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哩侵權新聞
⑴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1)嗶哩侵權新聞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⑵ 什麼是新聞學中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中的法律規定
新聞活動是涉及多個主體的行為。一件新聞作品的產生,一般要經過事實、采訪、撰稿(攝制、錄制)、編緝、發表(播出)這幾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特定的人參與其中。由於新聞行業的特點,實踐中常見的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有以下幾類: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作者、消息來源和轉載轉播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
(一)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和作者
這里所說的新聞單位,是指通過合法程序成立的新聞機構,如報社、期刊雜志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新聞圖片社以及新聞電影製片廠等。非法成立的機構因其不能從事新聞活動,其侵權行為只能視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能作為新聞侵權。
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是在新聞媒介上首次刊登、播出侵權新聞作品的上述新聞機構。這些新聞單位對自己所屬的新聞媒介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新聞侵權責任主體中最明顯的一種。
撰寫侵權新聞作品的作者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新聞單位所屬工作人員,如記者;另一種是新聞單位以外的作者,如通訊員、特約記者、自由撰稿人等。作者應對作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社會效果負責。如作品的內容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處,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是順理成章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15日《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復》中指出: 「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發表後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社與作者列為共同被告。」這一批復明確了新聞單位與作者對侵權作品的發表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但由於該批復未明確作者的具體含義,而是籠統地認為應將報刊社與作者列為共同被告,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一些法院在審理新聞單位內部記者在本單位新聞媒介上發表作品侵害他人權利的案件時,也將作者與新聞單位列為共同被告。大多數新聞界、法律界人士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如果作者與新聞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其采寫、編輯文章是履行職務行為,新聞單位理應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侵權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1988年2月4日《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審判程序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作者系報社、雜志社的工作人員或者特邀記者時,侵權主體是報刊雜志社,報刊雜志社為被告;作者非報刊雜志社工作人員,其被刊登的文章有損害他人名譽的,作者與報刊雜志社都是侵權主體,為共同被告。
鑒於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單位均列為被告;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這一規定意味著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聞單位內的作者因履行職務所形成的作品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受害人只能要求新聞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只有作者為非新聞單位工作人員或雖是新聞單位工作人員但侵權作品非為作者履行職務而產生,受害人才能追究發表作品的新聞單位責任的同時,要求作者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新聞作品的消息來源
所謂消息來源,是向新聞作品的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個人和單位。新聞作品的作者不經過任何中轉環節,直接從要報道的事實那裡獲得材料,則作者自己就是消息來源,如記者作為某一新聞事件的目擊者對該事件的報道。在實踐中,新聞作者往往很難做到事事都親臨現場,親歷目擊,絕大多數新聞材料只能靠其他公民和單位提供。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 新聞侵權作品的消息來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我國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均無規定。但理論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較有代表性的意見是將消息來源區分為 主動的或積極的消息來源與被動的或消極的消息來源。
所謂主動的積極的消息來源,是指明知或應該預見到由其公布的材料可能被新聞媒介報道,而自覺地為新聞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人和單位;所謂 被動的消極的消息來源,則是不知或無法預見到由其公布的材料可能被新聞媒介報道,而不自覺地為新聞工作者提供新聞材料的人和單位。 主動的消息來源應對其所提供的新聞材料在新聞媒介上傳播侵害他人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被動的消息來源則不須對新聞侵權行為負責。①
在新聞實踐中,新聞作者獲取新聞材料主要是通過出席新聞發布會、參加公共會議和其他公共活動、采訪新聞人物、接受單位和個人要求發表的材料、以及向其他線索收集素材。這其中的有些消息來源是有意向新聞作者提供材料,要求、希望發表或者雖沒有要求發表的主動表示,但十分清楚其提供的材料可能會發表。這類情況包括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的新聞發布者,接受采訪的新聞人物,主動向新聞單位和作者反映情況的人和單位。如果他們提供發布的新聞材料內容不實或不當,侵害他人人格權利,則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其提供、發布新聞材料的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行為。同時,由於他們主觀上還存在希望其提供發布的新聞材料通過新聞媒介在更大范圍內傳播的意圖,或雖無這樣的明確意圖但明知材料會在更大范圍內傳播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不僅應對自己提供發布的材料在人際傳播范圍內流傳負責,還應對這些材料在新聞傳播范圍中進一步擴散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有公開發布不實新聞材料侵害他人名譽權,承擔民事責任判例。在 李谷一訴湯生午、聲屏周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中,湯生午通過電話向韋唯采訪,韋唯提供了後來引起名譽權糾紛的全部事實內容,湯據此寫成報道,送韋唯審閱後才在聲屏周報發表。法院在審理中對是否追加韋唯為共同被告幾經反復。庭審前一個月宣布追加韋唯為共同被告,及至開庭前夕又尊重李谷一的意願撤銷了這一決定。①韋唯在個人采訪中向作者提供侵權材料,具有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散布這些材料的意圖,所以應對新聞作品的侵權承擔一定責任。
實踐中,還有一些新聞侵權作品並非由新聞來源主動提供材料,而是作者從他人非供發表的言談、文件中加工而來。這樣的消息來源的行為不構成新聞侵權行為,侵權作品應由作者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消息來源違背事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當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當事人只應對編造的材料在人際傳播中造成的損害負責,而不應對材料在新聞媒介中發表造成的損害負責。因為他既不是作為新聞作者的采訪對象,也無法預見編造的材料會被新聞媒介報道出去。
主動的消息來源應承擔其提供的材料在新聞媒介上發表侵害他人權利的民事責任,這是否意味著作者可以因此而免責?在新聞實踐中, 許多作者認為:如果消息來源傳播的消息不便驗證又需要即時發表,作者可以用間接引用的方式,即:「據×××說……」或「×××告訴記者……」,這樣作者只須就其所提及的消息來源是否確實說過這樣的話來承擔責任。如果消息來源確實說過且作者未予誇大,那麼作者就不應承擔責任。 還有許多人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新聞稿件事實內容的審定也視為稿件具有權威的消息來源,對這樣的稿件出現錯誤侵害他人權利,新聞單位可以不承擔責任。 另外,一些新聞單位以要求作者「文責自負」為抗辯事由,推卸對作者撰寫的新聞作品內容的審查核實責任,和作品侵犯他人權利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本人認為,「間接引用」觀點推卸了作者對其所撰寫的新聞作品內容的審查核實責任,是作者的一廂情願。作者將消息來源提供的材料通過新聞媒介擴散到更大范圍中,就不能不對其中事實內容進行核實。而按照「文責自負」的邏輯,新聞單位只要將作者署名的侵權作品一字不改地全文照登就可以不負責任。這同樣是新聞單位的一廂情願 ,顯然都是違反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至於對那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簽署了內容屬實的意見或加蓋了單位公章表示認可的新聞稿件, 在涉及特定人名譽、隱私和其他人格權利時,新聞單位同樣應該履行審查核實義務,至少應向新聞所涉及的相對人進行了解。如未履行審查義務草率刊登(播出)而造成侵權,應與作者、審稿者共同承擔責任。
(三)新聞侵權作品的轉載單位
轉載是指某一新聞媒介對已經在其他新聞媒介上刊出的新聞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再次刊出的行為。新聞作品的轉載主要可能引起兩種法律問題: 一是新聞媒介如何取得轉載權利問題;二是新聞媒介因所轉載的新聞作品的內容侵害第三人的人格權利而引起的轉載者的法律責任問題。前者屬於著作權法調整的范圍,後者為本文著重探討的問題。
新聞單位轉載在其他新聞媒介上發表的侵權作品,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我國法律無規定。 司法實踐中若受害人起訴轉載單位,法院一般都予以認可,並令轉載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愛害人起訴對象的不同,轉載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有三種不同的情況:
1、首次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與轉載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2、由首次發表侵權作品的新聞單位單獨承擔責任,轉載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3、由轉載單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從司法實踐上面可以看出,轉載侵權作品一般構成侵權行為,但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受害人是否對其提出起訴,並且轉載者法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與轉載行為的情節有關。
實踐中有人認為轉載者承擔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轉載者對其他新聞媒介已發表的作品不可能再行審查核實。 也有人認為,一般情況下將非故意的轉載不作為侵權對待;只有轉載機構和轉載者 明知原載已構成侵權依然予以轉載的,或者轉載後知道已構成侵權而不予更正者,才可視作轉載侵權。①還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指出:「 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這里所指的「要發表的稿件」應該理解為包括首次發表的稿件和轉載其他新聞媒介的轉載作品,因而實踐中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作品轉載者的法律責任,是有依據的;而且,已在新聞媒介上發表的作品對於轉載者來說是一種消息來源,這種消息來源和其他消息來源相比並無本質不同。新聞單位不管是對哪種消息來源提供的新聞材料,都應履行審查核實義務。
⑶ 轉載別人的新聞算侵權嗎
看你採取什麼形式的轉載了,如果你轉載到你的網站上沒有經過人家的許可或者是你轉載了人家的東西而沒有註明轉載的出處那麼就是侵權了,建議你轉載別人內容要註明轉載的出處來源並要向人家表示感謝,這樣就合理了.
⑷ 求助:侵權了嗎(關於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的構成有四個要素:
1、新聞作品已經發表
2、新聞作品有違法性。比如失實的新內聞作品造成了損容害性後果,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失。
3、新聞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該新聞中明顯可以看出「四川籍女星」指的就是劉曉慶。
4、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的過錯。
如果法院認定報道不實,媒體自然是侵犯了名譽權的。
不過,大家都知道,劉曉慶後來確實是因偷稅漏稅鋃鐺入獄的,當年的被告羊慧明也感言:「我一點也不驚訝」!當然,這是後話,也是題外話了。
⑸ 近期影響較大的新聞侵權案例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⑹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⑺ 民事法律中的新聞侵權包括哪些
虛假新聞的法律責任不存在行政法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報社不是行政機關,但可以從民回事和刑答法上去說。
首先,要看侵權的稿件是否是記者的職業行為。如果記者是以一般的身份發表評論性文章,例如在副刊上發表,不能認定為虛假新聞。
如果記者屬於采訪時不細致導致的新聞失實,則報社承擔侵權責任,這屬於記者的職務行為,屬於一般侵權。
如果記者屬於捏造事實,有誹謗的故意,被侵權人可以以誹謗罪提起訴訟,報社和記者列為共同被告。 此外,根據現有的司法判例,如果記者接受他人款物而而已捏造事實,可以認定為受賄罪(這從封口費的最近案例可以看出,在這里記者被認定為准國家工作人員)
⑻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類型
新聞侵權的主要六類:
一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
新聞報道內容失實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新聞作品中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使受害人名譽受到毀損,構成侵權;第二種是新聞作品中反映的內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內容不是事實的全部,而是事實的一部分,即主要內容、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北京某報一名記者在報道一起墜樓自殺事件時,沒有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但其在文章中稱,經采訪當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會,得知該墜樓女子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後,死者家屬非常不滿,將報社訴上法庭。經審理,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報社承擔侵權責任,並公開致歉,賠償損失3500元。
二是新聞報道評論不當。
對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通過媒體的報道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批評和建議,能對違法行為形成一種制約、威懾的力量,使被監督者從中受到啟示,正視自己的錯誤,進一步完善自身。新聞報道評論不當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報道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謾罵或其它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言詞;另一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造成對他人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報道內容基本屬實,僅是個別評論的詞句表達不當,且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不能認定為侵權。
某雜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寫的文章被訴上法庭,該文章對另外一名社會知名人士使用了諸多貶損性語言。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雜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為構成了對該知名人士的名譽侵權,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是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如北京某報從網路媒體轉載報道稱,某演員因病去世,實際上該演員正在劇組拍戲。該演員憤而將報紙訴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該報的行為構成對這名演員的名譽侵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四是在報道中採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採用照片,構成侵權。
北京一中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肖像權糾紛案。陝北老漢張大爺在村口曬太陽時,被正在陝北采風的攝影家抓拍下來。後該照片刊登在一家雜志的封面上,陝北老漢遂起訴該雜志和攝影師侵犯肖像權。法院支持了陝北老漢的訴訟請求,陝北老漢終於維權成功。
五是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本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進步,卻將此人不願讓人知道的污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了侵權。
六是褒揚性的新聞報道同樣容易引起新聞侵權。
無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對當事人而言不但沒有抬高聲譽,反倒引起社會的非議,造成精神痛苦。批評可能脫離真實,表揚也可能脫離真實。表揚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也會導致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