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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合同法

發布時間: 2021-01-28 23:10:21

1. 違反合同法24條怎麼走法律程序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回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答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如上,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只是關於承諾期限起算點的規定,並不是義務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不存在違反的問題,也涉及不到程序事項。

2. 關於合同法的問題,請各位律師幫忙!

1、後來我曠工四天,公司對我的處罰是:罰款400,待崗一個月(就是這個月只發內150元的生活費),是違法的;容最多隻能扣當月工資的20%,剩餘的如低於最低工資,按最低工資發。
2、辭職提前30天提出就行,不用批准,可以走人。
3、過高違約金,可以勞動仲裁,不接受,應當降低,而且應當是勞動合同原來有約定。單方事後添加的無效。
4、社保金(三金或綜合保險)應當補足。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3. 關於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簡介

5. 勞動合同法,走還是不走呢急,

對於勞動者提出來辭職,是按照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那麼30天後就可以離職,與工時沒有任何關系。單位的規定違法。單位應當在9月25日就放你走,不夠時間的可以折算扣相應工資。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6. 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此事你可以抄提出仲裁,可要求補發工資,要求轉移檔案,轉移社保,另外協助辦理戶口關系,至於違約金,可從此角度來分析,對方先有違約金行為存在,因此你辭職並不違約,不適用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
此事如有可能可與當地律師聯系,由他們為你代書有關材料,或是代理案件。年輕人,以後找工作要小心,當然如有問題應該隨時找律師咨詢。多花點咨詢費,可能會讓你更快達到成功的彼岸。

7. 合同法問題,到底誰的對

不用,現在很多都是三分鍾離職。只要你和公司說好了,就可以立即走。

8. 向公司打過辭職報告但是沒有等到辭職報告一個月的日期就走了,公司扣多少錢勞動合同法有沒有相關法律...

提前離職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具體賠償數額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為限,公司需要出示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損失

9. 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第一題:
房屋租賃協議

出租方(甲方): 張興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址:某市城北區XX路XX號綠緣小區XX室;
二、室內附屬設施: 。
三、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 天;
(4)連續3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四、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1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五、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六:其它說明: 1、入住時的電表度數: ,水表度數: 。

出租方: 張興 承租方:王德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題不太好回答

第三題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牛1已經交付給乙,因此牛1被雷電擊死的損失應當由乙自己承擔。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該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權
詳解:風險和孳息轉移的界限應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交付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三個條文確定了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標的物交付主義,即風險隨著交付走。也就是說,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界限,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路貨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買受人受領遲延:「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出賣人瑕疵履行:「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應當注意:對所有權保留,法律僅有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從這兩個條文來看,法律並未對所有權保留情形下風險的負擔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的情形下,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有些學者認為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適用交付主義顯失公平,但目前法律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尚無特別規定,故認為「不動產即使已交付,但風險仍應由所有權人負擔」這一觀點目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故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標的物轉移後,孳息所有權的歸屬基本原則也采交付主義,與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所規定的風險負擔采交付主義是相對應的。
應當注意:在合同法通過以前,法學界和司法界對孳息的歸屬權多采所有權人主義,但現在合同法轉采交付主義。也就是說,孳息的歸屬權一般是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在買賣合同中,則應依交付而轉移。
對孳息歸屬權采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的差別,典型地體現在附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在附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擁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後一筆貨款後始得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在標的物交付後至交清最後一筆款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即所有權人)所有。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乙應當對牛3對丙的損害承擔責任。
4.本合同效力待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在付清買牛款之前,不是該牛的所有權人,無權對該牛進行處分。只有經過甲追認或乙付清牛款,該合同才有效。
5.丁基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牛的所有權。
6.乙沒有取得牛5的所有權,無權擅自將牛租給戊。
7.定金條款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水平有限,不一定正確啊。

10. 我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如果我不滿一年就走會怎樣

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勞動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不滿一年就走,勞動者不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走了合同法擴展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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