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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29 19:26:51

⑴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宋某和舒某是城管,一日兩人發現在馬路旁邊有一處私設的西瓜攤,兩人上前要扣押攤上的西瓜,遭到攤主茅某的阻攔,在糾纏過程中,兩人將茅某打翻在地,導致茅某身上多處擦傷。事發後,茅某向城管部門提出索賠,但城管部門稱這是宋某和舒某兩人的個人行為,不同意賠償。那麼,法律對此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於工作人員是為用人單位工作,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產生的風險,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這則案例中,宋某和舒某是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將茅某弄傷,屬於職務行為,應由用人單位即城管部門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⑵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版侵權責任,工作人員故意或權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職務行為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工作人員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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