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司法解釋
❶ 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七條的法律適用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專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屬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或教育機構未做好看管、保護、環境安全等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這些機構應該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責任范圍還要按具體案情確定。如果存在第三人致使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學校等組織只在第三人不能承擔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補充賠償責任),即前提是只能先向第三人追償。
❷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和侵權責任法35條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的過錯責任。
(2)人身侵權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雇員受害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例外。
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也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和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採取不同的途徑。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時,如僱主或用人單位無過錯,則只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僱主或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應當向僱主(用人單位)與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具有選擇權,即雇員可以向僱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單位或第三人和僱主(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北京法院網-《侵權責任法》第35條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❸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有明白人來幫忙``
舉例說明:
消費性支出或者生活消費支出設為:M元。
撫養人2人,傷殘等內級2級。
被撫養人設為容兩人:
A13歲,被撫養年限為5年。
A生活費=【(M÷2)×5年×90%】÷2人
B10歲,被撫養年限為8年。
B生活費={【(M÷2)×5年×90%】÷2人}+【(M×3年×90%)÷2人】
《人損解釋》第28條分解:
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於:
1、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2、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3、被撫養年限: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被撫養人范圍: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5、撫養人有數人的,賠償份額的限制: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6、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的限制: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小於或者等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❹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所適用法律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
沒有最高金額的規定,一切按照規定和證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