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39條
⑴ 勞動合同法來第39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 勞動法第39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專情形之一的屬,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內:
(一)在試用容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合同39條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哪些規定
大律師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內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容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的禁止條款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勞動者處於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無補償的。
⑹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
《勞動合抄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襲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屬於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分的;第四,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