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糾紛
❶ 三樓的露台所有權歸給一二層的門面業主嗎
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台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屬於和該房屋一起的產權人所有。 而按這以前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附送的花園、露台等都是業主大家共有,其他業主有權進入。這個規定已有改變
❷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❸ 關於購房合同中露台的使用權
1、從圖紙來看,該露台屬於公共使用部位,不能買賣產權和使用權,也無法在合同上明確的。
2、個人建議,最好不要買類似房屋。在使用權無法明確的情況,對面的商鋪肯定也會動這個露台的腦筋,今後可能糾紛不斷。
3、如果你一定要嘗試,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該露台的產權或使用權歸屬,是你這戶的附屬設施,畫圖紙並蓋章。
❹ 露天陽台漏水糾紛
根據《住宅室內抄裝飾襲裝修管理辦法》:不能改變房間的使用功能,露天陽台設計並為做為房間考慮,如進行封閉已經違法,一個違法的東西根本談不上權益受損。如果說樓下同時對結構進行了改動,那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你應該去告他,因為他的改動將影響到你住宅的安全性,他更應該給你賠償。
❺ 房屋露台糾紛屬於該房屋糾紛嗎
如果露台屬於你所購房子的一部分,你是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可以作為房產合同糾紛起訴。當然,你也可以再次與賣方協商,重新確定付款時間,並要求賣方解決好這個問題之後再付款。
❻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露台改造是否合法
是不是學傻了 不能光看法條司法解釋啊 還要看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怎麼規定的 自己去找找
❼ 樓頂糾紛,相鄰權頂樓住戶遭樓下業主圍攻,求辦法。
1、可以。公民沒有執法權,即使是違法建築,也只能有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2、不能回。樓頂是共答有部分,不是一人所有,也不是幾人共有,而是全體住戶共有,部分住戶不得私分。
3、可以。公共部分的修理應該找物業方面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但在實踐中,動用維修基金程序繁瑣,所以大多是由利益迫切的住戶出錢維修,並由獲益住戶分擔。司法實踐中已有類似案例。
http://news.sina.com.cn/s/2004-08-11/09563365266s.shtml
4、絕對不行。
5、你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
6、不行,理由同2。但你們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將樓頂出租給廣告商,收益協商分配。
7、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