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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1-22 06:38:40

1. 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於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范圍;
(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協議管轄 約定由某省法院管轄 這樣算約定不明嗎算協議無效嗎

你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版協議選擇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故而,你們只得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一個進行協議管轄,而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故而應當協議清楚、明確,一個省份的法院包含很多,有省高院,也就市級中院和基層法院,你們應當協議清楚某省某市某縣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當然屬於約定管轄不明確了,必須要明確約定法院的名稱才可以。

3.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協議管轄和法律選擇條款的區別和聯系

協議管轄是雙方當事人自己根據意思表示選擇的管轄法院(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等)
法律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5. 合同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管轄法院嗎

不可以自由約定,約定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轄范圍,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擴展閱讀:

未做約定,一般的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6. 合同糾紛協議管轄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1、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管轄協議無效。
原告要某某與被告北京二建下屬的項目管理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法院起訴。」在被告違約後,原告據此約定向自己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被告北京二建認為此條款無效,提起管轄異議。張家口市中院(2008)張民再終字第5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違約與否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實體審理後才能認定,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此觀點,並在司法實踐中審理管轄異議,也是按此觀點認定相關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理由有三:第一,該協議選擇管轄條款不能理解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一方是否違約並不是當事人能認定的,只要經過法院的實體審理後,才能認定一方是否違約,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如果雙方均為違約方,那麼該管轄約定也沒有意義,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第二,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經過審理後才能認定的。如果合同無效,則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第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的可以約定管轄的六種情形並不包含「守約方」這種情形,所以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89號)認為:「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39 號民事裁定中也認為,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
2、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的,應當綜合考量,能夠確定法院的認為有效,不能確定的,認定為約定不明確。
何為「當地」指代不明確,常常產生爭議。有的理解為當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據合同類型理解為工程所在地。最高法院認為,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的意思、合同類型及其他因素,能夠確定何為當地的,應當認為有效;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最高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號裁定書中認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中所稱的當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3、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訂地不一致的,以約定的簽訂地為管轄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span>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作出了具體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立他字第52號、(2010)民申字第673號案中均持這種觀點。
4、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分別協議約定不同的管轄法院,以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為基礎訂立的,具有從屬性,且訂立目的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由於通常主合同先於或者同時於擔保合同訂立,擔保人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應當知曉合同中的內容,對糾紛的協議管轄法院應有合理的預期。但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約定了管轄法院,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構成了所謂協議管轄的沖突。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2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由此可以明確,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同時提起訴訟時,按主合同的約定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中,管轄問題很重要,既直接影響到那方當事人訴訟便利的問題,也可能影響到合同糾紛訴訟結果,因為,不同地區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盡相同,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因此,當事人在未發生糾紛前約定管轄法院時,一定要給予高度重視,尤其上述幾種特殊情形,加以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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