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A. 夫妻間的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所得的財產各自容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17條和18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綜上,鑒於問題描述的不夠十分清晰,並未描述夫妻之間的協議是婚姻家庭領域,關於婚姻關系存息期間的財產約定,還是社會經濟活動領域,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所以,將上述兩個領域內的法律條款都予以引用。
這樣說,無論夫妻之間訂立的協議,
是關於婚姻家庭領域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
還是社會社會經濟活動領域內,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只要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協議即宣告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的,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B. 雙方自簽的婚後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夫妻雙方婚後可以簽訂財產協議。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或者比例。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協議必須要雙方在各自的律師的見證下簽字,並由律師出具證明,才具備效力。
簽署協議時,雙方必須公開全部財產信息;否則由於有欺騙或欺詐嫌疑,此份協議很可能在簽訂後被推翻。
如若在簽訂後各自的財產產生了重大的變化,也需要咨詢律師是否有必要留存證據,或重新簽訂協議。規范已有的財產關系在操作程序上相對簡單,規范未來的財產變化就比較困難,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可行。
(2)夫妻協議有法律效益嗎擴展閱讀
1、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受到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一方道德品質出現問題,向對方提出離婚請求,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的,該忠誠協議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出對婚姻忠誠的保證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C. 夫妻雙方簽訂的私下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雙方私下簽訂協抄議,條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等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發生糾紛後,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決步驟是,首先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經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將判決合同有效,並要求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在此期限內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D. 結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協議結婚,指的是只要事先簽訂並遵從協議,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記結婚,開始「名譽夫妻」的生活。
協議結婚雖然在結婚證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內容卻是空洞的,違背了夫妻生活內容必須真實、自願的原則,所以這一紙證件沒有法律效力,只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的目的。
結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4)夫妻協議有法律效益嗎擴展閱讀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
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E. 夫妻協議合同有法律效益嗎
具法律效益
提示:
要在合法的范圍內才有效。
如果相關的協內議較為重要,最容好還是去公證比較穩妥。
《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 ,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所以,經高院審委會討論,已明確:
(1)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對此訴請不予處理。(4)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F. 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關鍵看你們之間制定的協議內容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夫妻協議有法律效益嗎擴展閱讀:
婚後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它主要包括財產管理、離婚或一方死亡後收入以及財產的分配等。
這種二三十年前聞所未聞的名詞在美國的婚姻文化中開始越來越流行。
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G. 夫妻自己雙方簽的協議有無法律效應
一、夫妻自己雙方簽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內容嚴重不公或者嚴重損害一方利益除外。
二、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四、針對以上法律精神,關於夫妻間婚姻關系存續期所簽的協議有效需注意以下三點:
1、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但是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2、第三人見證或者公證是必須的。
3、如果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該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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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條例
一、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四、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五、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七、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