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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30 11:16:32

⑴ 已經注冊商標和原產地標記發生沖突如何處理

注冊商標是受國家商標法保護的,已經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專用權。和源產地標記發生沖突,可雙方協調。協調不成,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

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為標的物的檢驗標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准。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准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准;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准。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⑶ 食品上寫著原產地和產地,為什麼寫兩個有沖突嗎😊

原產地是它本來產地及總公司,產地是它在所買超市進貨較近的地方

⑷ 原產地規則的內容

原產地規則

一、原產地規則概述
「貨物的原產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或原產地區,即貨物的生產來源地。根據各國的原產地規則和國際慣例,原產國(地)是指某一特定貨物的完全生產國(地);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地區)參與了某一貨物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後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即為原產國(地)。

原產地規則是各國(地區)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地和地區而採取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享受的待遇。原產地規則的內容一般包括原產地標准和書面說明。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討乃至統一原產地規則逐漸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和重視的問題。圍繞著原產地規則問題,關貿總協定進行了長期的努力,並於1993年12月15日簽署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時,將《原產地規則協議》正式列入最後文件的附件。

二、《原產地規則協議》內容簡介

原產地規則協議由前言、四個部分(9個條款)和兩個附錄構成。第一部分是定義與適用范圍;第二部分是關於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規定,涉及過渡期和過渡期後的規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審查、協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產地規則的協調,附錄一是有關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的內容;附錄二是關於優惠的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具體內容包括如下:
(一)定義與適用范圍
1、原產地規則的定義

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何成員方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行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決定,且此種原產地規則與導致授予超出《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的關稅優惠的契約性或自治性貿易體制無關。
2、原產地規則的適用范圍

它包括所有非優惠的商業政策措施,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條下的最惠國待遇;第六條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第十九條的保障措施;第九條的原產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的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此外,還包括為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地規則。
(二)協議的實施程序

為使各成員方的現行的原產地規則協調起來,原產地規則協議對協調的目標與原則、協調的過渡期以及管理機構等作了規定。
1、協調原則

各成員方現行原產地規則要進行協調。整個協調工作由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合作進行,其原則如下:
(1)與原產地規則協議所確定的定義和適用范圍一致。
(2)視某項商品的原產地為其完整的生產國家。

(3)原產地規則應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和可預見的;應當條理清楚;不能作為直接或間接阻礙貿易的手段,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壞性的影響;不得以不正當的、限制性的、與生產或加工無關系的要求作為確認原產地的先決條件。
(4)原產地規則應基於肯定標準的基礎之上,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執行。
2、協調工作計劃
為使協調工作順利進行,原產地規則協議確定了以下的工作計劃:
(1)工作計劃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盡早開始,並在開始後的三年內完成。
(2)執行工作計劃的機構是原產地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

(3)技術委員會應在原產地規則協議所確定的定義與適用范圍原則基礎上就協調結果作出說明和提交意見。為使協調工作及時完成,技術委員會應在協調稅則的章節產品分類基礎上進行,至少每個季度向原產地委員會提交工作結果報告。

(4)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把協調工作計劃的結果作為原產地規則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並就該附錄的生效確定時間進程。
3、在協調工作完成前後的過渡期安排
(1)前期規定

第一、當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頒布一般的實施的行政命令時,要清楚地明確有關要求。如在實施稅則分類變化標準的情況下,該原產地原則及其例外應在稅則目錄內稅目上列明;在實施從價百分比標準的情況下,應說明其方法;在實施製作標准或加工操作標準的情況下,應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各成員方不得把原產地規則作為直接或間接構成貿易障礙的手段;原產地規則本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性、扭曲或破壞性影響;它不應提出過份苛刻的要求或要求滿足與製作加工無關的某些條件來確定原產地的條件;原產地規則,不應歧視其他成員方;並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去執行;各成員方公布的有關法律、規章、法院判決和行政措施應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條第一款一致。

應進口商或有合法理由要求的任何人的要求,在必要的材料已遞交的情況下,應盡快在不遲於要求的150天內確認貨物的原產地。在各項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則此確認在三年內繼續有效。

當各成員方對其原產地原則進行改動時,不得違背其法律或法規。對原產地確認所採取的任何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程序的審查。所有屬於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原產地規則而秘密提供的材料,應被有關當局嚴格保密,未經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確許可,不得披露材料內容。
(2)後期規定

在協調的原產地規則建立後,各成員方應確保平等地實施該規定。據此,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即是這一貨物的完全生產國,或是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地區)參與了這一產品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後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在其他方面的規則,與過渡期間的規則相同。
4、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實施與管理
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通過下述辦法實施和管理原產地規則協議。
(1)建立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和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方委派的代表組成,每年至少開會一次,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為其秘書處,其主要職責包括:進行協議執行的磋商,承擔履行協議或由貨物貿易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責任;可就協議相關事情要求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提供信息和建議;承擔其他工作。
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在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指導下成立。任何成員均有權向該委員會派出代表,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海關合作理事會可派出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有:對成員在規則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審查,提出解決意見;就確認事項提供信息與建議;准備和散發定期報告;對過渡期進行技術方面的審查;履行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所要求的責任。
(2)各成員方向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通知信息
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的90天內,各成員應向秘書處提供其在該日有效的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規則有關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管理規則。

各成員若對其原產地規則做更改,或制定新的原產地規則,則應在改動或新的原產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發布通告,讓其他成員方了解。
(3)對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實施進行審查,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爭端。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依據協議目標進行審查,並每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告審查狀況;通過審查,可作出修改建議,成員方在履行原產地規則協議中發生糾紛,可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2條和23和規定進行協商和解決爭端。

三、《原產地規則協議》的積極作用和影響
(一)《原產地規則協議》對國際貿易的積極作用和影響

1、明確的、可預測的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將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國際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和擴大化。該協議具體體現了自由貿易體制的實質和內容,規定了一套指導各締約方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行為准則,促使整個國際貿易朝著貿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發展,在沒有統一的原產地規則的情況下,各國往往採用各自的原產地規則作為推行貿易保護措施的工具,構築非關稅貿易壁壘,給國際貿易帶來諸多困難和障礙。現在,雖然該協議在原產地標准、原產地的書面證明等核心問題上尚無實質性進展,但就總體而言,該協議對各締約方制定原產地規則應遵循的原則作了規范,對原產地問題的通知、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安排以及機構的設立和協調統一原產地規則的工作計劃,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有助於遏止和扭轉貿易保護主義,加強關貿總協定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的約束作用,減少或消除利用原產地規則設置非關稅貿易壁壘而出現的貿易扭曲現象,從而促進關貿總協定目標的實現,使國際貿易多邊體制更加開放並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

2、《原產地規則協議》增強了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使其適應了發展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正如關貿總協定前總幹事鄧克爾所分析的那樣,國際貿易所面臨的新特點是:「一體化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趨勢;技術知識的爆炸和發展;某些在生產國際市場上對商品和服務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的國家競爭力的提高以及對世界性的尋求投資的趨勢」。一體化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趨勢、多邊貿易體系的形成以及世界經濟新秩序的建立,都需要關貿總協定製定各種條例和法律框架,向各國提供有關在國際市場互相競爭所需要的那些由多邊協議所確定的「競賽規則」(評判標准)。《原產地規則協議》將協調原產地的判定標准,在這種意義上,它為正常的競爭而不是扭曲的競爭提供了一個完全和可預測的貿易環境,改善了貿易條件。在這種環境下,世界各地的經營者、出口商、進口商和投資者都能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里充滿信心地進行業務活動。原產地規則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將有助於各國的出口商調整生產機構,以使生產的出口產品符合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從而避免生產的盲目性,使其產品較易進入國際市場。《原產地規則協議》的擬訂,反映了關貿總協定作為全球多邊貿易體製作用的日益加強,同時增強了對發展變化中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性。關貿總協定前總幹事鄧克爾1992年2月10日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第八屆會議上說:「這種加強了的多邊貿易將有助於各國政府在一個明確的全球性法規的框架下,鞏固當前地區性一體化的發展,並能推動地區市場與全球市場的統一;一個加強了的可靠的貿易體系,將最大程度地保護所有國家的貿易利益」。

3、原產地規則在世界范圍的統一,將可能為各國貿易統計找到一個共同的依據,從而避免或減少國家間因貿易統計數字的巨大差異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同時,有利於促進國際貿易的往來,提高進口貨物成本預測性。此外,在採取反傾銷、反補貼的行動中,將可能由此獲得一個判定有關產品「經濟國籍」的統一標准,從而避免或減少反傾銷、反補貼行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4、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將定期審議各締約方執行原產地規則的情況等,並協調各締約方之間涉及由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爭端,這將使關貿總協定體制發揮對締約方的監督制約作用,並將有助於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雖然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及其標准尚未制定出來,但「協議」的達成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並將對國際貿易生產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原產地規則協議》對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我國出口產品更穩固地享受最惠國待遇
制定原產地規則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確定進口產品應享受何種關稅。《原產地規則協議》所涉及的一般原產地規則適用於最惠國稅率、反傾銷、反補貼稅等方面。在此基礎上,我國出口產品享受的最惠國待遇將比目前以各種雙邊協議為基礎所享受的待遇較為穩定,不易遭受單方面中止的危險。這種穩固的最惠國待遇將促使我國出口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並提高競爭力。同時,也有助於我國與貿易夥伴的貿易關系非政治化。

目前,國際上就進口商品徵收方面的關稅,稅率可分為如下三種:(1)普通稅率(GTRate),一般對非建交國家採用或雖然建交但未訂有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採用,是最高稅率、歧視性稅率。普通稅率比最惠國稅率高1——5倍,甚至更高;(2)最惠國稅率(MEN
Rate),亦稱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常在訂有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的國家間(例如關貿總協定締約方間)採用,是互惠稅率、較優惠的正常稅率;(3)普遍優惠制稅率(GSPRate),即最低稅率,是單方面的優惠稅率。

關貿總協定第一條的標題為「一般最惠國待遇」,其條文規定「締約方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這就是最惠國待遇的含義。

按此規定,締約方間在關稅問題上要按最惠國待遇原則互惠互利。這樣,美國政府現行的對是否延長中國最惠國待遇問題每年要復議一次的做法表明其對中國恢復席位的做法持保留態度,其甚至宣布可能援用總協定第三十五條款,即美國和中國之間「不適用」總協定。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加入關貿總協定時,美國就曾援用第三十五條條文。然而,中國是恢復席位而不是「加入」,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已在國內外產生巨大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更為中國全面進入國際貿易體系鋪平了道路。面對這樣的現實,美國若要行使總協定第三十五的規定,將中國拒絕於最惠國稅率之外,實行高關稅政策,必將在政治上、經濟上、國際輿論上付出慘重的代價。
2、有利於普惠制在我國的充分實施

普惠制是普遍優惠關稅制度的簡稱,它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它產生了1968年,自197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這一制度,發達國家對原產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在徵收進口關稅時,應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進行減讓,而發展中國家對來自發達國家的產品則仍然按最惠國稅率征稅。毋庸置疑,這將大大增強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的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益。我國自1978年起,在利用普惠制擴大出口、改善投資環境、加速產品國產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原產地規則協議》將《關於優惠制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列入其附件的做法對包括我國在內的普惠制受惠國較為有利。以往優惠問題原產地規則僅在貿發會議上進行審議和協調,而現在,關貿總協定在協調統一各締約方一般原產地規則的同時,也考慮了發展中國家普惠制項下出口產品在給惠國原產地規則要求方面受到的限制等問題,使優惠原產地規則得以在貿發會和總協定的雙重監督、協調下實施,從而有可能使這一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實施。我們相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協議」規則必將進一步對我國的最惠國待遇問題、普惠制利用問題產生積極的影響。
3、有利於我國更充分地參與世界貿易體系,有利於制定和調整我國的有關國際貿易政策,有利於解決貿易爭端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就能以正式締約方的身份通過參加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工作、通過對各國原產地規則和實施情況的審議,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上有關原產地規則方面政策和活動的有用信息。這對我國根據國際規則及時研究制定、調整有關政策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它將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置於一整套多邊規則之下,使我國的對外貿易進一步符合國際慣例,並且日趨規范化,從而增強外國企業對中國市場的信心、為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創造更良好的條件。現階段,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我國涉外貿易磨擦和糾紛越來越多,其中很多涉及原產地規則問題,例如:反傾銷,反補貼貿易數量限制,順差與逆差之統計等等。我國「入世」後再發生這方面的爭端時,我國可以利用協議所規定的磋商、解決原則及程序,解決由於原產地問題而引起的貿易爭端。在此協議下,我國將獲得一個講壇,同貿易夥伴進行協商。總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簽署《原產地規則協議》將給我國外貿注入新的活力,帶來新的機遇。

四、我國應對《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對策

原產地規則本身屬於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對原產地規則的解釋或理解不一致而導致執行中的偏差及填制原產地證書的麻煩等,都有可能阻礙貿易自由流通。武斷地使用原產地規則勢必導致對貿易和投資的限制和扭曲,造成貿易偏差。一方面,如果原產地標準定得過高,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發展中國家處於幼稚工業發展階段的產品可能由於達不到標准而被逐出市場或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對申請原產地證書及原產地的確認及仲裁所需支付的昂貴費用,也可能影響貿易的自由流通。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數量限制、保護措施、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也為締約方提供了通過非關稅壁壘鼓勵出口、限制進口的可能性,這些措施一旦實施將破壞了正常的貿易競爭。由此可見,《原產地規則協議》作為一種非關稅措施,也可能對國際貿易及我國進出口貿易產生一些不良影響。同時,協議簽署後,我國即須相應地承擔執行符合國際規則和標準的義務,承擔與我國有關的通告、審議、磋商、解決爭端的責任,我國所實施的規則及其行政管理規定就受到多邊規則協議的制約。因此,我國應著手准備相應的對策。
(一)擴大現有原產地規則的適用范圍,制訂協調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

我國應按照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的規定及借鑒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制訂協調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將其適用范圍由單純的「簽證管理」及進口貨物征稅稅率確定擴大到包括最惠國待遇的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稅及保障措施的實施、原產地標記的監管、歧視性的進口數量限制的實施、國別進口貿易的統計等在內的所有領域。

筆者建議從下述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原產地制度:1、建立一套結構完整(包括原則、標准和程序)、定義清晰、商品分類詳細的更為系統、具體的貨物原產地規則;2、參考WTO協調原產地規則工作的最新成果,並結合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對包括加工清單在內的原產地標准進行評估;3、參考國際規范,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原產地爭議解決程序;4、制定符合促進出口及有效利用外資的「反規避條款」;5、治理原產地證書簽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轉化

目前為充分利用原產地規則達到合理保護民族產業、引導外資投向的作用、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方向轉化,我們應對被動配額產品制定較嚴的原產地標准,以確保我國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動配額利益確為「中國出口貨物」所得。另外,為配合我國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們還應借鑒國際通告做法,制訂政府采購中的「國產貨」原產地標准,以合理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哪些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2〕8號)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為標的物的檢驗標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准。

第十九條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五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准確定。

第四十條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准;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准。

第四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⑹ 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的原則是:

沒有必須執行的原則,就我國而言,這些問題尚在嘗試解決階段。原產地名稱和商版標權產生沖突權,如果是歷史原因造成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應該是需要考慮的原則之一;如果商標屬於惡意搶注情形,原產地權利人可通過異議、爭議等程序,阻止或撤銷商標之注冊,以此解決權利沖突。

⑺ 有關原產地規則協議的案例

原產地規則

一、原產地規則概述
「貨物的原產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或原產地區,即貨物的生產來源地。根據各國的原產地規則和國際慣例,原產國(地)是指某一特定貨物的完全生產國(地);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地區)參與了某一貨物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後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即為原產國(地)。

原產地規則是各國(地區)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地和地區而採取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享受的待遇。原產地規則的內容一般包括原產地標准和書面說明。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討乃至統一原產地規則逐漸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和重視的問題。圍繞著原產地規則問題,關貿總協定進行了長期的努力,並於1993年12月15日簽署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時,將《原產地規則協議》正式列入最後文件的附件。

二、《原產地規則協議》內容簡介

原產地規則協議由前言、四個部分(9個條款)和兩個附錄構成。第一部分是定義與適用范圍;第二部分是關於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規定,涉及過渡期和過渡期後的規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審查、協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產地規則的協調,附錄一是有關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的內容;附錄二是關於優惠的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具體內容包括如下:
(一)定義與適用范圍
1、原產地規則的定義

原產地規則是指任何成員方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行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決定,且此種原產地規則與導致授予超出《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的關稅優惠的契約性或自治性貿易體制無關。
2、原產地規則的適用范圍

它包括所有非優惠的商業政策措施,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條下的最惠國待遇;第六條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第十九條的保障措施;第九條的原產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的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此外,還包括為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地規則。
(二)協議的實施程序

為使各成員方的現行的原產地規則協調起來,原產地規則協議對協調的目標與原則、協調的過渡期以及管理機構等作了規定。
1、協調原則

各成員方現行原產地規則要進行協調。整個協調工作由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合作進行,其原則如下:
(1)與原產地規則協議所確定的定義和適用范圍一致。
(2)視某項商品的原產地為其完整的生產國家。

(3)原產地規則應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和可預見的;應當條理清楚;不能作為直接或間接阻礙貿易的手段,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壞性的影響;不得以不正當的、限制性的、與生產或加工無關系的要求作為確認原產地的先決條件。
(4)原產地規則應基於肯定標準的基礎之上,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執行。
2、協調工作計劃
為使協調工作順利進行,原產地規則協議確定了以下的工作計劃:
(1)工作計劃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盡早開始,並在開始後的三年內完成。
(2)執行工作計劃的機構是原產地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

(3)技術委員會應在原產地規則協議所確定的定義與適用范圍原則基礎上就協調結果作出說明和提交意見。為使協調工作及時完成,技術委員會應在協調稅則的章節產品分類基礎上進行,至少每個季度向原產地委員會提交工作結果報告。

(4)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把協調工作計劃的結果作為原產地規則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並就該附錄的生效確定時間進程。
3、在協調工作完成前後的過渡期安排
(1)前期規定

第一、當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頒布一般的實施的行政命令時,要清楚地明確有關要求。如在實施稅則分類變化標準的情況下,該原產地原則及其例外應在稅則目錄內稅目上列明;在實施從價百分比標準的情況下,應說明其方法;在實施製作標准或加工操作標準的情況下,應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各成員方不得把原產地規則作為直接或間接構成貿易障礙的手段;原產地規則本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性、扭曲或破壞性影響;它不應提出過份苛刻的要求或要求滿足與製作加工無關的某些條件來確定原產地的條件;原產地規則,不應歧視其他成員方;並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去執行;各成員方公布的有關法律、規章、法院判決和行政措施應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條第一款一致。

應進口商或有合法理由要求的任何人的要求,在必要的材料已遞交的情況下,應盡快在不遲於要求的150天內確認貨物的原產地。在各項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則此確認在三年內繼續有效。

當各成員方對其原產地原則進行改動時,不得違背其法律或法規。對原產地確認所採取的任何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程序的審查。所有屬於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原產地規則而秘密提供的材料,應被有關當局嚴格保密,未經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確許可,不得披露材料內容。
(2)後期規定

在協調的原產地規則建立後,各成員方應確保平等地實施該規定。據此,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即是這一貨物的完全生產國,或是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地區)參與了這一產品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後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在其他方面的規則,與過渡期間的規則相同。
4、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實施與管理
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通過下述辦法實施和管理原產地規則協議。
(1)建立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和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方委派的代表組成,每年至少開會一次,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為其秘書處,其主要職責包括:進行協議執行的磋商,承擔履行協議或由貨物貿易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責任;可就協議相關事情要求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提供信息和建議;承擔其他工作。
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在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指導下成立。任何成員均有權向該委員會派出代表,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海關合作理事會可派出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有:對成員在規則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審查,提出解決意見;就確認事項提供信息與建議;准備和散發定期報告;對過渡期進行技術方面的審查;履行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所要求的責任。
(2)各成員方向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通知信息
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的90天內,各成員應向秘書處提供其在該日有效的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規則有關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管理規則。

各成員若對其原產地規則做更改,或制定新的原產地規則,則應在改動或新的原產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發布通告,讓其他成員方了解。
(3)對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實施進行審查,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爭端。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依據協議目標進行審查,並每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告審查狀況;通過審查,可作出修改建議,成員方在履行原產地規則協議中發生糾紛,可按《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2條和23和規定進行協商和解決爭端。

三、《原產地規則協議》的積極作用和影響
(一)《原產地規則協議》對國際貿易的積極作用和影響

1、明確的、可預測的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將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國際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和擴大化。該協議具體體現了自由貿易體制的實質和內容,規定了一套指導各締約方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行為准則,促使整個國際貿易朝著貿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發展,在沒有統一的原產地規則的情況下,各國往往採用各自的原產地規則作為推行貿易保護措施的工具,構築非關稅貿易壁壘,給國際貿易帶來諸多困難和障礙。現在,雖然該協議在原產地標准、原產地的書面證明等核心問題上尚無實質性進展,但就總體而言,該協議對各締約方制定原產地規則應遵循的原則作了規范,對原產地問題的通知、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安排以及機構的設立和協調統一原產地規則的工作計劃,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有助於遏止和扭轉貿易保護主義,加強關貿總協定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的約束作用,減少或消除利用原產地規則設置非關稅貿易壁壘而出現的貿易扭曲現象,從而促進關貿總協定目標的實現,使國際貿易多邊體制更加開放並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

2、《原產地規則協議》增強了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使其適應了發展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正如關貿總協定前總幹事鄧克爾所分析的那樣,國際貿易所面臨的新特點是:「一體化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趨勢;技術知識的爆炸和發展;某些在生產國際市場上對商品和服務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的國家競爭力的提高以及對世界性的尋求投資的趨勢」。一體化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趨勢、多邊貿易體系的形成以及世界經濟新秩序的建立,都需要關貿總協定製定各種條例和法律框架,向各國提供有關在國際市場互相競爭所需要的那些由多邊協議所確定的「競賽規則」(評判標准)。《原產地規則協議》將協調原產地的判定標准,在這種意義上,它為正常的競爭而不是扭曲的競爭提供了一個完全和可預測的貿易環境,改善了貿易條件。在這種環境下,世界各地的經營者、出口商、進口商和投資者都能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里充滿信心地進行業務活動。原產地規則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將有助於各國的出口商調整生產機構,以使生產的出口產品符合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從而避免生產的盲目性,使其產品較易進入國際市場。《原產地規則協議》的擬訂,反映了關貿總協定作為全球多邊貿易體製作用的日益加強,同時增強了對發展變化中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性。關貿總協定前總幹事鄧克爾1992年2月10日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第八屆會議上說:「這種加強了的多邊貿易將有助於各國政府在一個明確的全球性法規的框架下,鞏固當前地區性一體化的發展,並能推動地區市場與全球市場的統一;一個加強了的可靠的貿易體系,將最大程度地保護所有國家的貿易利益」。

3、原產地規則在世界范圍的統一,將可能為各國貿易統計找到一個共同的依據,從而避免或減少國家間因貿易統計數字的巨大差異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同時,有利於促進國際貿易的往來,提高進口貨物成本預測性。此外,在採取反傾銷、反補貼的行動中,將可能由此獲得一個判定有關產品「經濟國籍」的統一標准,從而避免或減少反傾銷、反補貼行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4、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將定期審議各締約方執行原產地規則的情況等,並協調各締約方之間涉及由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爭端,這將使關貿總協定體制發揮對締約方的監督制約作用,並將有助於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雖然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及其標准尚未制定出來,但「協議」的達成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並將對國際貿易生產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原產地規則協議》對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我國出口產品更穩固地享受最惠國待遇
制定原產地規則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確定進口產品應享受何種關稅。《原產地規則協議》所涉及的一般原產地規則適用於最惠國稅率、反傾銷、反補貼稅等方面。在此基礎上,我國出口產品享受的最惠國待遇將比目前以各種雙邊協議為基礎所享受的待遇較為穩定,不易遭受單方面中止的危險。這種穩固的最惠國待遇將促使我國出口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並提高競爭力。同時,也有助於我國與貿易夥伴的貿易關系非政治化。

目前,國際上就進口商品徵收方面的關稅,稅率可分為如下三種:(1)普通稅率(GTRate),一般對非建交國家採用或雖然建交但未訂有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採用,是最高稅率、歧視性稅率。普通稅率比最惠國稅率高1——5倍,甚至更高;(2)最惠國稅率(MEN
Rate),亦稱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常在訂有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的國家間(例如關貿總協定締約方間)採用,是互惠稅率、較優惠的正常稅率;(3)普遍優惠制稅率(GSPRate),即最低稅率,是單方面的優惠稅率。

關貿總協定第一條的標題為「一般最惠國待遇」,其條文規定「締約方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這就是最惠國待遇的含義。

按此規定,締約方間在關稅問題上要按最惠國待遇原則互惠互利。這樣,美國政府現行的對是否延長中國最惠國待遇問題每年要復議一次的做法表明其對中國恢復席位的做法持保留態度,其甚至宣布可能援用總協定第三十五條款,即美國和中國之間「不適用」總協定。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加入關貿總協定時,美國就曾援用第三十五條條文。然而,中國是恢復席位而不是「加入」,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已在國內外產生巨大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更為中國全面進入國際貿易體系鋪平了道路。面對這樣的現實,美國若要行使總協定第三十五的規定,將中國拒絕於最惠國稅率之外,實行高關稅政策,必將在政治上、經濟上、國際輿論上付出慘重的代價。
2、有利於普惠制在我國的充分實施

普惠制是普遍優惠關稅制度的簡稱,它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它產生了1968年,自197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這一制度,發達國家對原產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在徵收進口關稅時,應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進行減讓,而發展中國家對來自發達國家的產品則仍然按最惠國稅率征稅。毋庸置疑,這將大大增強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的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益。我國自1978年起,在利用普惠制擴大出口、改善投資環境、加速產品國產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原產地規則協議》將《關於優惠制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列入其附件的做法對包括我國在內的普惠制受惠國較為有利。以往優惠問題原產地規則僅在貿發會議上進行審議和協調,而現在,關貿總協定在協調統一各締約方一般原產地規則的同時,也考慮了發展中國家普惠制項下出口產品在給惠國原產地規則要求方面受到的限制等問題,使優惠原產地規則得以在貿發會和總協定的雙重監督、協調下實施,從而有可能使這一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實施。我們相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協議」規則必將進一步對我國的最惠國待遇問題、普惠制利用問題產生積極的影響。
3、有利於我國更充分地參與世界貿易體系,有利於制定和調整我國的有關國際貿易政策,有利於解決貿易爭端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就能以正式締約方的身份通過參加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工作、通過對各國原產地規則和實施情況的審議,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上有關原產地規則方面政策和活動的有用信息。這對我國根據國際規則及時研究制定、調整有關政策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它將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置於一整套多邊規則之下,使我國的對外貿易進一步符合國際慣例,並且日趨規范化,從而增強外國企業對中國市場的信心、為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創造更良好的條件。現階段,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我國涉外貿易磨擦和糾紛越來越多,其中很多涉及原產地規則問題,例如:反傾銷,反補貼貿易數量限制,順差與逆差之統計等等。我國「入世」後再發生這方面的爭端時,我國可以利用協議所規定的磋商、解決原則及程序,解決由於原產地問題而引起的貿易爭端。在此協議下,我國將獲得一個講壇,同貿易夥伴進行協商。總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簽署《原產地規則協議》將給我國外貿注入新的活力,帶來新的機遇。

四、我國應對《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對策

原產地規則本身屬於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對原產地規則的解釋或理解不一致而導致執行中的偏差及填制原產地證書的麻煩等,都有可能阻礙貿易自由流通。武斷地使用原產地規則勢必導致對貿易和投資的限制和扭曲,造成貿易偏差。一方面,如果原產地標準定得過高,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發展中國家處於幼稚工業發展階段的產品可能由於達不到標准而被逐出市場或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對申請原產地證書及原產地的確認及仲裁所需支付的昂貴費用,也可能影響貿易的自由流通。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數量限制、保護措施、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也為締約方提供了通過非關稅壁壘鼓勵出口、限制進口的可能性,這些措施一旦實施將破壞了正常的貿易競爭。由此可見,《原產地規則協議》作為一種非關稅措施,也可能對國際貿易及我國進出口貿易產生一些不良影響。同時,協議簽署後,我國即須相應地承擔執行符合國際規則和標準的義務,承擔與我國有關的通告、審議、磋商、解決爭端的責任,我國所實施的規則及其行政管理規定就受到多邊規則協議的制約。因此,我國應著手准備相應的對策。
(一)擴大現有原產地規則的適用范圍,制訂協調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

我國應按照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的規定及借鑒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制訂協調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將其適用范圍由單純的「簽證管理」及進口貨物征稅稅率確定擴大到包括最惠國待遇的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稅及保障措施的實施、原產地標記的監管、歧視性的進口數量限制的實施、國別進口貿易的統計等在內的所有領域。

筆者建議從下述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原產地制度:1、建立一套結構完整(包括原則、標准和程序)、定義清晰、商品分類詳細的更為系統、具體的貨物原產地規則;2、參考WTO協調原產地規則工作的最新成果,並結合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對包括加工清單在內的原產地標准進行評估;3、參考國際規范,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原產地爭議解決程序;4、制定符合促進出口及有效利用外資的「反規避條款」;5、治理原產地證書簽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轉化

目前為充分利用原產地規則達到合理保護民族產業、引導外資投向的作用、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方向轉化,我們應對被動配額產品制定較嚴的原產地標准,以確保我國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動配額利益確為「中國出口貨物」所得。另外,為配合我國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們還應借鑒國際通告做法,制訂政府采購中的「國產貨」原產地標准,以合理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⑻ 對於茶樹的原產地有哪些爭議

早在200多年前Carolus.Linnaeus就認為茶樹原產於中國,但自從1824年英國人Bruce在印度阿薩姆Sadiya發現野生茶樹後,這一觀點便產生了分歧。100多年來,大體形成了4種論點。

1.原產中國說

1813年法國人Ganive在《植物自然分類》,1892年美國的Walsh在《茶的歷史及其秘訣》,英國Willson《中國西南部游記》,1893年俄國的Bretschneider在《植物科學》,1960年蘇聯的Джемухадзе在《論野生茶樹的進化因素》論著中,以及近年來日本茶樹原產地研究會的志村喬、橋本實、大石貞男、松下智等都主張中國是茶樹的原產地。

2.原產印度說

1838年Bruace又報道了在印度108處發現了野生茶樹,因此便宣稱印度是茶樹原產地。1877年英國人Baildon在《阿薩姆之茶葉》,1903年英國植物學家Blake在《茶商指南》,1912年英國的Browne在《茶》,以及1911年出版的《日本大詞典》中均認為茶樹原產印度,因當時未見中國有野生大茶樹的報道。

3.原產東南亞說

因緬甸東部、泰國北部、越南、中國雲南和印度阿薩姆這一區域內的自然條件極適宜茶樹生長和繁衍,自然會形成茶樹起源中心。這一學說以《茶葉全書》作者Ukers為代表。此外,1958年英國的Eden在所著《茶》中則主張中、印、緬三國交界處的依洛瓦底江上游為原產地。

4.二元說

持這一觀點的是以印度尼西亞的Stuart為代表,認為大葉茶原產於西藏高原的東南部,包括中國的四川和雲南以及越南、緬甸、泰國、印度等國;小葉茶即現今廣為栽培的小喬木和灌木型茶樹原產於中國東部和東南部。

⑼ 合格證印的產地不是原產地,按法律規定會怎麼處罰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復,望採納,如果制不懂,請繼續追問。

您的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所以你將要承受的最大的處罰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4.5萬到18萬元之間的罰金。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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