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合同有什麼保障
A. 如果簽了終身合同,有什麼好處
所謂的終身合同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解釋下什麼叫永久合同
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具體的年限,也同樣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正常履行解除、變更等相關手續。
C. 工作多少年成為永久合同
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2008年以後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續簽版合同的,勞動權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並不是不會被辭退,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形,照樣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可以終止合同的情形見四十四條。
拓展知識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_網路
D. 終生合同對員工有什麼好處
終身合同是表示公司和員工簽定無期限合同,如果遇上公司倒閑等必須進行賠償,員工如果離職,根據勞動法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即可,終身合同能更好保護員工的利益,勞動合同也不用幾年一鑒了。
E. 永久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回事嗎
《勞動合同法》中只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沒有永久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中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目前,沒有法律規定有所謂永久勞動合同。就名稱而言,永久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永久合同就字面而言是沒有終止的,而沒有終止的勞動合同無疑剝奪了勞動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的法定權利,與法律精神是相悖的。
F. 勞動法 永久合同
1.目前還不能認為你與公司的關系是屬於無固定勞動合同的。
2.賠償內的標準是:每容工作1年賠償1個月的工資,你可以要求賠償5.5個月以上,公司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辭退你的話,加1個月工資。工資的標准為你的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當中所括加班費及其它補貼了。
G. 個人跟公司簽永久合同有什麼好處
若員工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員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後,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
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從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有期限的合同,就是合同沒有明確終止的時間,其他沒有區別。若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況,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關系等行為,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的。
H. 短期合同和永久合同對於員工離職有什麼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合同無區別;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有區別:
用人單位因:(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進行裁員的,對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優先留用。
其它方面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