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采購協議
❶ 購銷合作協議
購銷過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涉及到很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
❷ 合夥的協議書
你好:
原創《四人合夥協議》,比較費勁的想,寫。請參考。
四人合夥協議書
姓名:1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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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2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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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3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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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4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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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名稱 :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相關證明材料有全體合夥人確認。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企業的機台及其裝修設備等所有動產、不動產都1和2所有。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 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 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夥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三) 出資的轉讓。
1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2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請你選擇。)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其他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5其他。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維護合夥企業的聲譽,名譽,利益等。
2. 不得有危害合夥企業的利益的行為。
3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4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其他。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言行。
(五)其他。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共同確定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第三人進行調解解決。
3、調解仍然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有同等效力。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