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合同
『壹』 土地合同書怎麼寫
合同一般應按如下結構來寫:一、標題。標題要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專如「買賣合同」屬、「租賃合同」。二、首部。首部只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及某方即可。如:「甲方:小王。乙方:小李」。三、正文。1、簡單敘述合同目的和訂立情況。2、合同目的(即合同標的)。3、合同的履行程序。4、雙方的權利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主要寫明合同通過什麼程序、什麼程序變更。合同怎麼解除。8、關於合同本身的約定。這里主要是寫合同文本共幾頁,共幾份,是否有附件,附件是否合同本身的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四、簽章。這部分是用來給當事人簽章的。一般自然人直接簽字或按手印即可,單位則需要蓋公章。最好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章人的簽字。合同的書寫的流程遵循圍繞交易需求和合同目標,明確合同各方權利義務內容,規劃相應的合同流程,制定相應的合同履行執行和監控措施,評判合同履行效果是否最終實現合同目標。
『貳』 房產土地買賣合同怎麼寫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賣方(甲方):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二)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三)房地產四至范圍(四)該房地產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獲得;(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屬設施狀況、套內裝飾標准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已充分了解,自願買受上述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______幣)計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遠整。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的__ 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裝讓的房地產為[出讓方式][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下列第[一][二]款辦理。
一、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並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後,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上訴房地產交付(轉移佔有)乙方。交付標志: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准。
第六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自[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後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八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地產根據原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屬[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業主公約見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並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述房地產在辦理轉讓過戶變更登記後,甲、乙雙方共同到物業管理單位辦理該房地產轉讓後變更使用、維修管理戶名及有關手續。
『叄』 土地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1]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