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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6:42:05

㈠ 如何補簽勞動合同

以前的不能夠補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㈡ 關於為員工補簽合同

是一開始就沒簽還是丟失補簽啊?丟失補簽的話就對外說勞動局換了一批新合同,原來的批次不讓用了,也可以說年底清理檔案時發現檔案袋破損有部分文件損壞需要補,也可以實話實說確實沒了或者忘了現在來補,畢竟補了才能上保險,當然也可以說補了這才是明確勞動關系對於員工自己也是好的,心裡有底對吧。之類的勸法都可以。一開始就沒簽,現在簽那算是福利了,就說企業之初盈利少現在盈利了打算給員工一定的歸屬感,給員工上保險之類的話。如果是一開始承諾了缺實際沒有,那就要問你了,當初怎麼想的,如果只差幾個月就說勞動局那邊手續比較麻煩,如果你拖了很久那麼實話實說道歉吧。

㈢ 關於補簽合同

1、倒抄簽勞動合同不合法,可以選擇不同意倒簽;

2、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你同意倒簽,則不能主張;

3、單位有義務自用工之日起為你繳納社保。如果你是城鎮戶口,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如果是農村戶口,可以要求單位折現;

4、病假按照最低工資的80%發放,事假沒有薪酬。

㈣ 公司補簽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答如內下:

  1. 勞動合同容的補簽,應當寫實際簽訂合同的日期;

  2. 當然,公司同意寫實際用工的日期對勞動者更有利;

  3. 主張雙倍工資的實體權利與補簽合同的日期無關,但前者對勞動者舉證不利,後則更有利;

  4. 如果寫實際簽訂合同的日期,就該在此時主張雙倍工資更穩妥。

㈤ 合同可以補簽嗎

好奇怪的問題啊,國家不是說只要是有提供勞務就存在勞務關系必需得購買社保嗎?為什麼你們那的社保局這么奇怪啊,如果這個情況不解決那以後員工告你們沒買社保是誰的責任啊?我不了解青島當地法規,但是還是建議你和社保局說一實際情況,看一下有沒有明文規定。合同談不上補簽,因該是簽了沒及時備案,這種情況大都是寫個檢查,以後在犯就好了。

㈥ 補簽的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1、公司2年多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單位原因不與你簽訂的話,你可以依據勞回動合答同法要求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標準是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資),並要求補繳社保。如果是你本人原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不能要求社保工資,但是社保應當補繳。
2、關於補簽勞動合同,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範本簽訂,估計單位要求把時間提前到你當初入職時間。是為了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如果單位一直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即使補簽恐怕也是無濟於事,因為一直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不可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過單位需要為此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法律責任。
3、不一定非要補簽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勞動局提供勞動合同以外其他證據材料證明你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工資條、考勤表、上崗證、你的同事所做的證人證言、簡訊、錄音、電子郵件等

㈦ 補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這個你要求公司支付4、5/6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很難的,也是有爭議的,你雖然3月份進公司上班,同年7月補簽勞動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簽的3月,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你的合同是在3月份簽訂的,如果該合同是3月份簽訂的,就不存在4、5、6三月雙倍工資;

2,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3月份進的廠,7月份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署日期是3月份,這個你要推翻的話,有一定的難度,也是很困難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㈧ 補簽勞動合同合法嗎什麼情況下可以補簽勞動合同

給你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為合法。

一,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8)補簽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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