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6:41:48
根據你說的情況 培訓班的行為屬於欺詐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你可以向法院主張解除合同
㈡ 終止合同
合同中止與合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有何區別?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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