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
❶ 論述建立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有什麼重要作用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作用,可從多個角度闡述。基本作用有兩個,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二是減少侵權行為。
保護被侵權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享有合同等債權,享有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公民享有的許多民事權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就要通過侵權責任法律制度保護被侵權人。我國法院受理侵權案件2007年86.3萬件,2008年99.2萬件。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是民事權利制度的保障,是審理侵權案件、解決侵權糾紛的依據。需要指出,保護被侵權人不是抽象概念,不同時期保護被侵權人的含義既有階段性,又有延續性。隨著經濟、文化發展,對人的價值認識不斷深化,對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對被侵權人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保護方式日趨多樣。而且,保護被侵權人在許多情況下不是個人事情,如環境污染、產品責任、交通肇事、工傷事故等涉及人數較多的重大糾紛,也是社會問題。
減少侵權行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發生侵權行為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彌補被侵權人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如使受污染的環境得以治理,受損害的健康得以康復。減少侵權行為,首先表現在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紀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謹慎行事,避免差錯,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其次表現在要求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科學技術水平。進入工業社會,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如產品責任、環境污染、生產安全事故,等等。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促使企業提高產品安全性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減少侵權行為還表現在促使企業和個人權衡得失,不冒險進入可能給公民、法人帶來高度危險的行業。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促使侵權人吸取教訓,其他人保持警惕,達到減少侵權行為目的。因此,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規定的責任要有一定威懾力。
保護被侵權人和減少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法律制度兩個基本作用。通過保護被侵權人和減少侵權行為,從民事制度上進一步保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❷ 侵權責任法43條
你好抄
這個法條是很有利保護消費者權利的
是可以找生產者,也可以找銷售者,如果銷售者沒有過錯的,那麼銷售者賠償了,就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反之,就是銷售者向生產者追償。
銷售者無法提供生產者的,就要承擔責任。
主要是為了落實受損害的消費者的請求賠償問題。
如果說一方無法賠償的,當然可以找雙方承擔責任,但是一方已經賠償了的,就不可以了。
❸ 我國 侵權責任法 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不法的侵害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對被侵害人進行必要的補償。
❹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僱傭活動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問題。前一句解決僱傭活動致他人損害問題,由僱主承擔責任,與《人損解釋》第9條相對應,而《人損解釋》更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後一句解決僱傭活動中被雇傭人自己受損的問題,與《人損解釋》第11條相對應,無法與第9條對應。在《侵權責任法》與《人損解釋》的異同問題上,兩個文件共同解決了侵權責任中人身損害問題的處理規范,但《人損解釋》局限於人身損害,在財產損害方面無法適用,而《侵權責任法》則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適用面更廣,就人身損害問題而言,《人損解釋》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❺ 什麼是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
《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❻ 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趨勢,認為其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國《侵權責任法》適應侵權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需要,構建了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從而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該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納了以過錯吸收違法性的制度選擇。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規則中排斥了違法性要件,嚴格責任的制度設計更強調否定違法性要件。筆者認為,應當採用違反注意義務作為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過錯,從而正確認定責任。 【關鍵詞】違法性要件;結果不法說;過錯;嚴格責任 違法性概念為德國民法所特有,並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所繼受。[1]德國法上,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損害、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過錯四個要件,違法性是其中之一。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已採納了德國法的違法性要件說,但筆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不僅表現在其獨立成編的體例特徵,也表現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並未完全採用德國法的四要件說,而是從中排除了違法性這一因素。本文擬就此談幾點看法。 一、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 嚴格來說,違法性是德國侵權法獨有的概念,德國法採納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羅馬法中曾經將侵權行為分為私犯和准私犯。19世紀後半期的耶林(Rudolph Jhering)在其於1867年出版的《羅馬法中的過咎因素》一書,[2]對不法問題做了專門研究,提出了「客觀違法與主觀違法」的概念。他認為,只有存在過錯的不法才能夠產生損害賠償的義務,而一個客觀不法僅僅產生返還原物的義務。[3]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起草過程中,負責起草債法條文的屈貝爾(Kübel)曾為侵權法起草了如下一般條款:「故意或者過失以違法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致他人損害的,有義務賠償該損害。」據此,《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Erste Entwurf)第704條第1款規定:「如果某人因故意或過失通過作為或不作為而做出不法行為(widerrechtlicheHandlungen)致他人損害,且其已預見或必然會預見此損害的產生,則他有義務向該他人賠償其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無論損害的范圍有沒有被預見。」言下之意是盡管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是只要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即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4]按照這一邏輯,侵權責任的成立,僅有損害並不充分,還必須有一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違法行為)。後來,在《德國民法典》正式文本中,對侵權行為的類型採用了三階層結構。根據該法典,構成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類:①侵害絕對權的行為,基於客體的特殊性而當然不法(第823條第1款);②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他人損害,因其行為的特徵(違背善良風俗)而具有不法(第826條);③以故意或過失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直接列明違法性的要求(第823條第2款)。可見《德國民法典》區分了侵權法的三種基礎事實構成(侵害權利,違反保護性法律以及違背善良風俗)。[5]在這三階層結構中,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違反善良風俗明顯是行為導向的違法性,這是德國判例學說採納違法性要件的重要法律依據。[6] 需要指出的是,在德國法中,侵權法被稱為侵權行為法(Deliktsrecht),其中,「Delikt」一詞來自於拉丁語名詞「delictum」,其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自公元前287年前後的《阿奎利亞法》將不法性規定為私犯的構成要件以來,在大陸法國家,常常將侵權行為稱為不法行為,將侵權法稱為不法行為法,[7]這對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對不當行為的譴責和非難。這也為違法性要件的採納提供了依據。從法典編纂的角度看,正如一些德國學者所指出的,「侵權行為法」( Deliktsrecht, Rechts fur uner-laubte Handlungen)的提法存在缺陷。按照德國學者von Bar教授的觀點,侵權行為採用tort或者Delikt均不甚妥當,准確的表述應當是「合同外致人損害的責任(non—contractu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to others) 」,[8]因為tort或者Delikt都表達出一種具有過錯或者不法性的行為,而在當今社會許多的侵權行為都沒有這兩個因素,所以採用「合同外責任」這樣的用法,才能夠把幾乎所有的侵權責任概括其中。[9] 我國侵權法在制定時,究竟採行為法還是責任法的概念,本身是存在爭議的。但是,後來立法者選擇了責任法的概念,這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它還帶來了理念上的改變,尤其是價值判斷上的變化。如前所述,將侵權法作為行為法的概念中,強調了對行為本身的非難。以傳統社會作為整體圖景的侵權法中,其理念重點是對行為的可非難性,而違法性恰恰著眼於對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這種法律技術與侵權法的整體理念是相適應的,因此,傳統侵權法的整體分析框架中注重違法性要件就非常容易理解了,「不法行為的核心問題就是對於違法性的確定。」[10]早期的侵權行為法強調行為的不法性,顧名思義,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法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可非難性。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大量的侵權行為中(如高度危險責任),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沒有可非難性,行為本身都是合法的。例如,在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即使排放是符合相關標準的,造成了環境損害,也應當承擔責任。這就說明僅僅通過不法行為難以概括所有的侵權責任。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因,不法性要件盡管仍然受到強調,但在各國法律體系中含義並不相同,有些國家認為這一內容包含於過錯之中,另一些國家認為其包含於損害結果之中。[11]而在現代社會中,侵權責任法的理念重點轉變為對受害人的救濟,由行為法逐漸變遷為救濟法和責任法,侵權法由「以加害人為中心」轉變為「以受害人為中心」,相應而言,法律技術的中心對象就並非侵權人的行為,此時,以行為作為判斷重點的違法性要件就無法完全符合現代侵權法的整體理念。法技術受到法理念的指導,法理念的變化必然會導致法技術的變化,因此,侵權責任法的上述整體理念變遷必然會對於侵權法的法技術發生重要影響,我國侵權法採用《侵權責任法》的名稱,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其在內涵上也包含了對違法性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否定。 正是因為侵權法從行為法轉向責任法,從而突出了侵權法的救濟功能,而不是制裁功能。這種變化對於違法性要件的採納,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從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來看,不區分法益和權利。即便在侵害法益的情況下,也並不如德國法那樣必須以故意作為要件,[12]過失侵害法益也可能構成侵權責任(例如,在過失侵害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也同樣構成侵權責任)。在法益保護范圍上,侵權責任法呈現了一種開放的體系,不僅權益本身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范圍本身也是無限開放的,其立法體現就是侵權責任法在第2條第2款採用了「等」這一表述作為兜底。第二,從責任主體來看,侵權責任法採用了侵權人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了侵權行為人和侵權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後者雖然並非直接行為人但仍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責任),這些人並未實施違法行為,但仍然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從歸責形態來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多元歸責體系,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違法性要件的弱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條,在嚴格責任中,並不考慮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要件,但行為人仍然負有賠償責任,尤其是公平責任的情況下,實行的是一種「百萬富翁」和「深口袋」理念,本質上是因財產產生的責任,這與傳統侵權法中的因違法行為產生的責任大相徑庭。在侵權責任法中,這些規定包括:《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的公平責任;第31條關於緊急避險人對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險而承擔的適當補償責任;第32條關於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規定;第87條關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權人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第四,從具體侵權責任來看,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實現救濟受害人的立法目的,在根本無法找到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同樣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規定的高樓拋物致人損害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這同樣與違法行為的判斷沒有太大聯系。我認為,強調侵權法從行為法向責任法的轉化,實際上強調了從制裁加害人向救濟受害人轉化,因而,違法性要件的功能在大大減弱。 二、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 考察我國侵權法是否採納了違法性要件,除了上述的歷史分析及侵權法發展趨勢的分析外,還要進行技術層面的分析。首先,要考慮我國侵權法是否嚴格區分了權利和利益,法律是否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而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 德國民法系以違法性為核心概念,建構了《德國民法典》第823條、826條所規定的「三個小的概括條款」侵權行為法架構,其特色在於以違法性對權利及利益做區別性的保護。[13]就《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的設計而言,其違法性要件的內涵,是採取了結果違法說(Erfolgsun-rechtslehre)。該說植根於《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對一般侵權行為保護對象的列舉。該說認為,應從損害結果中判定違法要件是否滿足:凡侵害《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列舉的各項法定權利,則該加害行為就是「違法」的。結果違法實際上就是以權利遭受侵害代替行為違法性的判斷。在採納結果違法論時,必須判斷行為人是否侵害了權利或者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從而認定行為的違法性。此種觀點為德國大多數學者所採納,並且對德國的司法判例產生了重大影響。[14] 按照德國法上的結果違法理論,在侵害《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列舉的「生命、健康、身體、自由」等「絕對權」的情況下,則構成結果違法。[15]這一論斷實際上是以區分權利和利益,進而提供不同的保護為基礎。《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在起草第823條第1款時,就是以結果不法說為基礎的。他們認為,任何侵害絕對權的行為只要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就是違法的。此舉的目的在於為這些權利提供盡可能廣泛的保護。[16]在結果違法的情況下,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行為是否違反了某個法律規定,只要侵害了絕對權,就推定行為是違法的。而在侵害利益的情形中,由於並不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結果,侵害行為本身並不足以表明其違法性,而應當藉助其他標准來判斷違法性的存在,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26條,以行為本身是否違背善良風俗作為侵害利益的行為違法性判斷的標准;而且,只有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情形,侵害利益才應承擔責任,這樣就加重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利益的保護范圍,從而維護了人們一般的行為自由。[17]據此可以確定,違法性的功能主要是為了限制和確定侵權法的保護范圍,避免一般的過失責任對純粹財產利益和非人身利益的保護。[18]結果不法說的優點在於,確立了絕對權的保護范圍,體現了絕對權不可侵害性,根據此種學說,只要侵害了絕對權,原則上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19]不過,我們認為,此點並不構成我們應當採納違法性要件的充分依據。的確,在十九世紀的傳統民法框架中,行為自由是法律的出發點和目標,並認為在此之後蘊含了基本的正義內容。[20]德國民法典在債法中注重維護行為自由,這符合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為此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民眾自由的保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德國學者從維護行為自由的角度來構建出違法性要件也具有重要的價值宣示作用。但是,當今侵權法在發展方向上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與傳統民法典制定時期所面臨的「保護自由,反對封建強權束縛」的社會任務已有所不同。可以說,現代社會正日益轉變為「風險社會」,社會中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如何保護個體行動自由,而是如何有效保護個體免受外部風險所造成的損害,這也是高度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等制度興起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在這一背景下,強調違法性要件,很可能與侵權法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此外,是否規定獨立的違法性要件,也不應忽視技術層面的因素。如下文所示,若多數情形下,違法性可被包含在過錯、損害等要件之中,(
❼ 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找法網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