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
❶ 物業管理合同怎樣寫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示範文本)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參考使用。
2、經協商確定,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委員會)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物業管理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 (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座落位置 ;
建築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二)依據《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三)委託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採取一定催繳催改措施;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住用戶資料),並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六)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七)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八)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住用戶)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二)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按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准,並向甲方提供測算依據,嚴格按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三)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四)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管理規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五)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並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七)至少每6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八)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九)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十)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十一)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原委託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用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對本物業的管理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甲方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
(十二)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四條 服務內容與質量
(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一);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二);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 ;
2、 ;
3、 。
(三)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准(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准見附件三)。
第五條 管理服務費用
(一)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政府規定的標准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2、按雙方協商的標准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3、由甲方按統一標準直接支付給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二)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政府規定的標准調整;
2、按每年 %的幅度上調;
3、按每年 %的幅度下調;
4、按每年當地政府公布的物價漲跌幅度調整;
5、按雙方議定的標准調整;
6、 。
(三)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採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和監督。
(四)房屋建築(本體)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物業公共維修資金中支付。物業公共維修資金的收取按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物業公共維修資金。
(五)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擔;
3、在 費用中支付;
4、 。
第六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並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准)
(四)甲、乙雙方如有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六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三)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六)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一: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牆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11、 。
附件二: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綠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糞池 個;
4、污水井 個;
5、雨水井 個;
6、垃圾中轉站 個;
7、水泵 個;
8、水箱 個;
9、電梯 部;
10、信報箱 個;
11、消防設施 ;
12、公共照明設施 ;
13、監控設施 ;
14、避雷設施 ;
15、共用天線 ;
16、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7、露天停車場 個 平方米;
18、非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9、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20、物業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三: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准
十、 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十一、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十二、 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十三、 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十四、 車輛停放管理
1、 ;
2、 ;
3、 。
十五、 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1、 ;
2、 ;
3、 。
十六、 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 ;
2、 ;
3、 。
十七、 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 ;
2、 ;
3、 。
十八、 其他服務
1、 ;
2、 ;
3、 。
❷ 物業服務合同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與是否有業主委員會沒有必然的聯系,小區如果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比較容易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和協調,但並不是說一定要求業主委員會才行。
物業服務合同通俗一點來說,就像我們自己家請的保姆,你和保姆之間可以有書面的協議,也可以有口頭(事實)協議,協議的內容由你們雙方來確定,目前只有參考,沒有標准。
一個正規的物業公司,在對業主提供服務的同時,會對所有服務進行測算,經過測算得出管理費應該是多少,然後和業主進行溝通,如果雙方認可,則按照這個價格收取物業管理費。就像保姆,只給你做飯收多少錢,又做飯又帶孩子收多少錢,這個雙方自行約定。如果要說約束的話,只能監督他到底做了這些事情沒有。
就樓主的情況來看,主要問題表現在提供服務項目不明確導致的,如果現在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樓主可以多約一些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服務項目到底是什麼,每種服務項目價格如何,例如:綠化做了要收多少錢,保潔做了要收多少錢等等。
如果依然不滿意,你可以向本地房地產部門的物業管理科或者本地的物業管理協會進行投訴,或許能夠幫你解決問題。另外,你也可以找本小區的社區工作站要求他們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樣也是解決問題的一個辦法。
❸ 物業合同內容包括
物業 管理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託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
選
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託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
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託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
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准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訂規章屬於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後,管理規章才能生效。這些管理規章不屬於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於團體自律性規章;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於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章出面協調和解決,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與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託其他專營公司完成。比如將清掃小區銜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等單位或人員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我國的物業管理開展不久,群眾生活水平也還不高,不能象國外那樣實行物業管理的高收費《在國外物業管理也是微利行業》但又不能沿用傳統房產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彌補經費不足的辦法就是開展多種經營,以經營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權利外,也應承擔下列義務: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②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③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管理委
員會認可;d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
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
同 的更改、補充與終止等
❹ 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示範文本)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2、公房出售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
乙方是指:購房人(業主)。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本物業名稱:
乙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
乙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類 型
座落位置
建築面積 平方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時,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l、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並書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4、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
5、物業管理企業可委託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7、編制物業管理服務及財務年度計劃;
8、每 個月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10、不得佔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
12、自本協議終止時起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物業管理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13、 。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0、 。
第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等。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照明、鍋爐、供熱線路、供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等。
三、環境衛生
1、
2、
3、
四、保安
1、內容
(1)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
(2)
(3)
2、責任
(1)
(2)
(3)
五、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1、內容
(1)
(2)
(3)
2、責任
(1)
(2)
(3)
六、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見附件:《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一、房屋外觀:
1、
2、
二、設備運行:
1、
2、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1、
2、
四、環境衛生:
1、
五、綠 化:
1、
六、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1、
七、保安
l、
八、消 防:
1、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 :
小 修
1、
急 修
1、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一、乙方交納費用時間:
二、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築面積每月每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六、乙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准按 調整;
八、每次交納費用時間: 。
第五條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一、車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務費用:
機動車 1、
2、
非機動車1、
2、
二、有線電視:
1、
三、
四、
第六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委託,甲方可提供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熱費、房租等代收代繳收費服務(代收代繳費用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費標准執行政府規定。
第七條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根據 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基金。乙方在購房時已向 交納維修基金 元。
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
三、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按乙方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續籌。
四、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五、
第八條 保險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三、
第九條 廣告牌設置及權益
一、
二、
三、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一、
二、
三、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准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納違約金,或 。
五、
第十二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水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❺ 物業管理合同條款
BF——2010——2713 合同編號: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約時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並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活動。
3.本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4.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認真核對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國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營業執照注冊號: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物業服務的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 。
類型: 【住宅】【辦公】【商業】【 】 。
坐落位置: 區(縣) 路(街) 。
規劃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一、二。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地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
(註: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標准及有關約定
第四條 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 ,聯系電話: 。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於 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乙方應當於30日內更換。
第五條 物業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保管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等;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7.其他服務事項:
。
第七條 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供住宅的物業服務:
1.《住宅物業服務標准》中的 級物業服務標准,詳見附件五;
2.選擇《住宅物業服務標准》中不同等級的具體物業服務事項和標准,詳見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標准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標准》范圍以外的具體服務事項和標准,詳見附件六。
第八條 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應當與業主簽訂特約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准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第九條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託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
第十條 物業裝飾裝修前,乙方與業主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除約定收取【裝修管理費】 元、【裝修保證金】 元、【裝修垃圾清運費】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收取裝修保證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承重結構損壞,乙方應當在完工後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退還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繳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章 物業服務收費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
第十三條 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繳納,具體標准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1) 。
2.實行包干制的,盈餘或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准或減少服務內容。
第十四條 酬金制
1.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繳納,具體標准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
2.乙方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標准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 %的比例提取。
3.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後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繳納。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乙方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共同決定或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業主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乙方可按商業物業標准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有權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關於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的約定見附件七;
6.遵守管理規約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7.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8.按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9.對乙方根據合同和有關規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務給予必要配合;
10.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
2.按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和標准提供物業服務;
3.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用於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時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通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5.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採取告知、勸阻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佔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於經營活動。不得擅自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並及時恢復原狀;
7.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並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乙方應當將委託事項及受託企業的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與受託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准,不得低於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對受託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受託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
8.乙方實施鍋爐、電梯、電氣、製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託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9.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章 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決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的,均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續約通知1個月內回復甲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後尚未有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的,乙方應當繼續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6個月,在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合同約定的標准繳納。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業服務費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的執行、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以及移交相關檔案資料等,見附件八。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標准進行評估;乙方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同時乙方應當按 的標准向業主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並應當按
的標准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拒不撤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時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並應當按 的標准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第3款的約定,擅自將業主信息用於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應當按
的標准向業主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業主所遭受的直接損失的,乙方應當補足。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約定,經乙方書面催繳,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應當按 的標准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業主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行為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對違約責任進行補充,見附件九。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給他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水管破裂、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屬於以下情況的,可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1.由於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身的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
2.因維修養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七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向物業所在地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規劃平面圖
二、物業構成明細
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五、物業服務事項和標准
六、其他服務事項和標准
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約定
八、移交資料清單
九、違約責任約定
附件一:
規劃平面圖
附件二:
物業構成明細
類 型 樓(幢)號 套(單元)數 建築面積
(平方米)
高層住宅
多層住宅
別 墅
商業用房
工業用房
辦公樓
自行車庫
機動車車庫
會 所
學 校
幼兒園
文化活動場所
______用房
合 計
備 注
附件三: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牆面;
8.屋面;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附件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電梯:
垂直梯 部;
扶梯 部。
2.綠化率: % ;
樓間、集中綠地 平方米;
磚石鋪裝 平方米。
3.區域內市政:
【道路】【樓間甬路】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米;
【溝渠】 ;
【蓄水池】 個;
【化糞池】 個;
【雨水井】 個;
變配電系統包括 ;
高壓雙路供電電源 ;
公共照明設施【路燈】 個;【草坪燈】 個;【 】 個;
【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攔及圍牆】 ;
【高壓水泵】【高壓水箱】 個;
【污水泵】 個;
【中水及設備系統】 ;
【 】 。
4.【燃氣調壓站】 ;
5.消防設施包括 ;
6.監控設施包括 ;
7.避雷設施包括 ;
8.空調設備:【中央空調系統】使用范圍 ;
9.電視共用天線 ;
10.電腦網路線 ;
11.電訊電話 ;
12.車道;
13.地上機動車停車場 個車位 平方米;
14.自行車庫 平方米;
15.垃圾中轉站 個;
16.信報箱 個;
17.值班室 平方米;
18.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五:
物業服務事項和標准
附件六:
其他服務事項和標准
附件七:
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約定
附件八:
移交資料清單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等資料,以及房屋管線布線圖;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相關專業部門驗收資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包括業主名稱、建築面積、聯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試壓報告;
7.實測面積報告;
8.物業服務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附件九:
違約責任約定
❻ 什麼是物業合同
物業合同就是小區業主和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物業提供物業的服務,包括小區的保潔垃圾清運等等,然後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
❼ 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範本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管理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公司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 》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業類型: (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 委託管理事項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6.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7.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8.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9.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0.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11.
12.
13.
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 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3.委託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 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 責任人採取停水、停電、。等催繳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經營性商業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標准出租經營,其收入按法規政策規定用於補貼本物業維護管理費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 平方米,員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項使用: ①無償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的標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住用戶資料、。),並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8.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11.
12.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住用戶)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按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准,並向甲方提供測算依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並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至少每3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民主。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9.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0.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1.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原委託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用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對本物業的管理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甲方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
12.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 除外)。
第六條 管理目標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准」(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准和考核標准),與甲方協商同意後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後年內達到的管理標准;年內達到管理標准,並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管理服務費用
l·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准向業主(住用戶)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②按雙方協商的標准向業主(住用戶)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③由甲方按統一標準直接支付給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支付期限: ;方式: ; ④ 。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准調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調;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調; ④按每年當地政府公布的物價漲跌幅度調整; ⑤按雙方議定的標准調整; ③ 。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採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准。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 元,由甲方負責在 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擔; ③在 費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並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管理成本費用,即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擔上述管理成本費用的 %; ③ 。
第八條 獎懲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獎勵; ① ②
2.乙方未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 ① ②
3.合同期滿後,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並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築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准)
4.甲、乙雙方如有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
6.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六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3.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6.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一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8.
9.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
❽ 什麼是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物業合同時有什麼注意事項
您好!物業服務合同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託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明確委託物業服務的內容、范圍和期限
在服務合同里一定要明確物業公司是管理小區全部的物業工作,還是只負責某一項服務內容。如果約定不明,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二、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擁有的權利外,其它一些權利,也應在服務合同里更具體地約定
三、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本著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公司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權利的同時,也要明確物業公司所承擔的義務,並且盡可能地明確責任,例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物品被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使用物業費時,必須有明確的記錄並向業主委員會公開賬目等。
四、對違約責任的約定
要在服務合同里明確物業公司違反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的責任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約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規內容。特別是對提前解聘的物業公司不及時退出的情況,雖然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其處罰的內容,但是它彌補不了給業主帶來的實際損失,所以一定要約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擔一天的違約金,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全體業主的利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❾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現實問題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擬與一家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合同,但該合同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合同內容只規定了相關物業管理費,但是對於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均未在合同中約定,業主委員會看了後感到很困惑。那麼,物業服務合同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
律師解答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第一,物業管理事項,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與管理,物業共用設備設施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綠地綠化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協助管理事項的服務,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服務質量,即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的質量上的具體要求;
第三,服務費用,目前主要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來計算,二是按照每戶多少元來計算;
第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物業管理用房;
第七,合同期限,期限條款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第八,違約責任,即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物業服務合同一般還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約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所以,上述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顯然內容不完整。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❿ 物業服務合同是什麼,該怎麼簽訂
物業服務合同簡單解釋就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就物業管理服務及相關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①明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開發商及物業管理企業的口頭承諾應當落實到協議上,要有據為憑;
②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包含哪些,其責任是否界定清楚,物管服務質量標準是否細化、量化且可供考核;
③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准和繳納方式以及相關費用的支取是否合理;
④明確協議中約定業主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應遵守的事項;
⑤協議終止和解除的約定是否明確、合理;
⑥雙方違約責任的界定是否明確、合理;
⑦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一般而言資質等級越高,其專業人員越多,資本實力越雄厚,服務水平越高,管理規模越大;
⑧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是無權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