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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處理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1-01-29 10:49:21

❶ 林權糾紛處理決定書怎麼寫

一、處理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二、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協商調處程序。所謂當事人協商解決是指,山林糾紛產生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使用自己的權利,向糾紛的對方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以求得糾紛的協商解決。 (二)行政解決程序。山林糾紛當事人反復協商未能得到解決,當事人依法報請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處理,縣政府依法作出處理的,稱行政解決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縣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③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④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縣調處山糾辦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後,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2、受理縣調處山糾辦公室接到當事人請求調處山林糾紛的申訴或者申請後,應首先審查是否屬於山林糾紛和是否符合行政解決的條件,決定是否接受申訴或者申請,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則通知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如果符合的,由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作出受理決定,即接受當事人請求,組織處理,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提出山林權屬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調查核實,收取憑證。 4、組織協商調解。 5、裁決。山林糾紛當事人在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調解下未達成協議並無繼續調解必要的,由主持調解的縣政府調處山糾辦公室依據林業政策、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製作決定書,分送有關當事人,並註明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處理范圍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鎮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按分級負責制,一般由鎮級人民政府處理)。 四、收費處理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費用,由爭議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❷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對土地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書嗎,依據是什麼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版責土地權屬爭權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 17 號令 ,已經於2002年12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並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❸ 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法定日期生效了可以立即強制執行嗎

肯定不能馬上就強制執行了,即就是你的決定書生效了,人家也是可以上訴的,不可能馬上判定馬上執行,肯定有個執行期限,期限過了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❹ 民事糾紛案件,派出所處理完後,是否該給予處理決定書

民事糾紛,派出所只有調解的義務,而調解由當事方自願,並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由當事方自行簽訂協議。
不存在什麼處理決定書。

❺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

你好,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你可以參考下文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第三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xx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xx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xx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xx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xx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xx嶺、xx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xx嶺、xx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xx,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xx死後,由於鍾xx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xx嶺、xx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xx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xx山頭交換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xx嶺、xx、xx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xx與被申請人隊長何xx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xx、何xx的xx子眾墳山頭至xx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xx子山頭交換出去。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xx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xx子、xx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xx嶺位於申請人xx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xx(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xx嶺土地分給鍾xx管理使用。由於種xx從廣州四會到xx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xx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xx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xx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xx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xx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xx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xx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xx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xx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xx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xx子位於xx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xx和第三人隊長何xx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xx子眾墳山至xx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xx嶺土地,自鍾xx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xx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xx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xx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xx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xx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xx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xx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xx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xx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xx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xx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xx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xx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xx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xx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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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鄉政府有沒有權出具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

除土地侵權外,農村的集體土地糾紛鄉鎮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❼ 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已簽,但有一方後來又反悔,鄉政府怎樣出具處理決定書

土地執行土地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政策,鄉政府不具備執行法律的職責,他們出不了決定,頂多是出個結果,群眾不執行再由縣級土管部門依法處理。不一定是糾紛,應該想想是不是違法佔地

❽ 兩委會對以糾紛的處理決定書應當怎麼寫

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留置送達的規定執行。送達人自己簽字是不成的,程序不專合法,不能證明屬送達到位了。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❾ 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是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所作出的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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