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
❶ 合同規定與約定的區別
規定與約定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約定是指商量並確定,一般指和某人許下諾言在一定的時間去實現。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規定產品的質量標准,不得超過規定的日期等。
2、出處不同
約定出自《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 張氏 送了館約,約定明年正月元宵後到館。」清李漁 《蜃中樓·耳卜》:「錦鱗兒一對對風流可怪,你在那海當中曾約定兩下里和諧。」巴金 《三次畫像》:「我按照約定的時間到他的家。」
規定出自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第二章第四節:「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僅規定了革命的對象和任務,又規定了革命的動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們對於這項工作是規定了這樣的步驟的。」
3、適用場景不同
簽訂合同是雙方經過商討後訂立的協議,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應適用「約定」。「規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規等政府性質的文件或普遍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約定」而不用「規定」。
(1)協議約定擴展閱讀:
規定的基本解釋
1、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准(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例如:他在遺囑里規定,他的兒子們都得學手藝。
2、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例如:只有政府的告示和報紙上的文章,其中規定著禁止什麼,他才覺得一清二楚。——《裝在套子里的人》
3、預先制定的規則
例如:關於獎金如何發放,上級最近有新的規定。規定是用於特定規范內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寫作應用)
❷ 可以用協議約定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你是可以用協議約定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但是裡面必須要標出這種風險,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❸ 什麼叫合同的特別約定和基本條款是什麼關系
每份保險合同一定會有基本條款,這是保險公司在出售產品之前就設計好的專,投保人根據此條款對屬產品有個了解並決定最終是否投保,相當於保險產品說明書,但是特別約定不是每個保單都有的,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基於基本條款的額外約定,當然也可以是通過協商後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對基本條款的變更意見。
❹ 對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如何去履行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
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4)協議約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的其他原則:
1、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5、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6、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7、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❺ 約定優於法定,具體指什麼
具體如下:
考慮到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關系首先是民事關系,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則。同時,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發明對於單位經濟效益的貢獻差別非常大,很難作出統一規定;
為了建立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草案在權利歸屬和獎勵報酬方面規定了約定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對權利歸屬和獎勵報酬有約定的,首先適用其約定。
同時,為了防止單位變相剝奪或者限制發明人的權利,草案對約定優先原則進行了
一定限制,規定:
任何取消發明人依據條例享有的權利或者對前述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條件的約定和規定無效。
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單位建議在總則中寫入約定優先原則,明確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發明的權屬劃分、發明報告、署名權和獎勵報酬等所有事項進行約定。
我們經討論認為,單位相對於發明人總體上處於優勢地位,如果法律允許職務發明的所有事項都可以約定,則可能導致單位通過約定剝奪發明人的基本權利,最終使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條例草案在權屬劃分、發明報告和獎勵報酬等可以適用約定的條款中都已明確了約定優先,其餘發明人的署名權、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知情權等基本權利是不能通過約定取消或者限制的。因此,我們沒有採納這一建議。
(5)協議約定擴展閱讀
案例:
在審理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李某、湯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銀行訴稱:被告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
2013年3月25日,被告張某向原告某銀行申請抵押貸款400萬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張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李某作為張某的丈夫在合同尾頁的借款人配偶欄進行了簽字確認,表明其同意張某的該筆借款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湯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被告湯某以其自有房產為被告張某在銀行處的貸款設立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後,被告李某沒有按約還款,現原告某銀行起訴要求:
1、被告張某、李某向原告償還止於2014年8月1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萬元,利息32998.17元及止於清償之日的利息及罰息。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對被告湯某的抵押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在本案中李某應該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如下:
民法屬於私法,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現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意思自治原則又稱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
在本案,張某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張某對該筆借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並同意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雖然該筆借款發生在張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按照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被告李某應該按照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本案的400萬元借款不應判令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❻ 什麼叫合同的特別約定和基本條款是什麼關系
每份保險合同一定會有基本條款,這是保險公司在出售產品之前就設計版好的,投保人根據此權條款對產品有個了解並決定最終是否投保,相當於保險產品說明書,但是特別約定不是每個保單都有的,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基於基本條款的額外約定,當然也可以是通過協商後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對基本條款的變更意見。
❼ 合同主體在自願誠信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稱為什麼
合同主體在自願誠信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稱為和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協議約定擴展閱讀
解決當事人間的合同爭議,有四種可以選擇的途徑,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方式。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運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
3、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
5、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書應當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