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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9 02:26:22

❶ 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嗎

雙務合同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典型的有買賣,租賃,合夥,借貸,運輸以及財產保險等;單務合同為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則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贈與,歸還原物的借用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實踐中,單務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雙務合同為普遍表現.
有償合同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為給付;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貸屬有償合同但卻屬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原則上是單務合同,但單務合同又未必是無償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有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義,而無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對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意義重大;無償合同因其內容和性質,不享有有償合同中當事人的同等權利,其法律責任也較有償合同輕,另外,兩類合同在設立時主體要求也有差異.

❷ 保管合同是為不要式合同

倉單是倉儲合同履行中的一個重要文件。簽發倉單是保管人的一項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在倉儲合同履行中,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儲保管人簽發倉單,既是其接收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必要手續,也是其向存貨人履行的一項合同義務。
倉單加蓋保管人印章,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倉單的性質決定的
第一,倉單是要式證券。要式證券是具備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證券,即法律對要式證券的格式有嚴格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同時嚴格明確規定了倉單記載的事項。否則,倉單不能產生效力。
第二,倉單是自付證券。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倉單上簽字或蓋章,是確認保管人身份的重要證據。
第三,倉單是提取存儲物的物權憑證。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是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提取貨物權利生效的條件。
關於倉單的性質,還需要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倉單與倉儲合同的關系。倉單只是倉儲合同的一種證明文件,倉單不能代替倉儲合同。填發和給付倉單是倉儲保管人的一項合同義務,保管人必須依法製作倉單。由於法律並未要求倉儲合同當事人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在當事人就倉儲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時,倉單可以作為當事人訂有合同的證明。如果當事人事先並無倉儲合同,也可以直接以倉單作為雙方的書面合同。
第二,若倉單發生滅失、被盜和遺失時,倉單持有人能否請求保管人重新簽發倉單?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加以解決的。

❸ 如何區分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

1985年曾經來有過一個叫《倉儲保自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法律,現在已經失效,那時候倉儲保管是一個合同。《合同法》把他們分開成兩個合同,但是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一般認為他們的區別是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一般來說,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託人將保管物交付於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託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為。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倉儲是有償的。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一樣。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無特別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保管人。而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倉庫營業人。

❹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概念及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回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答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兩種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務,但是,保管合同的范圍更廣,甚至包括倉儲合同。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自雙方簽訂時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需是有倉儲設備並專門從事該類業務的人。

❺ 什麼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專該物的合同。保屬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保管勞務;2.依保管合同只臨時轉移被保管物品的佔有權;3.被保管物品只能是特定物或被特定化的種類物;4.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但也有無償的合同。

❻ 保管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實踐合同,一種是諾成合同。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現在還沒有定論。

❼ 無償保管合同 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是單務合同抄,你看一下定義就知道了.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無償委託、無償保管、附義務之贈與、使用借貸、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單務合同。

❽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達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下稱盛達公司)與該市東方儲運公司簽訂一份倉儲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由東方儲運公司為盛達公司儲存保管小麥60萬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儲存費用為50000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儲存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東方儲運公司即開始清理其倉庫,並拒絕其他有關部位在這三個倉庫存貨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達公司書面通知東方儲運公司:因收購的小麥尚不足10萬公斤,故不需存放貴公司倉庫,雙方於6月3日所簽訂的倉儲合同終止履行,請諒解。東方儲運公司接到盛達公司書面通知後,遂電告盛達公司:同意倉儲合同終止履行,但貴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0元。盛達公司拒絕支付違約金,雙方因此而形成糾紛,東方儲運公司於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盛達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達公司尚未向東方儲運公司交付倉儲物的情況下,是否應承擔違約金10000元,關鍵是要看倉儲合同的性質。本文結《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上述案例,對倉儲合同的幾個一般性問題予闡述。

一、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 倉儲合同就其性質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目的依然在於對倉儲物的保管,倉儲不過是一種物的堆積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條規定,如果倉儲合同一章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足見二者在性質上有相同之處,但由於倉儲營業的特殊性質,使得倉儲合同又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徵:

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並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
2、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3、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4、倉儲合同諾成合同。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倉儲合同諾成契約 。但亦有認為,倉儲合同應該為實踐合同,即倉儲合同除了有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於保管人,實際交付標的物是倉儲合同生效的要件,從我國《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確認了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5、倉儲合同存貨人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

❾ 什麼是保管合同的效力。效力是什麼意思

在嚴格意義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產生的效力。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也產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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