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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糾紛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 2021-01-29 10:43:10

㈠ 二手房交易有糾紛怎麼辦

是現在還沒有過戶嗎?
你和房主去房管局,讓房主拿著離婚證明或者離婚證,都是可以過戶的。

㈡ 買賣糾紛怎麼辦

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協商解決,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仲裁解決,仲裁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等等。

㈢ 買賣合同中產生質量糾紛,怎麼辦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3)交易糾紛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檢驗期間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並按約定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調試後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後,並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於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系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並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准、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於各期間之間的關系並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㈣ 房屋交易出現了糾紛,我該怎麼辦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處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於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麼,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准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准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於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買受人採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築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後另一方可以採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採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後,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採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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