳建平之房,2004年正月20日入場施工,6月22日放工;②8月初,陳啟樹建好主體工程後,陳建平未經同意就搬進三、四樓居住,以致陳啟樹無法施工,尾欠工程陳建平另找人做完。
冉從華出庭證實:陳啟樹請他負責主體工程修建,他於2004年正月20日入場施工,修建了兩樓半,同年6月20日左右離開,之後再未回來施工。剩下的工程是譚遵華做完的,陳啟樹與譚遵華之間是怎樣講的價不清楚。
3、證人孫光平的證實。2004年8月初,陳建平請他去粉刷其房屋的底樓和第二層樓,去時看見主體工程已完工,有的樓層已粉刷,陳建平以搬進第三、四樓居住。
4、證人譚遵華證實。①陳啟樹通過代金榮叫他去做陳建平房屋的三、四樓主體工程及粉刷;②2004年 8月初,陳建平搬進三、四樓居住導致陳啟樹無法施工,尾欠工程陳建平另找人做完。
5、建房合同解除協議及收條。以證明陳啟樹與同時簽訂建房合同的余躍祥、陳斌等解除了合同,而未與陳建平解除合同。
被告陳建平質證認為:對合同書無異議;對原告代理人收集的冉從華證言有異議,他只修建了一樓一底,他未修建也未參與修建第三、四樓,其對三、四樓的修建情況不清楚;對冉從華出庭證言只對其證實第三樓他修建了一半有異議,他只修建了0.5米高,其他無異議;原告提供的譚遵華的證言不真實,與被告收集的譚遵華的證言不相符;陳斌等人解除建房合同與本案無關。
被告陳建平辯稱,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從2004年動工,只修建了一樓一底,於同年6月就不做了,原告開具算帳清單後又反悔。在原告施工期間,被告先後向其支付了工程款22980元。第三、四樓不是原告修建的。原告稱被告尚欠其23378元工程款無證據。只能按原告出具的算帳清單給付工程款。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舉證如下:
1、合同書附曾瑞華房屋施工圖紙及說明。
2、證人劉成蘭、曾瑞華、余躍祥、陳斌證實。陳啟樹只修建了一樓一底,因質量問題於2004年6月30日經橋頭鄉政府組織調解。三、四樓是譚遵華修建完的。
3、橋頭鄉政府組織調解的記錄。原、被告因為房屋質量和價格發生爭議,由橋頭鄉政府組織調解。
4、證人杜明發(橋頭鄉政府分管移民場鎮建設的副鄉長)證實。(1)因房屋質量問題,陳啟樹與多家業主扯皮;(2)陳啟樹無建房功能。
5、證人譚遵華證實。陳建平房屋之剩餘主體工程(三、四樓)是陳建平請他修建的,一切建築材料是陳建平提供的,他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28元計工價;工資是陳建平付給他的,與陳啟樹沒有建築上的關系。
6、譚遵華出具的領條三張。共計領到陳建平工資5390元。
7、陳啟樹提供給陳建平的算帳清單(陳啟樹之子陳飛書寫)。證實:(1)陳啟樹建房高度是一樓一底的主體,完工後的造價是200元/平方米×228平方米=45600元;(2)陳啟樹未完工工程價值20043元;①貼外牆磚費用2334元,②門3708元,③窗2081元,④日雜工資353元,⑤安水管及材料400元,⑥貼地板磚費用6265元,⑧粉牆工資1482元,⑨水泥980元,⑩灶1000元;(3)陳建平已付工程款22980元;(4)陳建平尚應付陳啟樹45600元-20043元-22980元=2577元。
8、陳啟樹及其妻子馬茲英出具的領條四張。以證實陳啟樹因修建一、二樓共計領到陳建平工程款22980元。
9、陳建平提供的建築材料之費用收據(含領條)十張。以證明在修建三、四樓時提供了沙、碎石、鋼筋、水泥、瓦、木料等建築材料。
10、粱統華出具的領條。其領到陳建平房屋內粉刷工資1600元。
11、照片三張。以證實陳建平房屋有質量問題。
另,陳建平在庭審中提供了陳啟樹領其7000塊磚的磚票。以證實其已還陳啟樹在三樓所建約1米高牆體部分的磚。
陳啟樹質證認為:⑴對曾瑞華、余躍祥、陳斌、杜明發的證言有異議,證言是否真實不談,其取證程序不合法,曾、余、陳與原告有利害關系,他們的房屋也是原告修建的;(2)橋頭鄉政府的調解與本案無關;(3)譚遵華領條是否真實,原告未核實;(4)結算清單是其子寫的,有他、陳建平在場,結算清單是三張,陳建平只提供了兩張,當時還算了三、四樓的磚錢,陳建平應該給付他5700多元,陳建平只承認給5000元,他不承認,後來他承認了,陳建平又不承認;(5)對原告領款22980元無異議;(6)被告購買的建築材料不能證明用在被告的房屋上;(7)領7000塊磚屬實,不是還三樓已建部分的磚,是抵四樓的預付款。
『陸』 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49號判決書承攬合同糾紛判決結果怎麼樣了,判決書下發
你好:可以登錄該法院網站查詢。
『柒』 加工合同糾紛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嗎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買賣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質,不能混為一談。
《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定義】(引用文檔:案例(133726)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2)篇 案例評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內容】(引用文檔: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引用文檔:案例(1938)篇 案例評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引用文檔:法規(2)篇 案例(2977)篇 專業文章(3)篇 案例評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合同的定義】【法條提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長林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長治市夢聖娜婦兒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設備廠訴煙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6期)
2.羅某與雲南某機床廠破產管理人修理合同糾紛上訴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雲高民三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
(引用文檔:法規(1)篇【司法解釋(1)篇】 案例(35382)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1)篇 案例評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合同的主要條款】(引用文檔: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檔:法規(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捌』 承攬合同二審上訴狀怎麼寫,正確的格式是什麼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屬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玖』 這判決是否自相矛盾
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健全,人治色彩更重。
……你懂的
『拾』 承攬合同糾紛判決書的依據是哪些
你好,你是想問承攬合同適用法律是哪些吧!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一章及第十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