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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30 04:44:28

『壹』 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轉讓協議要寫明雙方當事人就雙方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協議完成某件物品的轉讓收益。雙方當事人姓名、時間、需轉讓的某項事物、物品成色、金額、位置、雙方協議約定的內容、違約責任、後果等。

正文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蘇州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於違反國家及蘇州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見證方:

____年__月__日



『貳』 土地出讓合同模板

你好,上網可以搜索到很多版本的土地轉讓合同,謝謝!

『叄』 協議出讓和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3、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於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

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

『肆』 協議出讓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什麼區別

協議出讓方式,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之一,也曾經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所謂協議出讓,一般認為,就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協議方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應的出讓金,國家把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讓渡給土地使用者。我國實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土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逐步從無償無限期逐步過渡為有償有限期使用,而協議出讓是有償供地的主要方式之一。盡管協議方式具有政府對地價較易控制、靈活性大的特點,但沒有引入充分的競爭機制,缺乏公正性,不利於公平競爭。可以說,以協議方式為主的土地市場,仍是不夠發達、不夠公開、不夠公正、不夠公平的市場,容易滋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針對協議出讓中的種種問題,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以21號部令發布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於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保證政府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公開、公平、公正,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遏制腐敗現象,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協議出讓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很多相近之處,比如兩者都是政府有償供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方式,都要簽定出讓合同,受讓人都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都要編制並公布出讓計劃。但協議與招標拍賣掛牌畢竟是兩種不同的出讓方式,也存在著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適用范圍不同。這也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第4條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21號令第3條採取排除法確定了協議出讓的適用范圍,即:只適用於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必須招標拍賣掛牌的情況,實踐中主要是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優惠、扶持的項目等。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是「一般」,而協議方式是「特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要比協議出讓的范圍大得多。
二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形成方式不同。協議出讓是採取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的方式,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則是競價的方式。雖然都是有償供地的方式,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要比協議出讓更加公開、透明,更具有競爭性,國家的土地資產收益更能得以體現。
三是最低價確定的原則不同。21號令第5條規定:協議出讓的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而11號令第10條規定,確定招標拍賣掛牌的標底或者底價,要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
應當講,協議出讓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互相配合,互為補充,共同構築了比較完善的有償使用方式(從理論上講,國有土地租賃同樣適用協議方式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21號令第9條規定: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也就是說,協議出讓隨時可以向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換」,二者是統一的。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完善,政府會越來越多的採取主動供地的方式,從長遠來看,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實際上,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具備了協議出讓方式的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的不足。
關於協議出讓的程序,概括起來講主要包括7個環節:編制並公布出讓計劃、接受意向用地者申請、確定出讓方式、編制出讓方案、確定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價格並簽定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伍』 協議出讓和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招拍掛及協議出讓的土地,土地中標價就是熟地價,包括土地取得開發成本和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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