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糾紛
Ⅰ 在建築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怎樣賠償
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准,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認定並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Ⅱ 工傷糾紛怎麼打官司,如何請律師
如何打官司:
一、什麼情況下所受的傷害屬於工傷
根據國家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等情形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如何進行工傷申報和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確認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報告,工傷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及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後,責令企業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三、工傷認定和工傷評殘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認定工傷的資料主要有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的工傷診斷書、企業工傷報告等。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可以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和護理依賴程度等級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工傷殘標准共分為一級至十級。
四、評定工傷的待遇
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所需住院費、醫療費、葯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需住院治療的,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在工資、工傷津貼、傷殘撫恤金、補助金等方面分別享受法律規定的不同待遇。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憑據工傷決定和傷殘等級鑒定,要求用人單位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和受害人可以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協商解決。另外,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五、發生爭議時怎麼辦?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處理工傷保險待遇和要求賠償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經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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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有什麼區別
可以說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
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勞動仲裁的糾紛應該屬於勞動爭議范疇。
Ⅳ 工傷事故引發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後,治療穩定,構成殘疾的,再申請傷殘鑒定,根據等級獲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Ⅳ 公司工人發生工傷事故,股東有沒有賠償責任
1.由於公司注銷公司作訴訟主體資格已經消滅工傷職工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遇告主體適格問題駁仲裁或者起訴 2.情況能通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員式解決類糾紛 3.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員明知發工傷事故且尚未獲足額工傷保險賠償清算未社保險待遇作妥善處理違反勞、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公司》第189條、《公司司解釋二》第23條第款規定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4.律依據: (1)《公司》 第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應制定清算案並報股東、股東或者民院確認 公司財產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險費用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資比例配股份限公司按照股東持股份比例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展與清算關經營公司財產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配給股東 第百八十三條 公司本第百八十條第()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應解散事由現起十五內立清算組始清算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股份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確定員組逾期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申請民院指定關員組清算組進行清算民院應受理該申請並及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員應忠於職守依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非收入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員故意或者重失給公司或者債權造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適用〈華民共公司〉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第款 清算組員事清算事務違反律、行政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造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民院應依予支
Ⅵ 工傷賠償糾紛案由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中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規定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法律事實,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存在對這兩類案件的性質、法律適用、賠償項目及標准、適用關系等認識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適用。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的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於社會保險范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Ⅶ 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