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同糾紛
『壹』 法院有權更改起訴人案由追索勞動報酬(一審認為勞動關系)二審傳票案由定位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有權。二審法院這樣改,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糾正,也會在內二審庭審之容後作出改判。
一審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認為不存在,僅僅是僱傭關系。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
但像家庭保姆、家教、鍾點工等就屬於僱傭關系。
附:
勞動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系的主體的雙方都是自然人。
2.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是社會法的一個分支。僱傭關系是一種民事關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救濟途徑不同:勞動關系中發生的糾紛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僱傭關系是民事關系,發生糾紛後無需經過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貳』 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你好!
僱傭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但是區別很大!
僱傭合同是臨時用工性質,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時候要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不向對方支付補償。
僱用期間屬於臨時性的勞動,可以不買保險的。
如果是勞動合同就不行了,要按照新的勞動法實施!
『叄』 勞動合同中的僱傭和僱用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學理上,一般認為,僱用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
2.僱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而僱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3.侵權責任規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系中,僱主對雇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僱主的責任要重於接受勞務的一方。
4.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規定了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責任,並不涉及提供勞務的一方的責任。
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在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情形下,雇員與僱主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雇員的責任也要重於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
(3)僱傭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擁有者。
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被僱傭者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僱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被僱傭者」。
被僱傭者被僱傭者是指被雇請的任何個人,如工人雇請做各種雜活,法律顧問、律師、會計、攝像師服務業等其他類別的工人等。
被僱傭者分為很多階層,如藍領和白領,企業的管理層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務人員,大學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廳有經理和服務員(侍者)等等。
僱用
1、出錢讓人為自己做事。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釋諺·長隨》:"今俗所謂長隨,則官場僱用之僕人。"巴金《家》十五:"接著 何嫂 、 張嫂 等幾個女傭又過來請安,這都是他們本房僱用的。"
2、租用。
胡繩 《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緒論第二章:" 英國 的東印度公司的第一次到 中國 的船還是為 葡萄牙 人所僱用的,這是在 明 朝 崇禎 八年(1635年)。"
3、 僱人供使用。
鄒韜奮《萍蹤寄語·伯納夫教育專門學校》:"她因忙於學業,特僱用了一個女僕照料這孩子和整理房間。"
『肆』 勞動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伍』 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還是僱傭合同糾紛
您好,
僱傭合同
僱傭合同,是雇員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獲得勞務報酬,僱主獲得雇員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利益的勞務活動的約定,在民法體系中屬於勞務合同。僱主僱傭他人從事勞務活動,本質上就是要通過使用他人勞動擴大僱主的事業范圍或活動范圍,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僱主對雇員有選任、指導、監督、指揮、管理的義務和權利。
僱傭關系確定後,僱主就是通過行使指導、指揮、監督和管理的權利,使自己既能從雇員的勞務中獲取利益,又可防範雇員在勞務活動中可能產生的經營損失。僱傭關系中,僱主處於支配地位,雇員則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僱傭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中,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僱傭合同由於勞動法未明文規定,僱傭紛爭暫時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調整。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項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在民法體系中屬於勞務合同中的只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工具)、資源等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決定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成果質量具有決定定作人期待的利益保障和承攬人獲取報酬的雙重屬性。
承攬合同具有四個顯著的特徵:
一是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不受定作人監督、指揮和管理,由承攬人按合同標的獨自完成工作達到成果質量。
二是承攬合同標的的特定性,承攬人交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產品。
三是承攬人交付定作人的物或產品是合同約定由其獨自完成的勞動產物(成果),而不是市場供應采購的物品。
四是承攬合同的紛爭只體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作成果的數量質量、交付成果時限和報酬給付、定作標的變更、材料提供瑕疵、圖紙和技術要求不符、不合理監督檢驗、定作物及材料保管不善、留存泄密、中止合同等所造成損失方面的賠償,一般不涉及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之爭。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紛爭,所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陸』 關於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 可以協商分期付款 不同意協商根據你的償還能力按不同的方式付款
2 有限責任公司跟個人財產無關
3 這種情況最好去找專業律師咨詢下
4 這種結算清單可以作為合同的憑證
『柒』 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案中要求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勝訴大嗎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勞務合同,你這個版合同是和誰簽定的呢?按權照現行的勞動法,只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務合同。如果你和公司直接簽定的就是勞動合同,和第三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到現在公司工作的,叫勞動派遣,就是你的勞動合同建立方是第三方,使用單位是現在單位。如果現在單位和你簽定的是勞務合同的話,其實就算簽定的協議,和可以視作勞動合同看。
2、你現在去法院,那之前是否進行了勞動仲裁?仲裁結論如何呢?
3、證明雙方勞動關系,你不是有勞務合同么,這個就可以證明呀,如果不是和第三方簽定的。你有工作證,考勤卡,工資單,都可以座位證明材料的。
4、沒有簽定任何合同,那麼你前面所說的勞務合同有是什麼呢?證明勞動關系不一定需要用勞動合同證明。
5、請你把我的提問補充,我再詳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