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原因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關系關系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專方為用人單位屬。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
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因執行國有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② 產生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主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④ 勞動糾紛的問題
不服勞動抄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具體條件: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⑤ 勞動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
應該找勞動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中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如果勞動局拒不受理,你可以去當地信訪局舉報。但按照你這種情況難以取證,如果是多人共同舉報則相對容易。
(5)勞動糾紛原因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鏈接: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⑥ 類似薪酬糾紛的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勞資糾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又不能適時合理解決,這是引發勞資糾紛的直接原因。
這種侵害主要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工資和勞動條件。在國有企業出現的勞資沖突,主要是由於企業改制、關閉破產和裁員過程中勞動者權益受損所致。在非公企業,主要是勞動條件惡劣和就業條件惡劣,特別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成為勞資糾紛的主要原因。目前企業缺乏合理的勞動力價格標准,往往先行確定應得利潤,再將剩餘毛利分攤到產品中,計算人工成本,據此制定生產定額標准和工人工資。職工只有通過超時加班才能獲得多一點的工資,只好「自願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勞動條件差所導致的職業病也是勞資糾紛的直接原因。
2、企業片面追逐利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的特點「多、小、散、雜」,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家庭作坊式企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用工制度不規范,片面追逐利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勞資糾紛乃至勞資沖突的發生,有的企業主以盡可能少的勞動力成本,驅動勞動者盡可能多地創造剩餘價值,甚至減少勞動者正常的社會保障支出,不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惡意拖欠剋扣工人工資,任意延長勞動時間,以獲取豐厚利潤,甚至減少勞動者正常的社會保障支出,不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惡意拖欠剋扣工人工資,任意延長勞動時間,盡量節省企業支出,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日趨嚴重,引發的勞資糾紛不容忽視。
3、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是其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勞資雙方的社會地位不同。廣大的農民工和外來工,文化層次較,社會地位不高,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對社會政策制定的影響力很小。二是勞資雙方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業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和企業經營管理權,雖然一些企業建立了黨支部、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但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影響甚小。目前仍有相當數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業尚未建立工會、黨支部等組織,企業內尚未建立完善的勞資關系調整機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家族制管理,許多重要崗位由企業主的親友擔任,一般勞動者在企業中處於弱勢地位。另外,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組建調委會的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對阻撓建立調委會的企業缺乏有力的制約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業的老闆趁機鑽法律的空子,並以種種借口抵制建立調委會。
4、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引發勞動爭議。
一方面,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並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另一方面,一些勞動者守法意識差,不認真履行合同,擅自離職違約「跳槽」。
5、勞動關系的日趨多樣化、復雜化。
勞動制度的改革,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特別是勞動合同的普遍推廣,使得勞動關系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作為勞動關系主體一方的勞動組織,已從過去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種經濟組織,勞動關系主體之間也因勞動合同制的推廣,逐漸轉變成為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等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因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不斷擴大而發生較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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