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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咨詢律師

發布時間: 2021-01-29 22:46:01

⑴ 房產律師免費咨詢費遭遇房產糾紛我們應怎麼辦

房產糾紛也來稱房地產糾紛。源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⑵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

⑶ 發生了房產糾紛如何請律師

一提到打官司大家首先就會想到請個好律師,但是,怎樣選律師?如何請律師?選房產糾紛律師的方法你清楚嗎?如果你正處於糾紛當中,不妨先來看看選擇房產訴訟律師的方法吧-- 選擇房產訴訟律師的方法: 1、看糾紛的難易程度: 糾紛有大有小、標的有多有少、難易程度也各不相同,在聘請律師之前,應該先對案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這里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並不是越出名的律師就越適合你,小案子請大律師本身就是一種浪費。如果你的案子不復雜、標的又不大,那麼,也許一個在房產糾紛訴訟中比較有實戰經驗的「小律師」更適合你。 2、與律師的溝通: 在最終確立請哪個律師之前,我們不妨多與幾個律師溝通一下--聽聽各位律師對於案件整體的分析和看法、預測一下案件的走向以及可能的最終裁定。通過與律師的交流與溝通,了解一下該名律師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和以往在類似訴訟中的勝率(重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真正好的律師不會只說好話,而是會在將案件進行仔細的分析之後將對你有利的一面與不利的一面都會和盤托出,以便日後做出取捨。

⑷ 房產糾紛官司如何聘請律師

現實困惑

小王因為父親遺留的一處房產到底歸誰所有而與姐姐鬧矛盾,雙方各執一詞,都說房產應該歸自己所有。雙方協商未果,最終決定交由法院審理。但是小王又不懂法律,於是想聘請一名律師,那麼,小王應該如何聘請律師,聘請律師打官司有哪些好處?律師點評

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自己可以親自參加訴訟或委託親屬、朋友及其他法院允許的公民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但是當事人為了更好地行使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通常會請律師擔任自己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在聯繫到一名律師後,要與律師所在的律所簽訂一份《委託代理協議》,而不是和律師個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委託代理協議包括很多內容,最重要的是要將委託事項、代理許可權、代理費約定清楚。尤其是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特別代理人的權力大於一般代理人。委託律師參加訴訟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因為我國律師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廣泛的執業權利,如可以更好地查閱案卷資料,調查收集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特別提醒

人們在遇到各種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會想到「打官司」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人們「打官司」都會請律師幫忙,在此提醒大家:聘請律師時要將委託事項、代理許可權、代理費等事項約定清楚。

⑸ 法律咨詢房產糾紛

現在老人還健在,老人的房子的拆遷款肯定是由老人分配,具體分配情況建議家人協商解決。

⑹ 房屋糾紛法律咨詢

一、一般質量問題,開發商應保修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拒絕收房並提出解除合同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三、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違約金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作者認為:能否免責應當考慮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不過在現實中,反映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卻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開發商總是大贏家。

也有購房者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應有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總結了自己的維權經驗:

1、所有業主一定要團結一致,維護自身利益;

2、業主要推選出代表與開發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窩蜂形成混亂狀態;

3、一定避免肢體沖突,要告訴開發商,業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決事情和維護應有利益;

4、拒絕開發商口頭承諾,要求出示書面證據,並簽章。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應告知購房者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系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

1、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辦證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辦證,直接交納稅費;

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

、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在收樓時到底要交多少費用,很多業主並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長了發展商亂收費的行為。在這里要提醒,按規定,一次性繳交費用如下:

1.水電費周轉金,多層住宅200元/戶;高層住宅400元/戶;水、電費周轉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定期公布使用情況,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直接通過銀行自動繳費的,可不收取。

2.裝修保證金,多層住宅最高不超過800元/戶;高層住宅最高不超過1500元/戶。

房屋糾紛的訴訟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因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證明等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盡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

或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等。以下為您提供幾種典型房屋糾紛案件通常情況下的舉證指南,供您在訴訟中參考。

(一)房屋糾紛的共同證據

當事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如個體工商戶或法人組織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證據

1、提供買賣房屋的合同,已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出具產權證明。雙方收、付款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提供證人(包括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房屋買賣後房屋交付情況證明等等。

2、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及有優先購買權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等等。

(三)房屋騰退的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騰退人原住房情況證明等。

(四)房屋租賃糾紛的證據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如要求承租人騰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騰房能力的證據,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轉租他人的,需提供轉租的證據等。

(五)房屋回遷安置糾紛的證據

原房屋動遷的時間、地點、被動遷人口的證據;被動遷房屋的"住戶遷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遷安置協議書";屬貨幣安置動遷的,需提供動遷部門貨幣安置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明等。

(六)房屋居住權糾紛的證據

爭議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有關單位或居住地社區的證明;要求共同居住人騰房的,提供其有騰房能力的證明等等。

(七)房屋確權糾紛的證據

提供土地、房產登記證、房屋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證明;建房申請、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等證據;確認房產共有,應提供共同投資建造、翻建、繼承、受贈、共同投資購買的證明等。

三、地域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房屋糾紛的處理辦法
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打房產官司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三,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⑺ 房產糾紛法律咨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在你的問題就是關於進行房產變更登記,首先只內要你們三方都同意容(主要是指大哥),然後直接到當地相關房產登記部門(具體指當地房管所或區房管局)進行變更登記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進行變更登記之時,必須相關當事人,即你們兄弟三人,都要親自到場進行辦理。

另一種情況,
如果你大哥不同意的話,房產部門將不會予以辦理,你們只能進一步協商,若是確實沒有辦法到最後一步,只有最後的救濟手段,法院了。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來看,房屋歸屬與你哥哥的簽字無關,關鍵在於你這三間屋子的修建成本之來源,既然是三家合夥,歸屬也應是三家共同共有,因此法院到最後也會支持你的主張。

放心去辦吧。

⑻ 有沒有專門打房產糾紛的律師啊

我對律師行業不太了解, 之前遇到房屋問題咨詢的是天榮律師 就知道他們家是專門處理房產的 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關鍵是你在哪個地區啊 可以在網上搜搜

⑼ 房產糾紛咨詢法律哪裡好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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