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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1-29 14:26:52

⑴ 勞動合同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因為你的辭職,你和公司的合同解除,如果你在辭職後15日沒有找到工作,你需要去勞動局進行失業登記!

⑵ 請問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

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所以,屬於全日制用工簽訂的合同,那麼便是全日制合同。

(2)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並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願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

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願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⑶ 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簡而言之,就是因要勞動和用人單位簽訂的一個約定權利義務的契約。謝謝,滿意請採納。

⑷ 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1)勞動合同的概念。《勞動法》確立了我國的勞動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首先確立了我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用人制度的基本形式,即當事人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有關〈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應當』在這里就是『必須』的含義。」

上述概念表明: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只能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永遠是不能形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往往不強調勞動的結果,而強調勞動的過程。這是由於勞動本身的復雜性所決定的,有的勞動成果當時就能衡量,如編織勞動;有的勞動成果當時無法衡量,如教師授課、醫生治病;有的有獨立成果,如小件行李搬運;有的勞動則融合在集體之中,如機床零件的某一道加工工序。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按照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要求、完成企業交給他的屬於一定的工種、一定的專長或一定職務的工作量,用人單位就應按照合同支付勞動報酬。這一特徵在一定意義上說,企業不能因經營情況不好而剋扣勞動者的應得的收入。

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反映的是勞動合同的規范性。即勞動合同通過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間權利義務以達到調整其勞動關系的目的。

這種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說明勞動合同的重要地位和執行合同的嚴肅性。

(2)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因為,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雖然靈活簡便,但有口述無憑之嫌。而書面形式具有明確、具體、肯定、便查和便於舉證的長處,因此被勞動法確認為唯一的形式。

(3)勞動合同的種類。以勞動合同的期限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稱為長期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主要是出於對老職工的照顧。

(4)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必備條款是《勞動法》規定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補充條款是當事人除必備條款外,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比如試用期限應在六個月以內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等。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就不能成立。補充條款的有無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但往往會成為雙方協商能否一致的重要因素。

⑸ 勞動合同種類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合同訂立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⑹ 勞動合同是什麼

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合同含義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A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B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C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是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行為:
原則有
1、親自履行原則;
2、權利義務統一原則;
3、全面履行原則;
4、協作履行原則。
行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單方不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有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或廢止;
2、用人單位轉產或調整、改變生產任務;
3、用人單位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5、法律允許的其它情況。
程序有
1、及時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復;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自願;
2、平等協商;
3、不得損害一方利益。

勞動合同適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⑺ 簽訂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資雙方的義務和權力,受國家法律保護,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是對雙方正常權利的保護,是雙方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雙規,比較傾向於勞動者

⑻ 正規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樣子

你好,謝謝,望採納!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註:《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准),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註: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於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於: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註:加班加點工資標准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於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註: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
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
治水平。
註: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准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准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准。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註:本合同應註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准,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後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註: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註: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准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准。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註: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謝謝,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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