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
A.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以合並起訴嗎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B. 一個民事訴訟中,有侵權之訴,也有違約之訴,但兩訴不競合,可以合並起訴嗎
貨物被淋濕,要求運輸的一方不付運費,是違約,則運輸方可提起違約之訴;把運輸方車子扣了下來,是侵權,運輸方可提起侵權之訴。由於違約與侵權並非同一行為,不屬於競合,而是兩個行為、兩種法律關系,因此,應當分別起訴。
分別起訴之後,法院根據情況,可以決定是否將兩案合並審理。是否合並的決定權在法院,當事人只能分別起訴。
C. 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分類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麼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D.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的競合——高手進
在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競合後,擇一而行使,則另一請求權隨即消滅。
你所有疑問的答案都在這一句話里了的
E.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否可以在一個訴訟中同時進行
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不能在同一個訴訟提起的,這兩個訴訟是屬於訴訟的競合。若是這種情況下,一般的人都是起訴侵權之訴,因為侵權之訴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能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和違約之訴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原告,而違約之訴只要原告提出被告有違約的話,被告就負有更多的責任,被告要舉證他沒有違約。
總的來說說,這兩者是不能在一個訴訟同時提起的。
F.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您好,兩者競合的,只能根據兩種方式的特點來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進行訴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G. 合同糾紛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
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
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