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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除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1-29 18:35:04

①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訴訟解決。

4、仲裁解決。

② 民事糾紛怎麼解決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③ 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一般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協商不是一個強制的前置程序,有時會在訴訟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這樣的反駁理由「合同約定了協商不成才起訴,你還沒跟我好好協商,你現在不能起訴!」這種說法,其實沒什麼意義。 2、第三方調解 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願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託的律師、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所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過,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願為前提。這個自願,一是選擇這種方式必須雙方自願,二是能否達成調解一致及達成何種結果也必須雙方自願。 如果達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強制解決權利的仲裁或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爭議了。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所說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是指發生爭議後,雙方是否選擇仲裁解決,如果不選擇仲裁解決,那按法定的就是訴訟解決了。對訴訟解決,雙方是否選擇訴訟解決的法院管轄地,也是一個問題。 3、仲裁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於不規范而無效。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很多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是因為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或者既約定仲裁解決又同時約定訴訟解決。 4、訴訟如果未約定仲裁解決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這就涉及一個訴訟管轄的問題。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 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1、與對方協商;
2、協商不通,向所在村社區調委會或者鎮街道調委會申請調解(調解是雙方自願的行為);
3、調解不通,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解決糾紛。

⑤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平等主體之間:來仲裁、民源事訴訟。
【提示】「或裁或審原則」: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2.不平等主體之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提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方式都是針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與糾紛的性質有關。具體來說,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⑥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在當事各方不能和解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機構進行仲裁或由法專院調解或判決。屬

《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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