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合同
⑴ 試用期勞動合同和轉正合同分開簽可以嗎
1、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先和員工簽訂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後再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據上款的規定,該試用期合同為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適用該法關於固定期限合同的所有規定,所以這樣的作法是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出現上面的情況可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如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還可以起訴。
⑵ 勞動合同分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嗎
不分。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回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答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⑶ 簽了試用期合同不直接簽轉正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單獨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不應當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該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享有正式期的權利。如果該合同期限已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不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滿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天津市人社局
《關於印發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3]24號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且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⑷ 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後的正規合同能是一份合同嗎謝謝專業人士的答案
我是在企業就職行政經理,這方面我告訴你,一般公司不會有單獨的試用期合專同,你看下你簽訂的用屬工合同內容:是不是明確合同期限是一年或多年,那麼合同里一項是註明試用期限(一般二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特殊工種需要延長試用期的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延長)轉正後是同一個用工合同,用工期限包括試用期。但必須經勞動部門簽證過方能生效,如果你公司沒有去勞動部門簽證,那麼你的用工都有可能是企業自己私自製定的不一定是合法合同!因為我們公司的合同必須使用勞動部門制定的範本,否則簽證時會因為某些條例不符合合同法或有失公正而不給簽證的!
⑸ 試用期合同跟轉正合同可以是同一份嗎,如果試用期公司覺得不適合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跟轉正合同可以是同一份,試用期用人單位覺得不合適的,可以提前3天和勞動者溝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⑹ 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是否一起簽
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因為試用期是包含在正式合同里的合同期限里的,也就是試用期只是一個期限,應該在正式合同裡面約定一個試用期限,可能工資沒有正式合同那麼多而已,其他的權利應該是差不多一樣的。因為如果單獨簽試用期合同而已,如果試用期到期了單位不簽正式合同豈不是有損勞動者權益。
⑺ 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抄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准,應當補足差額。
⑻ 試用期協議(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的區別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1.對於法律效力來說: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8)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
①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
② 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③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⑼ 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區別
一、概念上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包括試用期的規定,也可以沒有。但是,他們也可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簽訂試用期協議。所謂的試用期協議,本質上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也是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這個協議只適用於試用期期間,試用期一過,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收入方面
試用期是正式員工工資的80%
四、可否隨意辭退方面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五、相應的勞動補償金不同
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