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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協定

發布時間: 2021-01-29 10:04:04

⑴ 什麼是赫爾辛基協定

《赫爾辛基協定》是1975年8月,美國、加拿大和歐洲國家(除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外)共35國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簽署的,核心內容可以提煉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十項基本原則:

主權平等,尊重主權;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互不侵犯國家邊界;維護各國領土完整;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不幹涉他國內政;承認並尊重人權及人的各項基本權利;尊重民族平等與民族自決;開展國家合作;如約履行國際義務。其中,人權及人權保護是《赫爾辛基最後議定書》的一項主要內容,可視為歐安組織各參與國達成的政治承諾。

(1)協議協定擴展閱讀:

《赫爾辛基協定》促使蘇聯地區的人權觀念向古典自由主義路徑回歸。盡管「鐵幕」兩側(資本主義陣營國家與社會主義陣營國家)的人權運動都強調個體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不過,旨在擴展人權范圍的「人權修正主義」正在國際機制中悄然出現,如1993年國際社會接受了人權具有「不可分割性」這一理念。受此影響,「後現代」人權觀並不強調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而是更注重增強對人權的全球監管。

在這種情況下,對古典人權觀念在道德與政治層面出現的挑戰正在以「歐亞主義」的形式出現,即形成了一種否認普遍人權的存在並堅持每一種文化都具有自身價值的國家主義學說。由於數十年來受到外界的挑戰與自身的妥協,「人權可作為對個體基本自由的保護」這一理念逐漸淡化。因此,傳統人權觀念可能缺乏應對歐亞主義挑戰所需要的精神與道德層面上的清晰性。

⑵ 歷史書上的「協定」「 協議」「條約」「和約」「公約」有什麼區別

1 條約 (treaty) 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版的文書
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權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准和交換或交存批准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2 和約(peace treaty)是敵對雙方的約定,通常是國家和政府,以正式結束戰爭和武裝沖突。
3 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協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國家間、國際組織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用來解決專門問題或臨時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協定對簽字各方面都有約束力,並要求其履行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保證享受充分的權利。協定一般分為序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三部分。協定可以是雙邊的或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經過簽字或核准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協定也需經過批准。
協議一般不會用在國家之間這樣正式的交往中的,就不說了。

⑶ 3.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的區別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議。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條約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前者創設新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後者指依照原有的國際法規則規范締約國間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保留、遵守、適用、解釋、修正、變更以及條約的無效、終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分為世界性公約,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公約等。

國際協定,國家間或國家對外活動的組織間,用於解決專門事項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短期契約性文件。有軍事方面的停戰協定、經濟方面的貿易協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協定等。國際協定除非雙方議定須經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⑷ 協議和協定有什麼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或者個人,在平容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⑸ 條約、協定、協約三者的區別

條約、協定、協約的區別為:意思不同、側重點不同、出處不同回。
一、意思不同
1、條約:答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確定的,關於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
2、協定:條約名稱之一。一般指國家間就某方面問題經協商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如停戰協定、貿易協定和文化協定等。
3、協約:雙方或多方協商簽訂條約。
二、側重點不同
1、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
2、協定:協定締結的手續較簡便,除必須經過一定部門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3、協約:指國家間協商訂立的條約,有協商過程,是條約的一種。
三、出處不同
1、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以後,我國廣播電台的記者到我家裡來采訪。」
2、協定: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榮的協定對他來說都是要得的。」
3、協約:《辛亥革命·雲南河口起義清方檔案》:「目前滇 、 粵邊務,與法 、 日協約,息息相關。」

⑹ 什麼是雙邊協定

分雙邊稅收協定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就是使協議雙方之間的貿易內盡容可能的自由化,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直接度量為關稅的下降,非關稅措施和其它貿易限制的減少。但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名義關稅和實際關稅往往存在巨大差異,且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定量化存在困難,數據難以收集,因此許多經濟學者用貿易自由化的結果來近似地表示貿易自由化的程度。

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主權國家所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當今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形式。由於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稅制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出於維護各自財權利益的需要,多個國家談判就有關稅收事務達成一個一致的協議是十分困難的,而兩個國家之間就相對容易一些。現階段國際上所簽訂的稅收協定絕大多數是雙邊協定。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屬雙邊稅收協定。

⑺ 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具有法律效力。

民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為: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前提下簽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代理人代理手續合法。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7)協議協定擴展閱讀:

協議的格式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 、正文:條款內容

協商目的

協商目的責任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履行條款期限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落款{簽署}

簽署日期

⑻ 「四國協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921年12月13日,在美國國務院,美、英、法、日四國代表正式簽訂了《關於版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權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協定」。條約主要內容共有四項:一,締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權利」;二,「如上述權利遭受任何國家侵略行為威脅時」,締約國應「進行協商,以便達成協議,聯合或單獨地採取最有效的措施」;三,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四,該條約生效時,英日同盟即告終止。

⑼ 合同、協議、契約和合約的關系

合同又叫契約、合約。所以三者意思基本一致,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合同與協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9)協議協定擴展閱讀: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

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

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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