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聘任合同
Ⅰ 招聘廠長合同怎麼寫
姑娘,文體不對啊!如讓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可簽委託書,發布招聘簡章。如作為主管部門或企業自己招聘寫一個啟示,列明條件和聯系方式、辦法即可。
Ⅱ 求個生產廠長的聘任合同,謝謝
現在的合同一般都是固定的格式,只需稍微修改一下就適合你們公司,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到網上搜索吧!在網路上直接搜索生產廠長的聘任合同就會有很多的,到時你喜歡哪個就用那個。祝你好運!!
Ⅲ 我遇到一個大麻煩請大家幫個忙,我與廠長簽約了一份勞動合同,昨天廠長被解僱了,他走了,合同還生效嗎
1、你的抄勞動合同有沒有工廠的蓋襲章,如果蓋了公章,那無論誰做廠長都有效。
2、如果沒蓋章,那要查查原來的廠長是不是法人代表。其實也基本不用查了,看你說的情況,這廠長也是聘任的。如果不是法人代表簽字,不能代替公章。
3、有沒有轉帳發過工資或者其他能證明你在這工廠工作。如果有,那就是有事實勞動關系,再加上原廠長的簽字,還是可以認定有效的,但最好注意收集以原廠長名義發的有公章的文件,以證明這廠長有一定的權力。
最後,如果能證明有事實勞動關系,到時新廠長不認也不怕,去勞動局投訴工廠沒和你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工資按你最近12個月平均月工資算。
Ⅳ 與員工簽定合同標題為"廠長聘用合同協議書",不含"勞動"二字,但包含勞動合同應有的條款,是否合法
與員工簽定合同標題為"廠長聘用合同協議書,但包含勞動合同應有的條款,可以視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
Ⅳ 公司的廠長對外簽訂合同,是否符合表見代理
承攬人發生人身損害,責任自負。 承攬工程使用人員與承攬人形版成僱傭關系,發生人身損權害,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
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
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Ⅵ 請問公司董事會成員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第一條:《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 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6)廠長聘任合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Ⅶ 白酒生產廠廠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要以當地勞動局頒發的合同為准,或者單位的合同,要備案到勞動局。
Ⅷ 我工廠現在聘人一個廠長。雙方現制定合同 有15%提成, 有合同適合沒
在網上找個標準的勞動合同,然後增加一條提成的內容就行了。
不需要專門再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