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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償

發布時間: 2020-11-22 06:25:54

A. 補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這個你要求公司支付4、5/6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很難的,也是有爭議的,你雖然3月份進公司上班,同年7月補簽勞動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簽的3月,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你的合同是在3月份簽訂的,如果該合同是3月份簽訂的,就不存在4、5、6三月雙倍工資;

2,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3月份進的廠,7月份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署日期是3月份,這個你要推翻的話,有一定的難度,也是很困難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補償擴展閱讀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C. 關於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自己辭職的時間段兒不需要付補償金。只需要付正常的工資就行了。後一個時間回段如果合答同到期了。公司不在續約。也不需要付補償金。只需要付正常工資。但是如果在合同期內公司解聘對方。就需要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D. 關於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准

1、如果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補償擴展閱讀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 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按勞動部規定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的年限。首先,本單位工作年限要求是「同一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在其他單位工作的年限,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一般不應計人本單位工作年限。其次本單位工作年限應當是「連續工作年限」,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多次建立或結束勞動關系的,不能將多段工作時間予以合並計算。在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法》予以分別處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水平。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的月工資標准,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三、社會職工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工資較高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定限制,勞動者月工資如高於用人單位所作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實行基數封頂和年限封頂雙重限制,經濟補償金基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F.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怎麼算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你可要求單位補交。<<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G. 勞動合同補償問題

勞動者於入職三年,用人單位沒發工資,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資和補繳其社保,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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