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糾紛
㈠ 兒媳離婚帶走孩子,爺爺奶奶能要求探望權嗎
兒媳離婚帶走孫子,爺爺奶奶是否能要求探望?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法律專業術語是「隔代探望權」。對於祖父母、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法律對此沒有明確,國內存在各種爭議。作者認為是有的!
結束語:
本文僅告訴了大家實現隔代探望權的法律依據問題,但脫離現實去談論法律理論毫無意義。不管是兒媳離婚將孩子帶走,也是兒媳喪偶改嫁將孩子帶走,老人應當充分考慮到對方的實際情況,與前兒媳、孩子搞好關系,也能更好地去探望孫子。如果雙方關系弄僵了,即便法院判決允許隔代探望,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配合,故意製造障礙,見面只會增加矛盾,不會增加感情。
㈡ 法院為什麼應該賦予祖父母探望權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內的權利,另容一方有協助義務。這是我國婚姻法上首次規定了探望權制度,它既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離異雙方矛盾激化,促進了社會生活的和諧穩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隔代探望權的糾紛越來越多,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事件不時可以看到,但是,進入訴訟的此類糾紛,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截然不同。持否定意見的判決認為,婚姻法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老人要求探望孫輩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這種請求不能支持;持肯定意見的判決認為,雖然婚姻法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但也沒有禁止這種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所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應當支持這種請求。
㈢ 離婚的探視權,可以拒絕祖父母探視么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有探視權。
但是在人情上應該有探視的權利。
有益於子女的成長,身心健康,不應該拒絕。
㈣ 隔代探望權為何不被寫進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抄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隔代探望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㈤ 兒子去世,爺爺奶奶是否對隨母生活的孫子有隔代探望權
有啊!若母親再去世、爺爺、奶奶還應是孩子的監護人呢!對孩子盡撫養義務!
㈥ 探討隔代探望權要不要寫進未來的民法典中觀點
1、如果是「抄探討」,沒有決定的內容,肯定不會寫入法典。
2、從民法典草案來看,有點涉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百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㈦ 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
法律上只抄對父母設定了探視權,對隔代長輩法律上也不會拒絕。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